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4/06 | 颁布日期: | 2010/04/06 |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0/04/06 | 
              
              	| 颁布日期: | 2010/04/06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0〕35号)
各市、县建设局,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范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3、《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
  为加强我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范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提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二、申报条件
  风景名胜区面积原则不少于10平方公里,其范围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申报材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10份);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申报书(10份);
  (三)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2、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3、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4、风景名胜资源分析评价;
  5、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
  6、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7、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
  8、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9、重要景点、景物照片、录像光盘和有关材料。
  五、评审程序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后,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多学科、多专业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不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1、总则
  1.1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三个部分14项具体指标组成。
  1.2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2、细则
  2.1资源价值(70分)
  2.1.1典型性(15分)
  a、自然景观属自治区内同类型中的最好代表之一,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区域历史文化的重要过程,提供了一种特有的见证或范例(10-15分);
  b、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地区级水平(6-9分);
  c、景观特征不明显,缺乏代表性(0-5分)。
  2.1.2稀有性(15分)
  a、具有国内少有或自治区内唯一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具有自治区珍稀、濒危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10-15分);
  b、有在自治区内分布较少的、具有自治区级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6-9分);
  c、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较为普通(0-5分)。
  2.1.3丰富性(10分)
  a、资源类型较丰富,景点数量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或具有良好的生物多样性特征(7-10分);
  b、景点数量较多,资源类型较少(4-6分);
  c、景点数量较少,资源类型单调(0-3分)。
  2.1.4完整性(10分)
  a、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人为干扰较少,且不构成明显影响(7-10分);
  b、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人为干扰明显,但可以恢复(3-6分);
  c、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受到明显破坏,且不可以恢复(0-2分)。
  2.1.5科学文化价值(5分)
  a、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5分);
  b、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3分);
  c、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学术研究和教育意义一般(1分)。
  2.1.6游憩价值(10分)
  a、风景名胜区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旅游开发条件良好,具有较大影响力(8-10分);
  b、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5-7分);
  c、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价值一般,仅满足当地游客的旅游需要(3-4分)。
  2.1.7风景名胜区面积(5分)
  a、>100km2(5分);
  b、20-100km2(3-4分);
  c、10-20km2(2分)。
  2.2环境质量(15分)
  2.2.1植被覆盖率(6分)
  a、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65%(6分);
  b、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45-65%(3-5分);
  c、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30-45%(1-3分);
  d、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30%(0分)。
  2.2.2环境污染程度(6分)
  a、风景名胜区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均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规定的一级标准(5-6分);
  b、符合国家规范要求(3-4分);
  c、主要指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1-2分);
  d、主要指标明显不符合国家规范最低要求(0分)。
  2.2.3环境适宜性(3分)
  a、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十分适宜于旅游活动,无自然灾害影响(3分);
  b、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比较适宜于旅游活动(2分);
  c、一般(1分)。
  2.3管理状况(15分)
  2.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分)
  a、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5分);
  b、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管理职权不太明确,管理力度较弱,不能有效行使统一管理职权(1-4分);
  c、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2.3.2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4分);
  b、边界清楚,虽有土地纠纷,但已达成解决协议,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1-3分);
  c、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0分)。
  2.3.3基础工作(3分)
  a、较系统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档案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监测(3分);
  b、掌握或基本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1-2分);
  c、基础工作尚未开展(0分)。
  2.3.4管理条件(3分)
  a、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与适宜的旅游服务设施,包括较完备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设施(3分);
  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1-2分);
  c、基本不具备管理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0分)。
3、附则
  3.1根据本评分标准,总分得分小于6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小于5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
  3.2已列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评分标准进行复核,当评分结果不满足3.1项要求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评分表
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称	 
指标及赋分
资
源
价
值
(70分)	1.1典型性	满分	得分	环
境
质
量
(15分)	2.1植被覆盖率	满分	得分
		15	 			6	 
	1.2稀有性	满分	得分		2.2环境污染度	满分	得分
		15	 			6	 
	1.3丰富性	满分	得分		2.3环境适宜性	满分	得分
		10	 			3	 
	1.4完整性	满分	得分	管
理
状
况
(15分)	3.1机构设置与
人员配备	满分	得分
		10	 			5	 
	1.5科学文
化价值	满分	得分		3.2边界划定与
土地权属	满分	得分
		5	 			4	 
	1.6游憩价
值	满分	得分		3.3基础工作	满分	得分
		10	 			3	 
	1.7风景名
胜区面积	满分	得分		3.4管理条件	满分	得分
		5	 			3	 
总  分	满分	得分
	100	 
评审结论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风景名胜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说   明
  一、“地点”指风景名胜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二、“地理坐标”指风景名胜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三、风景名胜资源特点综述主要包括风景名胜资源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的简明介绍。
  四、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主要包括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游憩价值等内容。
  五、“边界划定及土地权属”是指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状况及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六、“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情况。
  七、“科学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和科研计划等内容。
  八、“规划及实施”主要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简明介绍及实施情况。
  九、“旅游条件”主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情况及年游人量、旅游收入等内容。
  十、“环境适宜性”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环境指标及自然灾害情况。
  十一、“面积规模”主要指风景名胜区划定面积是否适宜。
  十二、“管理协调状况”包括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区内是否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
  十三、专家论证意见由申报单位在申报前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须经专家签名方为有效。
  十四、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十五、申报书须填报一式10份。
  十六、申报书一律用A4纸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七、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风景名胜区名称	 
风景名胜区类型	 
地  点	 
地理坐标	 
总面积(公顷)	 
始建时间、批准机构、批准文号	 
管理机构名称	 
隶 属 关 系	 
人 员 编 制	 	科技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工  人	 
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万元)	
风景名胜区特点(含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综述:
风景名胜资源价值(含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游憩价值)综述:
边界规定与土地权属:
管理设施:
科学基础工作:
规划及实施:
旅游条件:
环境适宜性:
面积规模:
管理协调状况:
专家论证意见: 
 
 
 
 
                 
主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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