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6/06/20 |
颁布日期: |
2006/06/2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6/06/20 |
颁布日期: |
2006/06/20 |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沪绿[2006]0177号)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各国家级森林公园、各直属公园: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游乐设施是指设置于公园绿地内的采用沿轨道运行、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行等方式承载游客进行游乐活动的机械设施组合。为构建和谐的游园氛围,切实保护游客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维护绿化文明行业形象,现就加强本市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主体
市绿化管理局为全市公园绿地内使用游乐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公园布局调整等内容的商业性游乐设施入园的行政审批;市绿化管理局委托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游乐设施运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游乐设施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游乐设施的购置及报废的登记、存档和操作人员培训、质量安全检查等日常监督工作;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未纳入强制检测游乐设施日常运营的管理,各区应明确负责游乐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日常联络人员,并将相关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我局。
二、建立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
游乐设施进入或撤离公园绿地,必须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报市游乐设施管理办公室存档。
(二)检测制度
游乐设施进入公园绿地,在正式投入运营前,凡达到国家规定需检测的游乐设施,必须按国务院373号令实施检测。对C类(设计高度在2米以下,线速度在2米/秒以下)游乐设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首检,其他设施由运营方按《未纳入强制性游乐设施入园要求》(见附件)实施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检测报告报送游乐设施运营管理办公室存档。
(三)营运制度
1、必须在醒目处,设置游乐设施的游乐须知告示牌;
2、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物价部门的规定,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售票与收票分开,并出具发票;
3、操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证上岗,礼貌服务,温馨提示有关游乐安全要求;
4、营运部门(者)应确保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并按要求做好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全力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四)技术档案规范管理制度。营运部门(者)应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及运营档案制度。
三、加强日常管理
(一)各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置于本区域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游乐设施性能、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游乐设施是否经过安全检测、各部件运转是否正常,是否经过维修保养,安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等,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各种游乐设施,要坚决停运。
(二)正式营业前,各种游乐设施必须先进行空转,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始运营,每天做好日常运营记录。
