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2/23 |
颁布日期: |
2011/12/23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2/23 |
颁布日期: |
2011/12/23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1〕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19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黔府发〔2011〕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平衡行政权力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加强学习,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自觉性。要将学习行政强制法纳入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的重要内容。要通过自学、集中学习、召开执法人员座谈会、网上学法、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全面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多形式多渠道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各部门还应将行政强制法作为新进公务员初任培训、领导干部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执法干部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具体内容,领会条文规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尽快适应行政强制法提出的新要求。
(三)加强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还要将行政强制法宣传纳入本级本部门“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以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为载体,采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广大市民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知晓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监督其实施。同时,各级各部门还要将宣传活动与本级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主动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
(一)进一步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于我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与行政法规和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同步进行的,因此,在前一段时间对本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进一步对本级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头看”。如果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属政府规章的,市直有关实施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局按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属以政府名义发文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修改或废止;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经清理、修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须重新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经修改或废止后,原规定自修改或废止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面完成进一步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今后我市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制统一。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为将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2011年已完成的行政职权(其中包含了行政强制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再次开展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理清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清理后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其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要纳入本级本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依法实施。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2012年3月底前,牵头完成本级本部门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事项的再次清理、审核、公告工作。二是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执法部门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已委托的,要于2012年1月1日前收回所委托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三是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已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实施其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有关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现象。四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对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具体执法中,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来达到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还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为执行好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审批流程,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案件审核程序,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的衔接机制,按照行政强制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正确、合法运用,切实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四)强化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监督。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实施好行政强制法,强化行政强制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应该做到:一是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部门,在将涉及重大行政强制的案件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其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二是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将行政强制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和事后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将实施行政强制法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四是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监察,近期要把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强制、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滥用行政强制等行为作为重点进行检查的内容。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完善实施行政强制的相关救济制度。一是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二是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凡是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并依法给予赔偿。三是行政复议机构要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强制复议案件的受理准备工作,依法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为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基础性、日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起来,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精心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本级本部门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计划,切实保证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二是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将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列入各级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适应工作需要。贯彻行政强制法涉及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行政强制职权的梳理、行政强制程序的细化、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专业性强、任务重。为做好全面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法制机构建设,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二是各级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切实为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三是各级法制机构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研究分析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行政强制法在我市得以顺利实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同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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