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颁布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18 |
颁布日期: |
2011/06/18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18 |
颁布日期: |
2011/06/18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
(闽政〔201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现将《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划》是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区划》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近岸海域开发活动的各专业规划过程中,应注意与《区划》衔接,满足《区划》目标要求。
要切实加强《区划》实施和管理,临港工业布局、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海洋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必须符合《区划》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区划》目标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整《区划》,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划》提出的目标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止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项任务,推进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保障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2011~2020年)
二〇一一年六月
前 言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原区划》的实施对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沿海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福建的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海洋经济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海洋产业将成为海西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海峡西岸经济区依托丰富的港口资源和沿海优势,着力优化提升临港工业,推动形成东南沿海重要的临港重化产业基地,围绕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建设以石化、装备制造、冶金、能源、电子信息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集中区,形成区域跨越发展的新增长点,沿海地区在聚集生产力要素、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结构、带动和辐射内陆发展的优势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增大,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海洋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都发生较大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适应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促进“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科学实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1.1 区划依据
1.1.1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
(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发〔2006〕475号,2006年8月。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2004年6月。
(9)《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
(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发〔2007〕507号,2007年9月。
(11)《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西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2009年5月。
(1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1999年12月。
(13)《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1995年5月。
(14)《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0月。
(1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
(16)《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
(17)《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3月。
(18)《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闽委发〔2004〕15号,2004年11月。
(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05〕56号,2005年4月。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
(21)《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
(2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6〕14号,2006年9月。
(23)《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及《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117号,2006年11月。
(24)《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
(2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331号,2009年10月。
(26)《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闽政文〔2010〕26号,2010年1月。
(27)《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年)》,闽政文〔2010〕32号,2010年12月。
(28)《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11年1月。
(29)《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3月。
1.1.2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
(1)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2)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3)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4)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GB18486-2001《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6)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2 区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海洋水环境质量、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以协调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海域开发与海洋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线,按照建设生态省和环境优美之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特征和主要环境问题,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通过实施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海洋污染,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改善海洋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3 区划原则
1.3.1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区划把沿海地区近期的经济发展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确保海域环境主导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功能,确定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海洋环境利用方案。
1.3.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确定海域功能和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协调平衡各类产业间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1.3.3陆域和海域统筹兼顾
确定海域的环境容量、海域主导环境功能时,综合考虑海岸线、海底、海水水体、海洋生物,以及滨海陆地等各相关环境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生态系统管理角度,把陆域和海域视为一个互相制约的整体,统筹兼顾,合理区划。
