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9/13 |
颁布日期: |
2010/09/13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9/13 |
颁布日期: |
2010/09/13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10〕34号)
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杭嘉湖圩区整治是“治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圩区整治管理,提高效率,有序推进圩区整治工作,现将《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村水利总站联系。
联系人:江锦红;联系电话:0571-87826647;邮箱:hdbjjh@zjwater.gov.cn。
附件: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嘉湖圩区整治是“治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该地区防洪标准、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工程措施,为加强圩区整治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明确建设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圩区整治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杭嘉湖平原地区的圩区整治,其他平原区的圩区整治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圩区整治按工程规模(按国家《防洪标准》治涝面积指标划分)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指圩区面积3万亩以上(含3万亩)的整治工程,属小(1)型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按基建项目管理;
二类项目:指圩区面积为3万亩以下的整治工程,属小(2)型水利工程,简化有关程序参照基建项目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研、初设及相应的审查审批等环节。
第五条 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并选择具有甲级勘测设计(咨询)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应符合区域或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结合城镇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及水利现代化的要求,针对圩区存在的问题进行编制。规划应充分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相关科学研究、技术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县(市、区)编制的圩区整治规划,其建设标准、排涝模数、圩区布局应与省批复的杭嘉湖圩区规划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改变布局,确需调整的应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杭嘉湖圩区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准。批准的规划是圩区整治工程建设的依据,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圩区规划在实施一个阶段后(一般5~10年)应进行评估,必要时对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的规划应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一类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圩区整治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二类项目可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初步设计。
第九条 圩区整治的初步设计(报批稿)由省水利厅组织复核后,再由相关行政机关批复。设计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及主要建筑物结构(含机电选型)的合理安全、环保节能、投资审核等内容;投资审核包括工程单价和列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投资组成。复核工作要求由具有甲级设计(咨询)资质、专业齐备的设计(咨询)单位承担,承担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及类似工作经验。
第十条 一类项目中的大型圩区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批,中型圩区由设区的市负责审批,小(1)型圩区由县(市)负责审批;二类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市)水利部门负责审批或按当地规定执行。与相邻县(市、区)存在水事纠纷的项目应在双方协调一致,并在市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圩区整治规划,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于当年的8月底报省水利厅与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需求和相关要求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圩区整治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是对各地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圩区整治为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按“财政资金主导,受益区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建设资金。省财政资金在治太工程水利专项资金范围内划出一定资金按骨干工程的补助标准对各地的圩区整治工程进行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为:各地项目申报情况和资金预算情况,复核单位提供的复核工程内容、投资审核以及前期下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粮食生产重点县倾斜。
第十四条 圩区建设单位要专门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财务制度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设计、监理等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禁挪用或侵占资金。
第十七条 圩区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圩区整治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的确定、招标投标管理及项目实施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第十九条 一类项目的大中型圩区整治项目按项目法人制要求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其他成立项目法人有困难的,可明确责任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圩区整治项目一律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相应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一类项目必须有乙级以上的监理资质,投资小于1000万的圩区整治项目可与县(市、区)内其他水利项目打捆统一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圩区整治建设项目施工除当地村群众投劳的小量土方工程外需实行招投标制,一类项目投标单位应具有二级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二类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具有三级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招标人和项目招标的条件核准后,才能按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工报告批复后才能开工,参建各方应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落实质量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总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参与建设各方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质量监督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质量事故或隐患,要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定期发布质量事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出现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要按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的要有切实可行的度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统计要求做好进度统计工作,将每月的工程建设进度报当地水利部门,县(市、区)水利部门在次月的3日前将当月的建设进度报市水利部门,市水利部门在5日前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在每月10日公布各地进展情况,对进度慢、措施不得力的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组织进行。一类项目的验收按照基建项目的有关验收规程执行,二类项目参照有关验收规程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隐蔽工程验收可分段进行,完工一段验收一段,未经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 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管理单位管理,参建各方应按照验收意见及时对遗留问题进行整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种管护措施,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完工验收后经一个汛期运行后,没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完工、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在验收后一个月内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组织验收的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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