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2/01/14 颁布日期: 2012/01/14
颁布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2/01/14
颁布日期: 2012/01/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是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多年来,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自然保护区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受到威胁,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边界范围和土地权属不清,重批轻建、重建轻管、管护能力薄弱等问题,使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对国家级或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和我省关于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和名称更改管理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联合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予以清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防止过度开发对生态、资源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三、进一步规范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   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须征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设置自然保护区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就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专题影响报告,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同意后,方可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专题影响报告,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四、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管理   各地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对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进行核查和确认,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核查确认工作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并由省环境保护厅予以发布。要依法确定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颁发土地证或林权证。对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要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五、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基本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国家给予资金补助外,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预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在政策和经费上也应给予支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系统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省财政每年列支一定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补助,并视财力情况适时增加。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能力建设投资由省财政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或所属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属省财政直管县的,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设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模式予以保障。   六、增强科技支撑力度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要引导和发挥省内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作用,增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监测与生物修复的研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自然科学普及平台功能,吸引科研院校到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等有效机制,定期举办或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科研能力水平。   七、建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保护管理成效   省环境保护厅要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督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及自然保护区评估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原批准机关要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完善管理体系,加强领导和协调   各地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生态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认真研究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级别和管理权限,切实做到保护区有机构、有职能、有队伍、有经费。建立自然保护区共管机制,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布相关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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