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6/01 |
颁布日期: |
2011/05/0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6/01 |
颁布日期: |
2011/05/09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1〕20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 鉴定机构备案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机构具有的相关部门批准的现场检查检测能力、鉴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状况,核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具体核定标准及业务范围见附件1。
第十条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
(三)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复印件:独立法人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七)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能力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证明复印件;
(八)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附件1核准申请机构的业务范围,必要时可到申请机构所在营业场所核实情况。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审核,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标准的申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统一启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变更;
(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变更。
备案事项变更导致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必须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项的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变更后再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予以通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的;
(二)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其他不适宜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
第四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与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委托人签订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建筑权属证明;
(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当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建筑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评估、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评估、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评估、鉴定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异议项目涉及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评估、鉴定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评估、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评估、鉴定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公布鉴定机构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信用记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未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文本的;
(二)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出具报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
(四)转包或非法分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的;
(五)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机构编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与鉴定由实际占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47号)、《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5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9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备案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审核标准及业务规模划分
机构类别 现场检查检测能力要求 鉴定能力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业务范围核准
A B C D E F G H I
证书 检测业务 计量认证项目 鉴定业务 注册结构工程师 高 工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业务类型 业务范围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成立
批文 鉴定资质
等级证书 地基基础、混凝土、钢筋、砌体、钢结构、变形与损伤 鉴定资质
等级证书 2人以上(一级) 2人以上 15人以上 安全鉴定
安全评估 不限
同计量认证附件所含内容 1人以上(二级) 2人以上 10人以上 中小型
/ 1人以上 6人以上 小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实验室认可证书 主体结构、钢结构
地基基础、混凝土、钢筋、砌体、钢结构、变形与损伤 机构设立15年以上、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 3人以上(一级) 2人以上 15人以上 安全鉴定
安全评估 不限
混凝土、钢筋、砌体、变形与损伤 2人以上(二级) 2人以上 10人以上 中小型
注: 1. 申请机构应当提供上表要求的相关部门认定认可的检测资质、检查机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项目;
3. 检查机构认可的检查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地基基础、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评价等能力;
4. G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指申请机构内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培训证明的鉴定人员总数;
5.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2012年6月1日前可在原鉴定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自2012年6月1日起按照本表规定的审核标准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
