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开展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结构性部品评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19 |
颁布日期: |
2012/01/1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19 |
颁布日期: |
2012/01/19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结构性部品评审的通知
(京建发〔2012〕2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用结构性部品使用管理,保证产品供应,促进混凝土构件行业产品结构调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566号),拟对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用结构性部品进行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结构性部品评审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申请评审的企业请于2012年2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联系电话:59958941);第二批评审时间由市建材办根据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用结构性部品的使用与供应情况另行通知。申报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评审办法按照《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评审结果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结构性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对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进场的结构性部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未按规定使用“目录”中结构性部品的,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四、此次结构性部品评审仅适用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申报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的,仍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1〕286号)。
附件:《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结构性部品评审程序及要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结构性部品评审程序及要点
一、评审程序
市建材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库内随机抽取5名专家(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联时应当回避),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1、核查内容包括生产与检验设备、运营状况、原材料、工艺、产品检验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做好核查记录。
2、实地核查结束后与企业负责人现场交换共同签字的《核查意见》。
3、根据《核查意见》,组织参加核查的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4、评审合格的部品列入《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
二、评审要点
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1.
资质 营业执照 1.1 查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以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请项目; 对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审核其营业执照及其它证照。
税务登记证 1.2 查验企业税务登记证,应有独立的财务帐号;
专业资质 1.3 预制构件贰级及以上资质;
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 1.4查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
人员 法定代表人 2.1参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行使法人权利的,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属法人授权代理的,查验授权委托书。
技术负责人 2.2 技术负责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在职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建设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及5年以上工作经验; 检查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劳动合同等。
质量负责人 2.3质量负责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在职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建设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任职资格及5年以上工作经验;
财务负责人 2.4财务负责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在职人员,并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2.5 具有5名以上本企业正式在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
试验室负责人 2.6试验室负责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在职人员,并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试验人员 2.7试验人员应为4人(含)以上; 检查检验人员的上岗证、劳动合同等。
作业人员 2.7 各类作业人员的数量及其资格应满足岗位要求; 检查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3.
基础设施 生产设施 3.1具有4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车间及配套用房,6万平方米以上的成品存放场地; 检查工作场所的能力要求。
生产设备 3.2 具有年产5万立方米混凝土生产能力或搅拌机组为1.5立方米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混凝土搅拌站;
3.3 混凝土原材料料仓为封闭式;
3.4 具有钢筋加工成型设备配套能力;
3.5 具有混凝土构件加热养护设施的配套能力; 检查部品加工设备和工艺装备,部品生产线、工艺装备符合要点要求。
3.6 具有年产5万立方米混凝土预制构件综合配套能力; 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生产状况动态模拟显示,各种动态数据实时显示;2.生产数据实时存储,定期转存、导出;3.可查询一个月内任意时段生产数据;4.搅拌机称量系统静态计量允许偏差为±1%。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为水泥、矿物掺合料、水和外加剂±2%,骨料±3%。
专项试验室 3.7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宜的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 检查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
3.8 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的性能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核查计量器具的校验报告,计量器具的初检率、定期检验率必须达到100%。
3.9试验工作区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检查工作场所的能力要求。
3.10混凝土标养间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层高不得低于2.5米,且应与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相匹配;
4.
质量管理 原材料质量管理 4.1具有合格原材料的采购能力; 抽查近一年原材料采购合同或发票,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4.2 具有原材料质量检验记录; 抽查近一年原材料质量检验记录。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4.3 具有钢筋制作、钢筋预应力值的校验记录; 抽查钢筋制作、钢筋预应力值的校近一年验记录。
4.4 产品出厂检验资料; 抽查近一年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
4.5 原材料、钢筋加工、混凝土及产品试验资料; 抽查近一年原材料、钢筋加工、混凝土及产品试验资料。
4.6试验过程管理; 按相关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管理体系 4.7 通过ISO9000认证; 查验ISO9000认证证书。
4.8 具有原材料、产品、实验室管理制度及钢筋加工操作规程等程序性文件; 查看原材料、产品、实验室管理制度及钢筋加工操作规程等程序性文件的合理性。
技术质量控制措施 4.9具有产品生产作业指导书; 检查产品生产作业指导书的合理性。
产品质量抽检 4.10 主要原材料抽样检验;
4.1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
4.12 混凝土试块强度抽样检测; 检查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验证(初次评审不进行此项考核)。其中,主要原材料抽检水泥、外加剂、粗骨料、细骨料、掺合料,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各抽查1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混凝土试块强度,各抽查2组。
5.
业绩 工程业绩 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万元以上; 查看供货合同或工程结算单。
6.
违法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 两年内或试施工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每年组织一次复评验证工作,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初次评审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了解近两年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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