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17 颁布日期: 2011/08/17
颁布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17
颁布日期: 2011/08/1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11〕1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安监局:   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目标,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配套投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扶持及带动作用,促使市州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3、科技引领。围绕“科技兴安”,突出科技支撑作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4、示范引导。支持推广示范工作,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   2、安全生产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4、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安全科技研究及推广;   7、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8、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9、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   10、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建设;   11、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 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年初根据安全生产规划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当年重点支持项目、条件等具体申报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认证任务的省内专门机构;承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建设方案;   3、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州及所辖区(县)项目由市州安监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安监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由省安监局提出初步计划。   第九条 省安监局对市州县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连同省本级项目送省财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下达资金。省本级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凡违反规定的,除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外,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财企[2008]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职务、职称   上级单位   项目属性  □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 项目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二、项目支出预算 合计   自筹及配套资金   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申请理由     安监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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