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2/17 颁布日期: 2012/02/17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2/17
颁布日期: 2012/02/17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郑政〔2012〕8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9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两基”(基层、基础)、“三体系”(目标考核体系、质量标准化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高煤矿的科学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我市实际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理念,以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为载体,实施风险评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持续提升原则。通过规范有序和公正科学的安全综合评价,促使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对照规范查找问题、消除隐患,主观能动地达到自我整改、自我巩固、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坚持触及安全红线和发生事故一票否决原则。凡是触及评价细则明确的安全红线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及相关主体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依照规定,直接归入相应类别。   (三)坚持扶优促差原则。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风险评估,对煤矿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安全意识强,基础装备水平高,安全管理到位的煤矿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管理不到位或安全不达标矿井,采取强制措施,督促限期整改、提升。   (四)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分类结果与各级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和煤矿企业(或主体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状况相联系,凡发现煤矿企业存在有重大隐患继续组织生产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及发生事故等情形的,一律降级管理,通过评价分类动态管理,促使煤矿企业实现动态达标,持续达标。   三、目标任务   力争用2-3年时间,全市地方煤矿全部达到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力争50%以上的煤矿创建成省“五优”矿井,赶上或超过省煤炭骨干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依法依规淘汰四类矿井,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评价范围、标准及时间   (一)评价范围   1.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2.地方煤炭主体企业;   3.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及单独保留煤矿。   (二)评价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分别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制定评价细则(见附件1、2、3、4)。市煤炭局负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煤炭产业及安全监管新的政策规定,按有关程序适时对评价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三)评价时间   煤矿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开展日常性安全评价,主动查漏补缺;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每月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产煤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内地方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市政府委托市煤炭局每半年对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煤矿企业   按评价得分高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矿井,对煤矿实施分类管理。总的要求是:鼓励支持一类矿井,督促指导二类矿井,重点监管三类矿井,逐步淘汰四类矿井。做到安全监管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一类矿井:得分不低于总分的95%(含95%)的。对一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优先复工复产、证照办理等生产政策和技术服务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类矿井:得分不低于总分的85%(含85%)的。对二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该类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提高,确保装备上水平,管理上台阶。   三类矿井:得分不低于总分的80%(含80%)、或触及安全红线、或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对三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1个月的隐患整改,隐患整改期间,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9人。其中触及安全红线的矿井,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矿井,取消其年度内一类、二类矿井评定资格,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落实领导挂牌督办制度,派专人驻矿监管。问题整改到位后,按照有关程序复工复产。四类矿井:得分低于总分的80%、或连续两次被评为三类矿井、或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事故的。对四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隐患整改,由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按照三类矿井的整改要求监督落实。其中,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事故的矿井,取消其年度内一类、二类、三类矿井评定资格,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整顿到期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煤矿,符合关闭情形的,由产煤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   按评价得分高低和所属煤矿分类情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主体企业。   一类主体企业:得分不低于95分的(含95分),且所属矿井没有三类、四类矿井的。对一类主体企业,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安全投入、安全改造资金补助、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类主体企业:得分不低于85分的(含85分),且所属煤矿不超过一个三类矿井的。对二类主体企业,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重点进行督导,督促企业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提升所属煤矿的装备和管理水平。   三类主体企业:得分低于85分的,或者所属煤矿有一个四类矿井或两个以上(含两个)三类矿井的。对三类主体企业,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建议免去主体企业分管负责人的职务,取消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市煤炭局组织对主体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分批进行脱产培训;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事故的主体企业,建议免去总经理和分管副经理职务,所属煤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隐患整改,由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按照三类矿井的整改要求监督落实。   (三)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评价结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3号)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市政府对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结果以市煤炭局最新一次评价结果为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一年内市煤炭局两次安全评价期间,凡煤矿企业在省、市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有重大隐患继续组织生产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在的主体企业一律降级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煤矿企业和主体企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列入相应类别。   附件:   1.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综合评价细则(略)   2.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略)   3.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略)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略)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签字表(略)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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