(三)各种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核并取得操作证书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各公园绿地如发生游乐项目重大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应及时上报市游乐设施管理办公室。
(五)市游乐设施管理办公室应不断制订、完善并监督执行有关游乐设施运营的岗位规范、操作流程、操作人员培训、技术档案管理、监管设施定期保养等各方面的管理要求,指导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等。
附件:《未纳入强制性游乐设施入园要求》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未纳入强制检测游乐设施入园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园内未纳入强制检测游乐设施的技术条件、检验方法、安装、保养、维护和标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园内供游客使用的游乐设施,如海洋球、滑梯、秋千、攀爬架、转盘、爬索、蹦床、充气弹跳、翻斗乐、微型电动游艺机或成人使用的单人多人自行车等收费或公益性项目。
2、引用标准
GB6675-1986 玩具安全
GB3565-1993 自行车安全要求
GB8918-1996 钢丝绳
GB16767-199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GB8408-2000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
以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位置固定的游乐设施
3、 技术要求
3.1、 材料
3.1.1、用木料制作的构件,外观不得有任何蛀孔,开裂缝。任何木节不得松动。表面和边缘应光滑,与皮肤摩擦时不应有造成伤害的危险。
3.1.2、塑料制件必须采用优质工程塑料,不允许使用再生材料。
3.1.3、金属制件应尽量采用不易锈蚀的材料制作,易锈蚀的制件应采用取防锈措施。透明结构应采用不易破碎的材料。
3.1.4、玻璃钢件不允许有浸渍不良,固化不良、气泡、切割断面分层、厚度不均等缺陷。表面不允许有裂缝,破损、明显修补痕迹、布纹显露、皱纹、凹凸不平等缺陷,转角处过渡要圆滑,边缘应平整,无分层,树脂含量控制在50%至60%,胶衣层厚度为0.25mm至0.5mm。
3.1.5、钢丝绳端部应有安全的包裹,若有断丝应及时更换,钢丝绳外部需有柔软防滑材料包裹。攀爬架绳(网)应由生产厂提供生产许可证和承载指标。不准使用由聚乙烯和聚丙烯抽丝制成的绳索。
3.2、 结构
3.2.1、产品应有无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3.2.2、螺钉或类似紧固件,其尖端应不可触及。各紧固可触极部分不得有毛刺,沉头螺钉的头部不得突出于产品外表面,平头或圆头螺钉应有适当的沉孔。突出的螺栓必须将过长部分切除,并用螺帽永久遮盖。
3.2.3、产品表面不得有各类可能钓住儿童衣物的突出物。
3.2.4、游乐区内应避免形成小于50度的尖角,以免卡住或钩住儿童衣物。
3.2.5、儿童能进入的设施,应使儿童能从内部开启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处不得装有自动锁紧装置。当门、盖或类似装置关闭时,应保证有二面或二面以上的通风。外露的管口必须密封。金属管的内弯曲径不能小于管子外径的1.5倍。
3.2.6、两个钢制部件结合部位用柱销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松动和脱落的措施。
3.2.7、产品的地脚螺栓,必须采取防止松动的措施。若产品的构件是用铰链联接,且装配好的边缘之间有间隙,则不论构件处于什么位置,这一间隙应小于5 mm或大于12mm。
3.2.8、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儿童可触及的链环之间形成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8mm,以免夹伤儿童手指。
3.2.9、在放松状态相邻两圈的间隙大于3mm 压簧,和在40N张力下相邻两圈间隙大于3mm的拉簧,均应加以防护以使儿童不能触及。
3.2.10、产品上任何“踏足点”离地面不可超过3M,用作攀爬架的游戏架离地不超过4M。离地高度大于2M时,应有互相独立的进口和出口,设置在设施的不同侧面,且不能被关闭。任何需要通过的孔洞内径不小于500mm。
3.2.11、相邻“踏足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能超过500mm,以免使用者踏空下坠。
3.2.12、攀爬架的每根横杠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500mm。
3.2.13、游戏平台高度超过1M,梯子的扶手和安全护拦高度必须在≥800mm,平台高度超过2M,则护拦高度必须≥1000mm。
栅拦的间隙和距离平台的间隙不大于120mm。
3.2.14、绳索悬空高度在2M以下时,须与其它游乐设施保持至少600mm距离。若绳索空高度在2M至4M时,则须保持至少1M间距。
3.2.15、除游乐设施规定的安全区域外,应保证游乐设施组合的安全距离。每套独立功能的游戏架之间至少应有1.5M的距离。组合件之间形成的空隙必须小于120mm或大于200mm,但在离地600mm或以上的高台,两个组件所形成的空隙只能小于120mm。
