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林木迁移等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25 颁布日期: 2010/01/25
颁布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25
颁布日期: 2010/01/25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林木迁移等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沪林〔2010〕9号) 各区县林业管理部门: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林业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本市林木迁移、林木采伐、临时使用林地和征占用林地等行政许可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林木迁移许可   除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迁移林木应当办理林木迁移许可证。   (一)迁移公益林是指《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沪林〔2009〕87号)所确定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铁路、水务用地范围内的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迁移铁路、水务用地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以外的林木迁移,分别由铁路、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审批;并将准予林木迁移的情况书面告知市林业主管部门(见附件10)。   (三)迁移本款第(一)、(二)项以外的其它林木,应当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林木迁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迁移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件1)。   (二)标明迁移树木位置的地形图(比例尺1:500)。   (三)因建设项目需迁移树木的,提交市或区县以上项目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复;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项目需有《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四)林木权属人的意见。   (五)树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迁移存活率当年不低于95%,隔年保存率不得低于98%。   二、林木采伐许可   除采伐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本市按照国家有关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一)更新采伐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应当向市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因公路改扩建采伐公路护路林的,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规定,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采伐除本款第(一)项外其他公益林或者用材林,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   (三)采伐经济林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30日前,将采伐林木的品种、数量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附件11)。   申请林木采伐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件2)。   (二)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提交市或区县以上项目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复;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项目需有《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三)被采伐林木的权属人意见。   (四)《还林承诺书》(附件8)或更新补植方案(内容包括还林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责任主体)。   三、临时使用林地许可   根据《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临时使用公益林地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临时使用用材林地的,应当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 临时使用经济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30日前,将临时使用经济林地的具体地点、面积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附件12)。   对于前款第(一)、(二)、(三)项中涉及临时使用5公顷(含)以上公益林地、20公顷(含)以上用材林地和经济林地的,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规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附件5);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林权证(明)明细表》、《补偿补助协议费用情况明细表》、《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保护区域明细表》、《其他需说明情况明细表》(附件7(1-6))。其中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应当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二)用地单位法人证明,用地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要有区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可行性报告的批复: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四)林地权属证明或被使用林地的权属人意见。   (五)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用地单位与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权属人签定的相关林木补偿协议和《还林承诺书》(附件8)等恢复植被措施。   四、占用林地许可   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实行林地占用定额管理,在经审定的年度定额指标内对林地占用申请进行审批。   除下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他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公益林地。   (一)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暖气等;   (二)供、排水设施: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等;   (三)交通设施:分为对外交通设施和对内交通设施。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和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   (四)邮电通信设施:包括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五)环保设施:包括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六)防灾设施:包括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占用公益林地10公顷(含)以上、商品林地35公顷(含)以上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公益林地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持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并在符合土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用地单位应填写《补建林地承诺书》(附件9),或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补建林地合同(包括补建时间、地点、数量、面积、树种、技术和保障措施等),按照《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在林地所属区县补建符合相应林种与面积的林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商品林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申请占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附件6);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林权证(明)明细表》、《补偿补助协议费用情况明细表》、《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保护区域明细表》、《其他需说明情况明细表》(附件7(1-6))。其中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应当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二)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三)建设项目批件。