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保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1999/03/16 颁布日期: 1999/03/16
颁布机构: 国家环保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1999/03/16
颁布日期: 1999/03/16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环发[19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执法依据。它的发布施行,对于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条例》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归口管理。通过认真学习,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正确理解和运用《条例》的各项规定。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及公民知《条例》、懂《条例》,并自觉遵守《条例》。   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煤媒介宣传普及《条例》,报道和表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事例,揭露和批评违背《条例》的不良行为和违法案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全部责任。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把好项目审批关。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时,要贯彻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并重的方针,坚持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能耗物耗大、污染物产生量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方式、工艺和产品或禁止投资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从源头上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制订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制订地方分类管理名录细目,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规模及所处环境,根据分类名录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全部责任。   三、强化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必须落实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投资概算;建设项目施工中,其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时,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 并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   四、推行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制度,整顿和精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根据《条例》的规定,修订1989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针对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存在的证书管理不严,收费不统一、不规范、工作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将本着“少而精”的原则,整顿、精简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对全国现有持甲、乙级环评证书的单位进行审查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颁发新的资格证书。1999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评价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颁证工作,1999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还将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修订1989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严格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坚持按工作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制止和杜绝不合理收费和乱收费,对严重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地方各级环保局要协助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加强对评价单位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对评价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开展工作,是否认真执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应及时报告,由总局按照规定吊销资格证书并处罚款。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案件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以查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或逾期末补办环境影响审批登记手续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其环保设施未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超过试生产期限未申请验收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坚决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在查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调查和处罚相分离。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的配套和完善工作。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将于第四季度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抽查。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形象建设,坚持反腐倡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行集体审批、集体决策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防止不正当竞争,杜绝腐败行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