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16 颁布日期: 2011/12/16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16
颁布日期: 2011/12/1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04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十二五”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 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激励手段,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抓手,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可以有效发挥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打造城市形象,充分展示城市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风貌。   一、指导思想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的,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基础设施健全、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的现代化环保模范城,使各地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进程中,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创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创模领导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计生委、省统计局、省爱卫会、省总工会等12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模办”),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承办创建申报、协调指导、考核评定和验收审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向东兼任。   三、创建范围及考核内容   全省各市、县(市)均可申报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采用不定期审查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分为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两部分,共33项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两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前一年未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综合得分,近两年均占总分值的85%以上。   4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二)考核指标   第一类:经济社会指标   5近两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不低于10000元。   6近两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不少于1.6%,当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   7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连续两年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8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9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10人口出生率小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二类:环境质量指标   11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0%以上(县75%以上)。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1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到水体环境功能要求,或全市、全县(市)域跨境断面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   1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第三类:环境建设指标   1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县≥35%),且建成特色景观。   17生活污水处理率≥85%(县70%)。   18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   19清洁能源使用率≥60%(县级市、县≥50%)。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县≥70%)。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0%。   23医疗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24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25集中供热普及率≥85%(县≥70%)。   26居民燃气普及率≥92%(县≥80%)。   第四类:环境管理指标   27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订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达到100%,“三同时”制度落实率达到95%以上。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达到80%以上。   29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县70%)。   30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县65%)。   31制订循环经济工作方案,在城市建设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   32重视古树名树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制度。   33深入持久推进义务植树工作,建立义务植树规章制度、登记卡制度和考核制度。   四、方法步骤   (一)申报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创模办”提交书面创建申请和创建规划。创建规划经“省创模办”组织评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复。   (二)考核验收   自查达到考核要求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创模办”提出验收申请,“省创模办”组织技术评估,报“省创模领导组”验收。   (三)通告公示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市),“省创模办”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公示,时间为10天。   (四)命名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市),“省创模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命名。   (五)复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5年期满即终止。已被命名“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市、县(市),可在称号终止前一年内递交复核申请。对通过复核的市、县(市),由省环保厅重新认定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对未按期申请复核的市、县(市),或在称号终止前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其“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   五、表彰奖励   (一)获命名的市、县(市),由省人民政府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环保厅向其颁发奖牌,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获命名市、县(市)的市、县(市)委书记、市、县(市)长、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县(市)长、环保局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证书。   (三)获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劳动模范”等各种评优创先活动中,可优先推荐。   (四)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五”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考核实施细则》、《“十二五”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由山西省环保厅另行下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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