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2/23 颁布日期: 2012/02/23
颁布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2/23
颁布日期: 2012/02/23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   根据我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京绿资发〔2011〕8号)要求,各有关区县应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为了掌握各有关区县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推动责任制深入贯彻执行,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定期开展年度专项检查工作。   开展年度检查是为了督促和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提高区县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意识,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化建设。为此,我局专门成立检查工作组,由局林政资源处、法制处、义务植树处、造林营林处、计财处、执法监察大队、林勘院等组成。检查将按照《北京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方案》(见附件)进行。   各有关区县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推进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系统总结,针对自查自评中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整改落实,力戒形式主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发现和如实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力求通过检查进一步促进各区县更加认真贯彻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不断推进林政资源管理体系建设,推动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深入发展。   在《北京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什么问题或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方案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有关通知要求,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京绿资发〔2011〕8号)精神,特制订本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促进各区县政府建立、完善并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使之成为长效机制,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落实工作,为确保本市林业“双增”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4.《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5.《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8号)   6.《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7.《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京绿资发〔2011〕8号)   三、检查原则   检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督促引导、推动落实”的原则。以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确保公正客观;以最终落实责任制,保护和发展本市森林资源为目标,加强督促、引导,做好协调服务,推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局统一组织,各有关区县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五、被检查单位确定   被检查区县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各区县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建设情况选择确定,在被检查区县抽取1至2个乡镇开展核查。   六、检查内容   (一)责任制建立情况。主要检查责任制是否建立,包括以下内容:   1.区县政府印发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文件;   2.区县政府向乡镇分解落实责任的责任书、责任状等;   3.区县政府成立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考核机构等;   (二)责任制考核执行情况。主要检查考核执行过程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1.考核程序严谨合理,不流于形式;   2.考核方法科学适用;   3.考核结果准确客观。   (三)考核结果应用情况。   1.将考核结果及时进行了通报;   2.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   3.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落实了奖惩措施。   (四)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情况。   主要掌握被调查区县的林地林权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公益林保护管理、森林经营、林业执法监督、森林资源调查、林业建设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五)被检查时段。   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间。   七、检查方法   (一)听取报告。   听取被调查区县政府及其区县有关部门汇报,了解区县政府责任制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查看资料。   调取有关专项检查结果,查看、收集关于责任制的文件等资料。   (三)现地检查。   在必要时,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考核执行情况按适当比例抽取部分进行现地检查。现地检查按有关核查办法、技术规程等规定开展。   (四)社会调查。   对责任制涉及责任各方在责任书签署、保障措施落实、考核执行、奖惩措施落实等方面在必要时抽取适当比例进行社会调查,作为以上检查的补充。社会调查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主要责任方进行调查,如林业、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编办、纪检等部门,以及乡镇、林场、林业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单位。   八、检查程序   (一)告知。   在检查工作开展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区县。   (二)自查。   被检查区县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于次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报市园林绿化局。   (三)检查。   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人员按照本方案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和评分。涉及有关事项已进行专项检查的,可引用并适当辅助抽查。   (四)反馈。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五)报告。   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九、检查评分   (一)责任制检查采取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方法。   (二)认定建立了责任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区县政府正式下发文件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   2.向下分解责任,签订了责任书;   3.明确了具体目标和责任;   4.有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   (三)责任制中的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指标评分办法》评定分数。   (四)未建立或未执行责任制,检查得分为零。检查报告可具体反映区县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情况,对其开展的具体工作及成效进行评价。   十、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和评分情况,汇总整理出各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深入分析典型经验与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不断优化责任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一、时间安排   3月确定被检查区县;4月至6月完成内业、外业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6月全市通报检查结果;7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完成对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有关要求   (一)市园林绿化局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原则上3人以上组成;每个被检查单位的检查时间不超过3日。   (二)检查组长要做好政策法规、检查方法和技术标准的指导,开展廉政教育,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规定。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检查方法,认真核定有关情况和材料,做好书面记录,确保情况清楚、材料完整、评判准确。检查人员对各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组长负总责。   (四)责任制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是年度森林资源监督报告及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表:1.《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评分标准》   2.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指标评分办法》(略)   附表1:   北京市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评分标准 检查分类 评分项目 满分 得分 评 分 标 准 总体评分 100     一、责任制建立情况(40分) 1.内容全面,措施明确。 10   ①设定目标全面,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等重要指标的,得分为5。否则,每缺少一个指标扣1分。 ②确保设定目标实现的措施保障明确、合理的,得3分。 ③奖惩措施明确的,得2分。 2.签订了责任书。 20   区县政府与乡镇签订了责任书,得20分;没有签订的,得0分。 3.机构健全。 10   ①区县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②成立考核机构,分工明确,运转正常的,得6分,分工不明,运转不良的,扣3分。没有成立考核机构的,0分。 二、责任制考核执行情况(40分) 4.程序合理。 15   ①具有规范合理的考核执行程序规定的,得3分。 ②严格按照确定的考核执行程序进行考核,不走过场得8分。 ③提出考核质量保障措施并得到严格执行的,得4分。 5.方法科学。 15   ①考核方法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或技术标准要求的,得8分。 ②考核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得7分。 6.结果准确。 10   考核结果真实准确的,得10分。 三、责任制结果应用情况(20分) 7.及时通报结果。 5   考核结束后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的,得5分。 8.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10   ①对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有效整改措施的,得3分。 ②落实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满分7分,未整改完毕,酌情扣分。 9.奖惩兑现。 5   按照奖惩措施兑现的,满分5分,未严格兑现的酌情扣分。   注:区县政府未发文建立责任制或未执行责任制的,得分为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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