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下达杭州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州市推行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1/02 |
颁布日期: |
2011/11/02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推行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1/02 |
颁布日期: |
2011/11/02 |
(杭清洁生产办〔2011〕5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环保局,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杭州市二〇一一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要求,确定我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单位及时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并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一、各地经贸、环保部门要及时将此通知转给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并督促其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及审核工作。“重点工业企业”是指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
二、列入2012年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要求在年底前关停的企业可以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总体进度要求:2012年3月底之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详见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立即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所在地经贸和环保部门。
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要积极实施“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相关方案,从源头上控制和降低能耗、物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率,减少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请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及时把握审核动态情况。
五、各地经贸、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和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使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动技术进步、规范管理、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地区节能减排工作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为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效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规范专家管理
为确保审核机构外聘专家参与审核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参与审核的专家应至少包括一名能源专家、一名环保专家和一名行业专家。同时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的责任表内必须载明所请专家的姓名、专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以及专家亲笔签名。
(二)强化培训管理
对企业领导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培训是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效方式。为确保培训工作有效性,促进企业员工清洁生产意识的提高,要求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期间,审核机构至少应对企业实施三次以上的培训工作。
(三)提高报告质量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是体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的基本依据,希望各审核咨询机构重视审核报告的编制工作,切实提高编制质量。对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被评为一次不合格或两次基本合格的审核咨询机构,将不再欢迎该机构在杭州开展审核工作,并向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进行通报。
(四)重视环境监测
为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的可信度,审核绩效必须以环境监测数据为依据,审核机构与企业签订审核协议后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近期主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报告,如企业近年来未开展环境监测的,须委托当地环保监测部门进行监测。阶段性审核结束后,为验证清洁生产绩效必须再次委托进行对比监测,并以此作为验收依据。企业已通过验收的在线监测设备出具的数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行业自律
审核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律,公平诚信,切实根据企业现状和帮助企业改进工艺、提高节能减排水平为原则,如实反映企业现状,不得编造虚假数据和虚假方案。
六、各地经贸和环保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措施,积极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应优先予以考虑。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节能、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等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支持。积极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减少污染物排放,引导企业建立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制。
七、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地经贸、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杭州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