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11/24 | 颁布日期: | 2011/11/24 |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11/24 | 
              
              	| 颁布日期: | 2011/11/24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函〔2011〕23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多种模式的实际,重点要强化对社会投资、政府委托代建等模式下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高度重视建设单位管理水平,健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机构,加强技术管理投入,完善技术人员管理,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
  二、严格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管理
  (一)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机构(项目公司、业主、管理处)设置应不低于《若干意见》的资格条件要求;一、二级公路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要求应参照执行。二级以下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要求另行制定。
  (二)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时,须先将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厅审查核备。
  三、目前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要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到位,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等单位组织检查,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厅。厅将组织对部分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我省对公路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制度另行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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