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2/01 |
颁布日期: |
2011/02/06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2/01 |
颁布日期: |
2011/02/06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1〕4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1〕1号)要求,现对我市土地闲置费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限,对于非政府原因逾期1年以内的收取违约金;逾期1-2年的收取闲置费;逾期2年以上的无偿收回土地。其中闲置费从2011年2月1日起,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按月计收。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违约金、闲置费、滞纳金收取及土地收回工作,中心城区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其他区县由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对于已经按照2010年《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3号)纳入自查清理范围的闲置土地,按照处置方案,到期未能完成处置的直接收回土地,不再收取闲置费。
附件:《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1〕1号)(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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