业务规模划分表
序号 建 设 项 目 工程等级特征 大型 中型 小型
1 一般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 20000㎡以上 ≤20000㎡,不含钢结构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鉴定;
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认定;
平房(文物古建筑房屋除外);
跨度小于12米的单层空旷砖房;
六层及以下砖混、砖木结构楼房
建筑高度 >50m ≤50m
2 住宅
宿舍 层数 >20层 ≤20层
复杂程度 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
20层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程 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不含钢结构
3 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
(总建筑面积) >1万㎡ ≤1万㎡
附建式人防
(防护等级)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下
附件2:
北京市房屋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申请编号: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备案申请书
机构名称:
主管部门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在线填写本《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并上传规定文件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填写完成后使用A4复印纸打印,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受理部门。
二、本《申请书》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应当填写“无”。
三、本《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五、本《申请书》亦适用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变更的申请。
六、非独立法人机构,本《申请书》规定的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内容,由机构负责人提供。
七、本《申请书》所附附表:
附表:1.法定代表人声明
2.机构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4.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5.鉴定人员情况总表
6.鉴定人员中具备注册资格人员情况
7.主要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8.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业绩一览表
9.工程检测工作业绩一览表
附表1: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
1. 本机构填报的《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
2. 本机构近三年无下列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 出具虚假检测、评估、鉴定报告的;
(2) 检测结果、评估结论、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3) 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公章)
附表2:
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区县 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营业期限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万元) 法人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机构人员总数 鉴定人员总数
土建类中级技术
职称人员总数 土建类高级技术
职称人员总数
一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人数 二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人数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工作场所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m2)
申请类型 □首次 □业务范围变更 □其他
申请业务范围 □不限 □中小型 □小型
备注
机构获取证书情况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证书有效
截止日期 证书附件主要内容
附表3: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2寸近期
免冠彩色照片
职务 职称 学历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编号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编号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鉴定工作管理年限 办公
电话 移动电话
工
作
简
历 由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4:
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2寸近期
免冠彩色照片
职务 职称 学历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编号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编号
鉴定人员培训证明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鉴定工作管理年限 办公
电话 移动电话
工
作
简
历 由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5:
鉴定人员情况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职称 身份证号码 从事鉴定工作年限 鉴定人员
培训证明
附表6:
序号 姓名 学历 职称 专业注册资格 注册资格证书
编号 从事鉴定工作
年限 鉴定人员
培训证明
鉴定人员中具备注册资格人员情况
附表7:
主要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序号 检测项目 主要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规格 技 术 指 标 检定/校准机构 有效
日期 自检/校项目 自检/校规范名称及编号 备注
(比对情况)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附表8: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业绩一览表
序号 鉴定报告编号 发文日期 项目名称 建筑类别 鉴定面积(m2) 技术
负责人 鉴定
负责人 有无投诉
等情况 证明人
及联系方式
注:1.业绩数量不少于10项,且不少于1万平方米;
2.业绩材料要求:典型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份,其余业绩应包括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3.建筑类别填写单层、多层、高层。
附表9:
工程检测工作业绩一览表
序号 检测报告编号 发文日期 工程名称 建筑类别 检测面积 技术
负责人 主检人 有无投诉
等情况 证明人
及联系方式
注:1.业绩数量不少于10项,且不少于1万平方米;
