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7/25 颁布日期: 2011/07/25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7/25
颁布日期: 2011/07/25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1〕2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精神,做好我市土地复垦工作,现将《〈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   《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理解《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条例》对土地复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高土地复垦工作水平。   (一)明确界定了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   对于生产建设损毁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   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承担历史责任。   (二)完善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条例》建立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制度;确立了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了土地复垦费用应当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同时,对于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申请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注销时,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条例》通过以上机制的建立,加强了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约束。   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进行复垦活动的积极性,《条例》规定了针对不同主体的激励措施:一是对于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制定了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政策。二是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制定了经济补贴、奖励补充耕地指标等政策。   (三)明确并强化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到对土地复垦活动全程、全面监管,规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土地复垦的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切实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并将土地复垦工作作为今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有力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土地复垦工作。不断提高和强化土地复垦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构建多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同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条例》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1、以土地复垦方案为抓手,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做好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   2、确保土地复垦资金落实到位。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   3、配合做好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局做好全市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工作,摸清家底。 ------End------
标签: 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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