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5 |
颁布日期: |
2012/01/05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5 |
颁布日期: |
2012/01/05 |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安监〔2012〕4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精神,为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广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精神,为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装备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
第四条 广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少于省规定数额。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按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七条 凡符合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大审议后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属于基本建设支出,应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概(预)、结算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书面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年度预算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安监〔200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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