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1/12 |
颁布日期: |
2012/01/12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1/12 |
颁布日期: |
2012/01/12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告
(锡政通〔2012〕1号)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产生的废烟气直接排在室内,易造成人员一氧化碳中毒从而引发人身安全事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公告451号)、《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国轻行〔1999〕101号)、《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05 2004)等有关规定,从2000年5月1日起,国家已全面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目前用户家中使用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8年)。为保障燃气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在我市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燃气用户,包括单位及个人。
二、对仍在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燃气用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将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拆除或更换为符合国家要求的热水器。
三、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仍在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燃气热水器的燃气用户,应及时告知用户更换。
四、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