工程建设项目要有区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可行性报告的批复: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并附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征询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   (四)被占用林地的权属人意见。申请占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或判决。占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五)占用已解决农民“镇保”的公益林地,应当提供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函,以及解决农民“镇保”或补偿区县人民政府“镇保”费用的相关凭证或承诺书。   (六)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七)《补建林地承诺书》(附件9),或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补建林地合同。   (八)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要求编写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附件:   1、《对迁移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对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林木迁移现场调查登记表》;   4、《林木采伐现场调查登记表》;(略)   5、《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   6、《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   7、(1)《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2)《林权证(明)明细表》、(3)《补偿补助协议费用情况明细表》、(4)《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5)《保护区域明细表》、(6)《其他需说明情况明细表》;   8、《还林承诺书》;   9、《补建林地承诺书》;   10、《林木迁移情况书面告知函》;   11、《经济林采伐情况书面告知单》;   12、《临时使用经济林地情况书面告知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对迁移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个人申请 姓 名   性 别   电 话   文书送达地址   邮 编   单位申请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电 话   文书送达地址   邮 编   申请事项所在地 名称及地址   (可附页) 申请材料 序 号 名 称 份 数 原/复印件 备 注 1         2         3         4         备注:请附申请人出具的事项申请文件 申请理由               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受理人     2、对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个人申请 姓 名   性 别   电 话   文书送达地址   邮 编   单位申请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 务   联系人   电 话   文书送达地址   邮 编   申请事项所在地 名称及地址   (可附页) 申请材料 序 号 名 称 份 数 原/复印件 备 注 1         2         3         4         备注:请附申请人出具的事项申请文件 申请理由               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受理人     3、林木采伐现场调查登记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采伐地点   蓄积量   林木权属   小班号或GPS点   树种             株数             规格             蓄积             更新还林   措施 地点   品种 数量 规格 时间 责任人               林木现状图 (含小班号或表明四至的GPS点)             勘察意见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单位盖章:   注:此表用于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对林木采伐申请事项的现场勘查,若有小班号必须填写。   4、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   区(县)   镇(街道、乡、农场)   村(村民小组)            单位:亩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主要建设内容   用地单位名称   法人证明 有无 用地单位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级别   项目批复拟用 土地面积 合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申请使用林地面积   使用林地性质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   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拟用林地小班号或GPS点   林权证明清单面积   签订补偿协议面积   补偿补助标准   林地林木补偿安置补助费测算数(元) 合计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分林地类 型、权属 合计 防护林 林地 特用林 林地 用材 林林 地 经济 林林 地 薪炭 林林 地 用经 薪林 采伐 迹地 苗 圃 地 未成 林造 林地 疏林 地、 灌木 林地 其他   重 点   重 点 面积   合计                           国有                           集体                           蓄积 (m3) 合计                           国有                           集体                           分主导功能 合计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国有 集体 国有 集体 国有 集体 公益林地面积             商品林地面积             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是否 保护区域明细表 有关行政部门意见 有无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有无 其他情况明细表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编制日期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结论   未批先占情况 是否 处理意见 有无 查验组织单位   查验单位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查验时间   使用林地定额情况(公顷) 合计 区(县)级 市级 国家         备注     注:此表填写完成后,必须加盖申请单位(个人)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的公章,表5、表6类同。   5、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   区(县)   镇(街道、乡、农场)   村(村民小组)            单位:亩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主要建设内容   用地单位名称   法人证明 有无 用地单位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级别   项目批复拟用 土地面积 合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申请使用林地面积   使用林地性质   实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元)   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拟用林地小班号或GPS点   林权证明清单面积   签订补偿协议面积   补偿补助标准   林地林木补偿安置补助费测算数(元) 合计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应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分林地类 型、权属 合计 防护林 林地 特用林 林地 用材 林林 地 经济 林林 地 薪炭 林林 地 用经 薪林 采伐 迹地 苗 圃 地 未成 林造 林地 疏林 地、 灌木 林地 其他   重 点   重 点 面积   合计                           国有                           集体                           蓄积 (m3) 合计                           国有                           集体                           分主导功能 合计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国有 集体 国有 集体 国有 集体 公益林地面积             已解决农民“镇保”的公益林地面积             商品林地面积             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是否 保护区域明细表 有关行政部门意见 有无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有无 其他情况明细表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编制日期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结论   未批先占情况 是否 处理意见 有无 查验组织单位   