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7/01 颁布日期: 2002/06/27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7/01
颁布日期: 2002/06/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 (新建建〔2002〕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2002年6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程序的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的方针,督促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依法接受同级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具体事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委托机关进行委托,应当按照《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新建法〔2000〕6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其中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2:1;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办公设施与设备、仪器、交通工具。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对建设工程主体各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监督:   1、已完成建设工程项目与相邻建筑物、相关地下管线,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性评估,并提供相关资料;   2、配有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见表1)。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监督:   1、制定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或方案、措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2、安全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健全,项目经理和派驻项目的安全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完好;   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5、对在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施工现场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消防等设施;   7、办理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   8、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表》(见表2)。   (三)对监理单位的安全审核:   1、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登记,签署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准予办理开工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安全监督,可以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并进行。审核和检查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后,应当根据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安全监督计划,组成安全监督小组,配备2名以上监督人员。并及时告知受监各方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计划可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修工程划分监督事项,并可确定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小组在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复查、抽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应当下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事故隐患通知书》(见表3);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不停工可能发生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下达《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见表4,4-1)。《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需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向作出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建设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安全监督员证件。 第四章 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价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报告书》(见表5)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自查、专项检查记录是否准确、真实。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复核情况和各次监督抽查记录,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制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报告》(见表6)。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监督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各种表格、文书、监督计划和监督工作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程序(试行)》(新建监〔2001〕5号)同时废止。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