2.业绩材料要求:典型工程检测报告一份,其余业绩应包括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3.建筑类别填写单层、多层、高层。
附件3: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
报告编码 报告编号:
No.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
Building Safety Assessment Report
项目名称:
Project
鉴定机构:
Appraisal Unit
发文日期: 年 月 日
Issuing Date
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监制
Supervised by Beijing Building Safety Administrative Office
注 意 事 项
1.本报告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系统生成的报告编码(条形码)无效。
2.本报告无鉴定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无效,并须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
3.本报告涂改无效。
4.本报告未经同意请勿复印,报告复印件未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无效,且不得用于各类广告宣传。
5.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时,请按照封三规定程序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6.本报告不作为房屋建筑权属及建筑面积确认依据。
鉴定机构:
地址:
电话:
(鉴定机构名称)安全评估报告
报告编号 : 共 页 第 页
委托人(单位) 房屋属性
所有权人(单位) 联系人
使用人(单位) 电 话
管理人(单位) 建造年代
房屋建筑名称 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地址 评估面积
设计使用年限 结构类型
设计使用用途 建筑类别
实际使用性质 使用荷载
抗震设计依据
设计依据 评估分类
抗震设防类别
设防类别 设计 现行 评估类型
抗震设防烈度 设计 现行 检查日期
地质情况及
基础类型
外墙面层做法 □清水墙 □外保温层涂料 □饰面砖 □玻璃幕墙
□铝合金幕墙 □石材幕墙
房屋建筑
设施设备种类 □给排水 □供热 □燃气 □供电 □中央空调 □电梯
□压力容器 □锅炉
消防与防雷系统
历 史 状 况
评估依据
鉴定负责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鉴 定 人 编写人
(鉴定机构名称)安全评估报告
报告编号 : 共 页 第 页
图纸资料:
分项现场检查结果(主要安全隐患):
安全评估结论:
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
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设备及系统:
处理建议:
(鉴定机构名称)安全评估报告
报告编号 : 共 页 第 页
一、房屋建筑概况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三、安全评估的依据和检查设备
四、分项现场检查结果
五、安全评估结论
六、处理建议
评估结论异议处理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安全评估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安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安全评估程序符合性审查或安全评估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安全评估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异议项目涉及安全评估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安全评估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安全评估结论改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安全评估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
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B座615 室
电话:010-63959265
评估报告的有关要求
1.评估报告的在线填写页应当包括房屋建筑的基本信息、图纸资料、现场检查结果(主要缺陷情况)、安全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评估报告的正文应当紧接评估结论另起一页开始;
2.“委托人(单位)”应当填写全称,且与签章一致,不得使用简称。联系人及其电话号码应当准确;房屋建筑名称和房屋建筑地址应当详细填写,不得使用简称;
3.“房屋属性”应当填写农村房屋、城镇房屋;
4.“房屋建筑设计用途”应当填写住宅、学校、幼儿园、办公用房、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娱乐场所、工业厂房、其他等;
5.“房屋建筑实际使用性质”应当填写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
6.“抗震设计依据”应当填写89以前规范、89规范、2001规范、2010规范、无抗震设防;
7.“结构类型”应当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他等;
8.“建筑类别”应当填写高层房屋、多层房屋、单层房屋;
9.“评估分类”应当填写Ⅰ类、Ⅱ类;
10.“评估类型”应当填写安全评估、应急评估;
11.“地质情况”应当填写稳定地基区、滑坡区、崩塌区、沉陷区、地裂缝区、泥石流区、行洪区、采空区、其他等;
12.“历史状况”应当填写房屋建筑拆改情况、用途变更情况、评估与鉴定情况、维修情况等;
13. “评估依据”应当填写结论依据的主要评估标准,当依据规范、标准较多时,可在报告正文中列出;
14. “图纸资料”、“分项现场检查结果”、“安全评估结论”及“处理建议”的文字描述应当准确、简洁且应当与报告正文一致;
“图纸资料”应当写明有关房屋建筑的资料名称;
“分项现场检查结果”应当写明在资料核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影响评估结论的主要损伤及缺陷;
“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编写评估结论,且应当包含对评估结论的解释;
“处理建议”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给出适合的建议;
15.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做到信息完备、层次清楚、文字简练、结论准确,且应当包括下述六个部分:
(1)房屋建筑概况---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及设计图纸分别编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及系统等基本情况,并附带轴线的结构平面图和房屋建筑全景图照片;
(2)评估范围和内容--现场实际检查的项目;
(3)检查评估的依据和设备--评估工作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使用的设备(应当注明仪器编号及使用时间、环境以供追溯);
(4)现场检查结果--应当如实反映房屋建筑的图纸核查及检查结果;
(5)安全评估结论--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照各项指标进行分部评估;
(6)处理建议--按安全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16.评估报告正文中的图、表格和照片应当放在评估报告框之内,图、表格和照片应当有名称和编号;图、表格和照片的名称和编号应当与报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称和编号一致;
17.评估报告签字栏,签字要本人手写,不能打印、代签或盖章;
18.评估报告应当保证下述质量:
(1)评估报告结论准确;
(2)评估报告信息完备、来源可靠,引用正确;
(3)评估过程清晰完整;
(4)报告依据的规范、标准合适有效;
(5)报告格式符合本规定要求,文字通顺。
