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2/24 颁布日期: 2012/02/24
颁布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2/24
颁布日期: 2012/02/24
(穗建技[2012]229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穗府〔2012〕1号,以下简称《通告》),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设计、实施过程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通告》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新广州知识城、琶洲片区等城市发展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策划和立项阶段应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等级。对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同步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方案。   在工程招标和委托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和太阳能利用内容,将实施绿色建筑及太阳能利用的成本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对确实不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后,建设单位应从市建委公布的建筑节能(太阳能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遴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设备等专业各一名专家,组织审议后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太阳能利用方案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每个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节能篇中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内容。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同时填写《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居住)》或《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公建)》(http://www.gzqgb.com可下载)。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太阳能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对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应将具有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印章的《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居住)》或《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公建)》与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其他相关资料一并送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   绿色建筑设计通过审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签署审查合格意见,重新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六、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和实施监理。   七、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备案完成后可向市建委申请出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推荐意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文件中应包括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专项验收报告,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将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系统专项验收报告、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文件与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其他相关资料一并送市节能墙革办办理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八、市及各区(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监督计划,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对未按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或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绿色建筑建设过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时,应查验对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或未办理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审查备案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同时查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文件。   十、市节能墙革办对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制订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和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依据备案资料不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情况、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工程项目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报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反映。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穗府〔2012〕1号)(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