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12/16 颁布日期: 2011/12/16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12/16
颁布日期: 2011/12/16
(市政办发〔201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西安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确保我市“十二五”期间供热计量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能源、实现公平供用热为目标,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市实情的供热计量改革体系,全面完成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任务。   二、工作内容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主要包括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供热计量系统改造、实施热计量收费三项内容。供热计量装置应包括热量表、温控阀、平衡阀等供热计量设施。已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实行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制热费。   三、工作目标   (一)新建建筑必须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西安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实施供热计量设计、施工、验收。   (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必须按照供热计量改革要求实施供热计量设计、施工、验收。“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面积300万平方米。具体目标为:   1.2011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面积40万平方米。   2.2013年底以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面积140万平方米。   3.2015年底以前完成“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目标300万平方米。   4.“十二五”期间完成集中供热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大于2万平方米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三)已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必须实行热计量收费。   四、责任分工   为有效地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成立西安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及各集中供热企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供热计量改革配套政策;组织指导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在供热计量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   (二)市市政公用局:编制全市既有供热计量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负责组织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参与新建建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拟定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供热计量器具产品推荐目录;指导、督促集中供热企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供热计量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市财政局:负责争取国家、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资金的落实及监管;负责筹集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制定西安市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四)市建委:负责对我市供热计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供热计量器具产品推荐目录的制定;供热计量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同步进行,对供热计量装置未按设计要求实施的建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备案。   (五)市质监局:负责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工作,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参与供热计量器具产品推荐目录表的制定;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六)市房管局:配合推进供热计量改造的实施,督促物业单位积极协助做好用户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落实、监督物业单位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但未按照计量收费的物业单位,在年度监督检查时计入企业不良信息档案。   (七)市物价局:负责供热计量价格及政策的制定;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但未按计量收费的物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集中供热企业:负责热源厂、主干管网及主要设施的节能改造;建立供热计量能耗监测和统计制度;负责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施工及安装;组织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建筑,实施分户计量收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对终端热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对未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建筑不予供热。   五、工作程序   市建设、市政、财政、质监、房管、物价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划分对新建及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从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设备选型等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管,专门审查,严格控制,确保新建及既有建筑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一)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1.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核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市市政公用局指定账户缴纳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及安装费。   2.建设单位与集中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施工合同》。   3.集中供热企业组织对供热计量项目的设备选型、购置和施工。   4.项目完工后,供热计量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步进行。   5.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热计量购置及安装费用的决算。   (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1.市市政公用局对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制定供热计量改造规划和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并报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对采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在进行既有建筑外围护节能改造同时,一般应对供热计量系统进行改造。项目改造完工后,供热计量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步进行。   3.集中供热企业按照改造计划,组织对供热计量项目的设备选型、购置和施工。   4.市市政公用局按照供热企业年内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情况提出拨付意见,由市财政局拨付中央财政及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奖补资金。   六、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筹集   (一)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产权(用热)单位负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筹集。   (二)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居民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财政给予奖补。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机构,强化管理   各集中供热企业作为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负责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对供热计量项目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督促具备条件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市市政公用局对供热企业优先发展符合分户计量的用户,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供热企业盲目发展不符合分户计量用户的采取调整供热范围、缩小供热区域等限制;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而不按计量收费和未完成计量收费目标任务的供热企业取消评比先进供热企业资格。   市政府还将对各供热企业的供热计量改革情况实行问责制,对供热计量进展缓慢、未按照供热计量改革要求贯彻实施的供热企业将通报批评,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二)完善法规标准,创新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造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编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完善我市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形成新的供热计量改造激励机制,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供热企业因计量改革产生的亏损给予补贴,适时调整奖励及补助资金额度,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宣传推广,加强培训   供热计量改革涉及到政府、社会、企业和居民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影响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宣传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给群众带来的利益,宣传省内外各地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争取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的认可和支持。   各部门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人员关于供热计量改造方面的培训。同时,各集中供热企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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