3.2.16、进出口为斜坡时,坡度不大于1:6(约9.5度),并应设有防滑花纹。滑梯斜度不在此例。
3.3、 秋千(荡椅)
3.3.1、秋千架与摆运件之间至少要有600mm距离。
3.3.2、同一秋千架上的座位数不能超过两个。
3.3.3、秋千荡起的幅度不能超过60度,而下坠高度不可超过2M。
3.3.4、秋千绳的盘绕角至少为540度,悬挂装置(如绳子、链)的最小平均直径为10mm。
3.3.5、为防止儿童从座位上跌下,双人荡椅座位两侧应有200~300mm高的护栏或有将儿童缚紧在座位上的装置,四人座椅下还必须有挡板或栏杆,荡椅底面距地平面的垂直距离≥350mm。荡椅的座椅承受1000N静负荷时不能倾斜。
3.3.6、秋千(荡椅)的摆动区和跑出区域应无任何危及安全的障碍物。
3.4、 滑梯
3.4.1、若通往滑梯的下坠高度超过1M,则楼梯宽度必须在400-600mm之间。
3.4.2、楼梯级高度不可超过150mm,宽度最小不得少于200mm。
螺旋形楼梯级小端至少100mm宽。楼梯踏板的滑动摩擦系数μ≤0.5。
3.4.3、简易梯的坡度为65度~75度,梯级高为225±25mm,圆形的梯子横木直径为30±5mm,方形的梯子踏板宽度25~80mm,手握侧面高度<35mm,扶手直径25~40mm。
3.4.4、五级或五级以上的楼梯,必须配高度为≥800mm的扶手。
3.4.5、滑梯出口离地面高度必须在250~350mm之间,出口处设置沙坑或弹性垫。
3.4.6、滑梯四周850mm及站台以上1.5M高度内不应有其它构件。
3.4.7、滑梯出口前方2M及两旁各1M内不得设置其它游乐设施。
3.4.8、滑梯的区域安全要求:
A、就位区域长>500mm,栏墙高300-400mm,水平夹角<5度,不允许站立。
B、滑梯进口长>500mm,与就位区域一起组成出发区,不允许任何弯曲和波动。
C、滑道区,倾斜角<40度,螺旋形滑道<50度,滑道表面(包括侧墙)不允许有任何凹凸和孔穴,单人滑道长1500mm以上时,宽度为400-500 mm,侧墙高度不小于150mm。
3.5、 转盘
3.5.1、转盘周围至少2M距离内不得设置其它游乐设施。
3.5.2、转盘的转头下平面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M。
3.5.3、转盘的座位下平面离地高度≥350mm。
3.5.4、转盘座位上任何一点的下坠距离不应大于1M。
3.6、电动旋转升降类游艺机
该类游艺机分为旋转、旋转升降复合类两种,为便于检测,分别以GB18158-2000转马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和GB18163-2000自控飞机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为统一标准。
3.7、充气弹跳
3.7.1、按结构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开闭混合型三种;按其大小又可分为小型(30M2以下)、中型(30M2~60M2)、大型(60M2以上)三类。其基本参数如下:
项目名称 单 位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风机 风压 Pa 300~600 300~600 300~800
风量 M3/min 400~1000 1000~3000 3000以上
配用电机 额定功率 Kw 0.12~0.4 0.4~1.1 1.1以上
额定电压 V 220 380
额定频率 Hz 50
限载人数(每人按40Kg计) 人数 1人/1.5M2
3.7.2、针距要求,缝制针距用14号针为每5cm 应有尽有在8~12针,用22号针为每5cm在12~18针发内,不应有跳针现象。
3.7.3、气嘴要求,气嘴密封性好,不应有裂缝、缺口、锐边等缺陷,并配有止回风装置。
3.7.4、外观要求,配色调和,同一颜色的配件在单个产品中无明显差异,印花图案清晰、美观、大方、绘制图文健康、想像力丰富,着色牢固、色彩鲜艳,主要部位套色准确。
3.7.5、静载要求,连续充气在承受设计总载量15min后,不应出现疲软下垂现象。
3.7.6、动载要求,有质量40Kg沙袋,提到距设施30 cm高处,然后抛到弹跳上,重复100次后,不应出现缝线脱落,面布、吊布撕裂等破损现象。
3.8、稳定性
3.8.1、不带有固定于地面装置的大型玩具,将其置于倾斜10度试验时,不应翻倒。
3.8.2、按设计要求,固定于地面的大型玩具,所有载荷加于产品的不同侧面时,不应摇摆或翻倒。
3.9、 安全配套设施:
3.9.1、游设施周围1.5M~2M处应配置软垫,从而保证不慎坠落的儿童安全。软垫应用弹性橡胶材料或其他软性材料制成。厚度不小于25mm。在室外安装的大型玩具,软垫应有良好的透水性,以防止积水。软垫表面要选用防滑材料,以防沾水时幼儿容易滑倒。
3.9.2、室外大型玩具若内部容易积水,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
3.9.3、室内大型玩具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3.10、 设施的安装:
3.10.1、制造厂在产品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及必要的备件,专用工具。
3.10.2、大型玩具的土建基础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就位安装,制造厂应制订产品安装规程,按规定要求安装,并与使用方共同按本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在设定范围内或公园内流动的游乐设施
