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
颁布机构: |
广州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1/09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1/09 |
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的通知
(穗水〔2012〕4号)
各区、县级市水务(建设和水务、水务和农业、农林水利)局:
根据河砂蕴藏量、水情、工程、水环境情况以及管理现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局决定将流溪河、珠江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蕉门水道、骝岗水道、上横沥水道、下横沥水道、洪奇沥水道部分河段划定为河砂禁采区。现将我局《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砂禁采区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告》在《广州政报》、广州市水务局网站发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管河道及河口区禁采范围由广东省水利厅划定,各区(县级市)管河道禁采范围由你局自行划定,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
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
(送审稿)
为维护河道堤防稳定,保护水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主要市管河道采砂规划(2008-2015年)》,以及有关河道河砂蕴藏情况、水情、工程情况、水环境、河床演变等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我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砂禁采区公告如下:
一、以下河段划定为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
(一)流溪河干流:良口坝以下至流溪河河口;
(二)新街河干流:莲塘新村至新街河河口;
(三)白坭河:花都区与清远市交界处至鸦岗(含国泰水);
(四)珠江西航道(鸦岗至洲头咀);
(五)珠江前航道(洲头咀至大濠沙);
(六)珠江后航道(洲头咀至黄埔新港,包括三枝香水道、沥窖水道);
(七)蕉门水道:西樵头(与沙湾水道交界处)至南沙水文站(含西樵水道);
(八)骝岗水道:鱼窝头南边水闸至万洲尾(接蕉门水道);
(九)上横沥水道:义沙围沙头顶至灵山七一尾(接蕉门水道);
(十)下横沥水道:义沙围沙头顶至安益围尾(接蕉门水道);
(十一)洪奇沥水道:三善窖水文站至万顷沙西水文站。
按照港航、海事部门的划分,珠江前航道包括广州港东河道、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珠江后航道包括广州港南河道、沥窖航道、小洲水道、官洲水道、新洲水道、仑头水道、三枝香水道、员岗南水道、汾水头水道、海心岗水道、新造水道、铁桩水道。
二、对以上河段,停止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河道整治及航道疏浚工程除外)。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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