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对全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检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8/15 |
颁布日期: |
2011/08/15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8/15 |
颁布日期: |
2011/08/15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建(城)字〔2011〕16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园林局,固原市城管局,中卫市建设局:
近年来,我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快速发展,对活跃园林绿化市场,提高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市场行为不规范、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相互串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资质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有无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
1、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2、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管理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净资产、苗圃基地、主要技术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是否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等级标准;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已破产、倒闭、撤销的企业是否办理注销手续;
(五)是否存在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相互串标等违法行为;
(六)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七)企业办公场所、内部管理制度、生产基地(二级)租赁合同(产权证);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检查申报表(附件1);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查验原件);
3.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
5. 企业法人、经理与工程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变更证明文件;
6.企业所有有职称人员资格证书(查验原件);
7.2008-2010年度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证明材料以及年终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查验原件);
8.2008-2010年度承担工程情况,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合同文件、设计图纸、项目施工许可证、预(决)算书、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材料;
9.2008-2010年度企业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获奖情况;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级园林主管部门复查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施工场地、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苗圃基地)等方式进行。
五、时间安排
1、2011年8月16日-9月14日,各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查,并完成对企业的复查工作。复查结果(自查报告、附件1、2)统一于9月1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2011年9月19日-30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抽查,并通报所有企业检查结果。
六、检查结果
本次检查结果定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完全符合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近三年业绩较高(二级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三级企业年产值100万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检查定为“合格”。
(二)基本符合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且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检查定为“基本合格”。
(三)对于2008-2010年度没有承担过园林绿化工程,或存在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相互串标、管理不规范,或业绩低下、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本次检查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企业限30天期限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检查仍不“不合格”企业,给予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处理。
(四)检查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区予以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园林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企业自查和复查工作,及时上报自查复查结果。
(二)本次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各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每个企业进行认真复查,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
(三)参加本次检查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不参加或逾期参加检查的企业,给予相关处理。
(四)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是加强全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后将适时开展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园林企业换证、升级、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的重要依据。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检查申报表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检查业绩备案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检查申报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时间 企业成立时间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 万元
开户行及帐号 固定资产净资产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企业经理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财务负责人 职务 职称
企业现有 人,其中有职称 人,占企业总人数的 %,中级以上职称
人;其中专业技术工人 人,高级技工 人。
2008年度
企业总产值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利润率 %
2009年度
企业总产值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利润率 %
2010年度
企业总产值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利润率 %
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设计施工、拖延施工进度的行为:
是否存在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是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被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章):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章):
备注:本表格打印一式三份。
附件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检查业绩备案表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绿化企业(盖章):
序号 年度 项目名称 四至范围 面积(m2) 总投资 (元) 工程决审值(元) 养 护 年 限 是否竣工验收 工程性质 工程款到位情况 备注
政府 企业 社会
备注:本表打印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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