4、 微型电动游艺机
4.1、基本要求
4.1.1、儿童专用电池车额定运行速度应≤5km/h。
4.1.2、电池车应设有专用车场。
4.1.3、电池车转弯半径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池车转弯半径
三轮电池车 四轮电池车
座席型式 单排单人 单排双人 双排单人 单排双人 双排单人或双排双人
转弯半径M ≤1.3 ≤2 ≤3.5 ≤2 ≤3.5
4.1.4、儿童专用的电池车额定载荷每人按40kg计算,成人按70 kg计算,成人和儿童共用按成人计算。
4.1.5、轴承及接触面有相对运动的部位,应有润滑措施,并便于添加润滑济,不允许形成油滴现象;无相对运动部位不应渗油。
4.1.6、滚动轴承盖表面温升不大于300C。,但最高温度不大于650C。
轴承油孔处的温升不大于350C,但最高温度不大于700C。
4.1.7、电池车启动时不应有明显打滑现象,并应运转正常。不允许有异常的振动、冲击、发热和声响等。
4.1.8、电池车的零部位及其连接应牢固可靠,重要零部件的原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4.1.9、在电池车显著位置处必须固定铭牌和标明制造许可证和编号,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车速等。
4.1.10、车速大于5km/h的电动或汽油动力的,供游客娱乐的各类其他车辆,按GB18162-2000赛车类通用技术标准。
4.2、 车场和车道
4.2.1、车场地面和车道路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凹凸不平现象。
4.2.2、车场车道区和站台周围应设有安全栅栏,车场和站台的安全栅栏应分别设有进出口,栅栏高度不低于1100mm,栅栏的间距和底距应不大于120mm。
4.2.3、电池车操作指南及游客注意事项必须设置在醒目的地方。
4.3、 车体
4.3.1、车体的框架应采用金属材料,座席宜采用软质材料、木材或玻璃钢等。
4.3.2、座席净宽度,儿童专用每人应不小于250mm,成人每人不小于400mm。凡乘客可能触及之处均不允许有外露的锐边、尖角和毛刺及其他危险的突出物。
4.4、 电气系统
4.4.1、控制元件应灵敏可靠、操作方便,操作按钮等均应有明确标志。
4.4.2、应设有必要的音响等信号装置
4.4.3、电源用畜电池应密封良好,固定牢固;不允许渗漏。
4.4.4、在额定载荷下,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宜不小于4小时。
4.4.5、每辆车上主电路应设短路保护装置。
5、人力休闲车
5.1、在正常骑行,操作和维修时,人体触及之处不得有尖角、毛刺、飞边。
5.2、组装后的任何凸出部分,其长度超过8mm的尾端倒圆不应小于6.3mm,大端尺寸(宽度)应大于12.7mm,小端尺寸(厚度)应大于3.2mm。
5.3、人力休闲车应装有制动系统。二轮车前两轮上均应制动闸,四轮休闲车,制动闸应装在后两驱动轮上。
5.4、车闸应能调整到有效操纵部位。刹车制动时,机构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得有卡住现象。
5.5、整车按规定的承载重量,以10km/h的速度行驶,制动后的滑行距离应≤4.5m。
5.6、方向把应在正前方或左右两侧,转向灵活,轴承外不应出现紧点,僵、呆、强、松驰现象。
5.7、脚蹬踩面应安装可靠,相对于脚蹬部件无松动。
5.8、四轮休闲车的回转半径应在3.5m范围内顺利回转。
5.9、四轮休闲车在前后左右倾斜20度时相对稳定。
5.10、整车在2倍的额定静负荷下无塑性变形。
6、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
6.1 、产品应在显著部位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出厂日期、编号、制造厂名、厂址。
6.2、产品应根据需要在显著位置注明警示标记,内容如下:
6.2.1、适宜游戏的儿童年龄范围(必要);
6.2.2、是否要在成年人监护下使用;
6.2.3、有必要限制游戏人数的游乐设施应规定允许同时参加游戏的人数(定员);
6.2.4、游戏时容易发生危险的内容或项目警示。
6.3、产品应配备“本产品出现故障,暂停使用”的警示牌或警示旗,以备必要时使用。警示牌应用螺钉等紧固件安装,以防被人随手取走,造成不测。警示旗可悬挂于绳索上,封住设施的出入口。
6.4、 产品应附详尽的使用说明书,内容如下:
6.4.1、产品名称,示意图(效果图或照片),使用功能的介绍;
6.4.2、本标准6.2条规定的警示内容;
6.4.3、安装要求(基础施工要求),安装方法,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6.4.4、保养要求,保养周期,保养工作内容,保养后的检验要求;
6.4.5、强制使用寿命的规定(视必要);
6.4.6、日常管理维护要求;
6.4.7、制造厂名,厂址,保养部门地址、电话。
6.4.8、 产品应附使用记录,故障登记和维修记录本,质量反馈联系卡,便于使用者与制造者,经销者之间进行联系沟通。
6.4.9、 产品应附出厂合格证,注明出厂日期,编号,检验员工号及厂名,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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