19.评估报告的审核人应当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保证下述质量:
(1)评估报告结论准确,信息充分、完备;
(2)评估报告引用的信息和数据准确,与存档的记录一致;
(3)评估报告正确使用有效规范、标准;
(4)评估报告文字通顺无误。
20.评估报告的批准人应当由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并保证下述质量:
(1)评估结论正确;
(2)支持评估结论的信息和数据充分;
(3)评估结论的评判方法正确。
报告编码 报告编号:
No.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
Building Safety Appraisal Report
项目名称:
Project
鉴定机构:
Appraisal Unit
发文日期: 年 月 日
Issuing Date
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监制
Supervised by Beijing Building Safety Administrative Office
注 意 事 项
1.本报告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系统生成的报告编码(条形码)无效。
2.本报告无鉴定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无效,并须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
3.本报告涂改无效。
4.本报告未经同意请勿复印,报告复印件未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无效,且不得用于各类广告宣传。
5.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时,请按照封三规定程序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6.本报告不作为房屋建筑权属及建筑面积确认依据。
鉴定机构:
地址:
电话:
(鉴定机构名称)安全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 共 页 第 页
委托人(单位) 房屋属性
所有权人(单位) 联系人
使用人(单位) 电 话
管理人(单位) 建造年代
房屋建筑名称 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地址 鉴定面积
设计使用年限 结构类型
设计使用用途 建筑类别
实际使用性质 使用荷载
抗震设计依据
设计依据 项目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设防类别 设计 现行 鉴定类型
抗震设防烈度 设计 现行 检测日期
地质情况
历史状况
图纸资料 委托方提供
现场测绘
鉴定依据
备注
鉴定负责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鉴 定 人 编写人
(鉴定机构名称)安全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 共 页 第 页
现场检查检测情况及主要损坏:
鉴定结论:
处理建议:
(鉴定机构名称)安全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 共 页 第 页
一、房屋建筑概况
二、鉴定范围和内容
三、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
四、现场检测
五、复核计算
六、鉴定评级
七、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鉴定结论异议处理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鉴定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异议项目涉及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鉴定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改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鉴定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
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B座615 室
电话:010-63959265
鉴定报告的有关要求
1.鉴定报告的在线填写页应当包含房屋建筑基本信息、现场检查检测情况及主要损坏、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鉴定报告的正文应当紧接处理建议另起一页开始;
2.“委托人(单位)”应当填写全称,且与签章一致,不得使用简称。联系人及其电话号码应当准确;房屋建筑名称和房屋建筑地址应当详细填写,不得使用简称;
3.“房屋属性”应当填写农村房屋、城镇房屋;
4.“房屋建筑设计用途”应当填写住宅、学校、幼儿园、办公用房、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娱乐场所、工业厂房、其他等;
5.“房屋建筑实际使用性质”应当填写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
6.“抗震设计依据”应当填写89以前规范、89规范、2001规范、2010规范、无抗震设防;
7.“结构类型”应当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他等;
8.“建筑类别”应当填写高层房屋、多层房屋、单层房屋;
9.“项目类别”应当填写日常、廉租房、简易楼、危改、平改坡、司法、其他等;
10.“鉴定类型”应当填写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可靠性、适修性;
11.“地质情况”应当填写稳定地基区、滑坡区、崩塌区、沉陷区、地裂缝区、泥石流区、行洪区、采空区、其他等;
12.“历史状况”应当填写房屋建筑拆改情况、用途变更情况、评估与鉴定情况、维修情况等;
13.“图纸资料”应当填写有关房屋建筑的资料名称;
14.“鉴定依据”应当填写结论依据的主要鉴定标准,当依据规范、标准较多时,可在报告正文中列出;
15.“现场检查检测情况及主要损坏”、“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的文字描述应当准确、简洁且应当与报告正文一致;
“现场检查检测情况及主要损坏”应当写明在资料核查及现场检查检测中发现的,影响鉴定结论的主要损伤及缺陷;
“鉴定结论”应当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编写鉴定评级结论,且应当包含对鉴定结论的解释;
“处理建议”应当根据鉴定结论给出适合的建议;
16.鉴定报告正文应当做到信息完备、层次清楚、文字简练、结论准确,且包括下述七个部分:
(1)房屋建筑概况
(2)鉴定范围和内容
(3)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
(4)现场检测
(5)复核计算
(6)鉴定评级
(7)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17.鉴定报告正文中的图、表和照片应当放在鉴定报告框之内,图、表和照片应当有名称和编号,且与报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称和编号一致;
18.鉴定报告签字栏,签字要本人手写,不能打印、代签或盖章;
19.鉴定报告应当保证下述质量:
(1)鉴定报告结论准确;
(2)鉴定报告信息完备、来源可靠,引用正确;
(3)鉴定过程清晰完整;
(4)报告依据的规范、标准合适有效;
(5)报告格式符合本规定要求,文字通顺。
20.鉴定报告的审核人应当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保证下述质量:
(1)鉴定报告结论准确,信息充分、完备;
(2)鉴定报告引用的信息和数据准确,与存档的记录一致;
(3)鉴定报告正确使用有效规范、标准;
(4)鉴定报告文字通顺无误。
21.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由鉴定机构的签字,并保证下述质量:
(1)鉴定结论正确;
(2)支持鉴定结论的信息和数据充分;
(3)鉴定结论的评判方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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