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日期: |
2011/12/15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管理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1〕37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2011年11月7日上午11时左右,位于闵行区紫竹科学园区紫星路西南侧的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吴泾乙烯地下管线发生轻微泄漏,幸及时发现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检查发现,泄漏点周围有机械挖掘形成的两处明显凹痕,且泄漏点有疑似气割产生的痕迹。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人为偷盗引发的险肇事故,已由闵行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近年来,本市因非法、违章施工或施工组织不当引发的地下管道损坏泄漏事故为数不少,给城市运行安全带来很大威胁。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等城镇燃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输送管道)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管道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和沿线区域公共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管道专项检查
输送管道业主单位及其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要立即对所属的输送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完善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对输送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对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占压、违章施工和搭建等外部安全隐患,管道单位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输送管道保护管理的牵头部门,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输送管道的有关情况,特别是输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情况,并建立档案。督促管道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输送管道保护管理。针对输送管道区域存在的违章建筑、施工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等问题,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确保输送管道的运行安全。
二、管道单位应切实履行管道安全运行职责
管道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道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落实管道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确保管道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管道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专用车辆和装备对管道沿线进行日常巡检,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做好巡检记录。对穿越河道、公路以及临近公共场所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增加巡检频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管道单位应当将输送管道竣工图报送所在区、县规划土地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将输送管道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管道保护管理牵头部门;为及时掌握和处置有关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情况,管道单位应当与管道经过的镇政府或村委会签订管道保护管理协议,聘请管道保护协管员。
三、加强输送管道区域地面开挖施工的安全管理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面开挖施工作业大量增加,给地下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因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城镇地面开挖施工作业涉及部门和单位多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开挖施工作业牵头协调部门和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杜绝未经书面批准、无组织开挖施工。
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在组织项目施工前,要按照书面批准的动土作业证(票)认真查阅、核实有关资料,全面查实项目涉及地下输送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凡涉及地下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作业前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召集管道单位、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明晰相关应急预案。管道单位要对重要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提出明确的书面要求,现场设置明晰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作业计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开挖作业。
四、认真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及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建交委燃气管理处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城镇燃气管线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配合管道保护管理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的日常监管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协调清理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违章占压,加强对人为损坏管道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下危险化学品管道档案资料,进行城镇规划和建设时要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确保地下重要管道的安全。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输送管道保护的相关职责。
五、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管道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及输送管道走向、物料名称等基本情况报管道所在区县公安、消防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管理牵头部门应针对辖区内输送管道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督促管道单位加大应急投入,完善应急物资和装备,提高输送管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紧急处置,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向所在区县管道保护牵头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危害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及时侦破各类偷盗、损毁、破坏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案件,并依法给予查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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