查验单位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查验时间   使用林地定额情况(公顷) 合计 区(县)级 市级 国家         备注     6(1)、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   省(区、市、森工集团、新疆兵团)   市(地、州、局)   县(市、区、局)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主要建设内容   用地单位名称   法人证明 有无 用地单位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级别   项目批复拟用 土地面积 合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申请使用林地面积   直接服务临时占地面积   使用林地性质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   实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元)   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林权证清单面积   林权证明清单面积   林权证(明)明细表 签订补偿协议面积   协议费用明细表 政府承诺补偿面积   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 林地林木补偿安置补助费测算数(元) 合计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应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分林地类 型、权属 合计 防护林 林地 特用林 林地 用材 林林 地 经济 林林 地 薪炭 林林 地 用经 薪林 采伐 迹地 苗 圃 地 未成 林造 林地 疏林 地、 灌木 林地 其他   重 点   重 点 面积   合计                           国有                           集体                           城市规划区                           蓄积 (m3) 合计                           国有                           集体                           分主导功能 合计 有林地 其他林地 国有 集体 国有 集体 国有 集体 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             地方级公益林地面积             商品林地面积             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是否 保护区域明细表 有关行政部门意见 有无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有无 其他情况明细表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编制日期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结论   未批先占情况 是否 处理意见 有无 查验组织单位   查验单位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查验时间   使用林地定额情况(公顷) 合计 县级 市级 省级 国家           备注     6(2)、林权证(明)明细表 县(市、区、局) 林权证号 林权所有者 林权使用者 林权证发证 面积(公顷) 征占用林地 面积(公顷) 备注                 说明:1、征占用林地面积,指林权证发证面积中涉及的征占用林地面积   2、无林权证的,林权证号栏填县级以上政府证明,林权证面积不填   6(3)、补偿补助协议费用情况明细表 县(市、区、局) 林权所有者 林权使用者 补偿补助协议费用 备注 合计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6(4)、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 县(市、区、局) 费用类别 林地(林木)类别 补偿(补助)标准 备注             说明:1、费用类别。分为:(1)林地补偿费,(2)林木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   2、林地(林木)类别。指补偿(补助)方案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地类、林种、树种等的类别。   3、补偿(补助)标准。指补偿(补助)标准或有关测算方法。   6(5)、保护区域明细表 县(市、区、局) 保护区域名称 保护区域类别 保护区域级别 征占用林地面积 自然保护区类型               说明:1、保护区域类别。分为:(1)自然保护区,(2)森林公园,(3)风景名胜区。   2、保护区域级别:分为:(1)国家级,(2)省级,(3)其他。   3、自然保护区类型。分为:(1)森林生态系统类型,(2)草原和草甸生态系统类型,(3)荒漠生态系统类型,(4)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5)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6)野生动物类型,(7)野生植物类型,(8)地质遗迹类型,(9)古生物遗迹类型。   6(6)、其他需说明情况明细表 县(市、区、局) 类型 内容 采取措施 备注   重点保护动物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古树名木         母树林         种子园                   7、还林承诺书   一、承诺还林内容   还林时间:   还林地点:   还林树种、数量(面积):   还林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还林的其他相关要求:造林作业符合《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   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诺的法律责任   对于承诺还林内容,如果行政审批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实际还林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承诺人将承担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罚的责任。   三、承诺的诚信管理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未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不符合承诺书要求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承诺人以后申请行政审批时参考依据。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8、补建林地承诺书   一、承诺补建林地内容   补建时间:   补建地点:   补建面积:   补建树种:   补建林地责任单位:   补建林地的管护措施:   补建林地的其他相关要求:造林作业符合《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诺的法律责任   对于承诺补建林地内容,如果行政审批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实际补建林地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承诺人将承担限期整改责任,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承诺人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承诺的诚信管理   对承诺人作出承诺后,未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不符合承诺书要求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承诺人以后申请行政审批时参考依据。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9、林木迁移情况书面告知函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迁出地点   迁出时间    林木权属   树种             株数             规格             迁入地点、时间和责任人 地点 时间 责任人             林木现状   简图             审批机关意见     日期: 单位盖章:   注:此表用于铁路、水务等行政机关将准予林木迁移的情况书面告知市林业主管部门。   10、经济林采伐情况书面告知单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采伐地点   蓄积量   林木权属   树种             株数             规格             蓄积             更新还林   措施 地点   品种 数量 规格 时间 责任人               林木现状   简图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含小班号或者四至GPS点的简图)     日期: 单位(个人)盖章:   注:此表用于单位或者个人采伐农民承包地上经济林的情况,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11、临时使用经济林地情况书面告知单 使用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地点   林地面积    林木权属   使用期限   树种             株数             规格             林木现状   简图             恢复林地措施(包括时间、林种、面积和责任人等)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含小班号或者四至GPS点的简图)     日期: 单位(个人)盖章:   注:此表用于临时使用经济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将临时使用经济林地情况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涉及经济林迁移和采伐的必须一并告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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