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2/09 颁布日期: 2011/12/09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2/09
颁布日期: 2011/12/09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1〕470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分离制度,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等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实施征地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管理工作,会同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加强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依法依规为我市和各区县经济建设做好用地保障。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对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征地协调服务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推动项目报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提高征地补偿的透明度,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到实处。   二、积极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确保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8号)要求,与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沟通配合,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完成征地基本情况调查后,及时将拟征收土地的面积、位置、所在乡镇村、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等情况提供给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将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纳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中对社保费用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将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障费用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报批用地的要件。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   三、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理顺征地补偿渠道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工作。在征地报批前,由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预存征地补偿资金,预存款收据作为征地报批要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申请用地单位另行支付。其中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资金预存至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专户;其他项目的征地补偿资金预存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专户。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和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的原则对预存专户严格管理,每季度将预存专户收支情况报市局备案(附件5)。市局定期对各预存专户进行抽查,确保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征地补偿。   四、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做好申报用地前后衔接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对已补偿到位的,要将补偿协议、付款票据等证明纳入征地报批材料;对实行实物补偿的,要将被征地村同意实物安置的证明纳入征地报批材料;对整体补偿,分块报批的,要将整体补偿协议、标明申报地块位置的附图及相关说明纳入征地报批材料。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报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附件:1.市级专户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和拨付操作程序   2.区县专户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和拨付操作程序   3.《征地补偿资金预存通知书》格式   4.《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协议书》格式   5.《征地补偿预存资金备案表》格式(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市级专户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和拨付操作程序(暂行)   市级专户是指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开设的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补偿资金预存至市级专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依据建设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测算征地补偿资金,市局审核后,核发《征地补偿资金预存通知书》,通知用地单位到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预存征地补偿资金。   二、申请用地单位与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签订《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协议书》,支付相应款项。   三、在征地报批过程中,由于征地规模调整等原因需要追加补偿费的,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重新测算,补缴程序同上。   四、根据征地进度需要,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局提出拨款书面申请,经市局同意后,通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拨付征地补偿资金。   五、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依据市局批准文件确定的拨款额度将预存资金拨付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开设的预存专户。   六、用地批准后,预存资金有余额的,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将资金结余情况报告市局,经市局审核后,通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附件2   区县专户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和拨付操作程序(暂行)   区县专户是指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下称区县征地机构)开设的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除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补偿资金预存至区县专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后,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测算征地补偿资金,核发《征地补偿资金预存通知书》。   二、申请用地单位与区县征地机构签订《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协议书》,支付相应款项。   三、区县征地机构将预存资金到账凭证纳入征地报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征地程序,组织征地报批。   四、在征地报批过程中,由于征地规模调整等原因需要追加补偿费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测算,补缴程序同上。   五、履行征地程序前,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区县征地机构与被补偿人签订协议,按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六、用地批准后,预存资金有余额的,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区县征地机构及时与申请用地单位办理退款手续。   七、对于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预存资金转入区县专户后,在落实补偿和退款时也按上述第五、六条办理。   附件3   征地补偿资金预存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申请的××××项目现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依据你单位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数据和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该项目需缴纳(补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万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请你单位凭此通知到×××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资金预存手续。   特此通知。   ××××   ××××年××月××日   附件4:   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协议书   编号:××年××号   甲方:(申请用地单位)   乙方:(征地事务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和××××核发的《征地补偿资金预存通知书》(编号×××),甲方需将拟建的×××项目征地补偿资金预存至乙方指定专户,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本项目需预存的征地补偿资金总额为×××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支付。   二、预存方式   甲方应一次性支付方式预存征地补偿资金,于××××年××月××日前完成预存,乙方在款项到账后开具征地补偿资金预存款收据。   三、乙方提供的帐户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四、乙方确保甲方预存的征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征地补偿。   五、因征地规模调整等原因,征地补偿资金总额发生变化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经双方及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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