1.3.4与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衔接
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海区的主导功能和各种兼顾功能,海洋功能区划是实施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是实施用海、管海法制化的依据,区划修编要实现与海洋功能区划间的相互和科学合理的衔接。
1.3.5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
在确保海域主导功能和敏感保护目标要求得到充分满足,并实现科学合理利用海洋环境容量和海水自净能力的前提下,经过充分的科学认证,可根据海水交换活跃区和滞缓区的分布特征设置排污口。
1.3.6不降低现状海水水质
为控制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保护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时,不降低现状海水质量要求,不降低现状海水质量的执行标准。
1.3.7按高功能确定保护目标
对于同一海域兼有两种以上功能的,应按高功能保护要求确定保护目标。对于市界和县界两侧相邻的两个不同功能区的海域,按高功能确定其保护目标。
1.4 区划目标
(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能够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并指导海洋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
(2)确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
(3)建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措施体系和保障措施体系。
1.5 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为领海基线向陆一侧海域,总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不包括金门附近海域)。海河界限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海河划界成果和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7〕12号)为准,未划定海河界限的海域范围与国务院2006年批复(国函〔2006〕117号)确定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一致。
1.6 区划期限
(1)基准年:2009年。
(2)近期:2011年~2015年。
(3)远期:2016年~2020年。
1.7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水质保护目标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
第一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执行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执行不低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三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执行不低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四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执行不低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
2.1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
2009年,全省近岸海域65个站位监测结果为第一、二类海水占55.4%,比2008年的58.5%下降了3.1个百分点,第三类海水占9.2%,比2008年的13.8%下降了4.6个百分点,第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35.4%,比2008年的27.7%上升了7.7个百分点。我省近岸海域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2009年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点位数为54个,达标点位为26个,达标率为48.1%,与2008年相同。全省6个地市海域中,莆田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最高,为90.0%,宁德海域和厦门海域较低,分别为9.1%和16.7%。
2.2入 海陆源污染源状况
我省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入海河流和直接海污染源。2009年,全省11个主要入海河流断面、67个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监测结果表明,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大于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入海量,主要入海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河流入海径流量约为876.05亿立方米,入海污染物总量约142.35万吨,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物,约占86.63%。直排海污染源废水排放量约为13.34亿吨,污染物总量约为43757.12吨,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物,约占85.04%。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管理形势
随着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以及涉海重点工程开发海域的环境管理和监督需求的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及开发利用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大,实施区划修编显得极为迫切。
3.1 加强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建设
《原区划》公布实施后,我省建立了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多处保护区,以及闽江河口、宁德东湖等国家湿地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与要求,《原区划》确定的类别与水质保护目标满足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适当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一类环境功能区并相应地提高管理要求,以适应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要求。
3.2 大力推进海洋产业开发建设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原区划》在制定过程中,根据当时以海水养殖业为主的实际情况,重点考虑了养殖水域水质保护的管理要求。经过十多年来的发展,我省沿海经济和产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海洋交通运输业、临港工业、海洋渔业、滨海旅游等产业快速发展壮大,海洋产业已初具规模。
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等,全省将形成“两点(福州大都市区、厦泉漳大都市区)、一线(沿海城镇密集地带)、四轴”的城市群空间布局结构;沿海地区依托丰富的港口资源优势,以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等为重点发展区域,建设以石化、装备制造、冶金、能源、电子信息等为重点的临港重化产业基地。随着沿海城市化、港口和临港工业的发展,海洋产业将成为海西经济的重要支撑,部分海域养殖功能需进行调整。
因此,必须适时地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加强对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为重点开发海域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提供依据。
第四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4.1 区划成果
福建省近岸海域共划分为151个环境功能区,总面积22506平方公里,宁德市海域划分为27个环境功能区(5980平方公里),福州市海域划分为29个环境功能区(7562平方公里不含官井洋一类区涉及福州市海域),莆田市海域划分为11个环境功能区(2419平方公里),泉州市海域划分为31个环境功能区(2223平方公里),厦门市海域划分为14个环境功能区(344平方公里),漳州市海域划分为39个环境功能区(3978平方公里)。其中一类环境功能区16个,面积约604平方公里,占区划海域的2.7%;二类环境功能区41个,面积约19890平方公里,占区划海域的88.4%;三类环境功能区28个,面积约1067平方公里,占区划海域的4.7%;四类环境功能区66个,面积约945平方公里,占区划海域的4.2%。详见表4-1。
表4-1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统计表
地市 一类环境功能区 二类环境功能区 三类环境功能区 四类环境功能区 小计
(km2)
个数 面积
(km2) 个数 面积
(km2) 个数 面积
(km2) 个数 面积
(km2)
宁德 1* 135 6 5342 9 332 11 171 5980
福州 2 313 8 6705 4 269 15 275 7562
莆田 0 0 2 2143 2 86 7 190 2419
泉州 3 25 8 1814 3 219 17 165 2223
厦门 3 65 3 164 3 94 5 21 344
漳州 7 66 14 3722 7 67 11 123 3978
合计 16 604 41 19890 28 1067 66 945 22506
*官井洋一类区面积为191km2,其中宁德市135km2、福州市56km2。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汇总见表4-2、附图1~附图6。
4.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概况
为了满足《原区划》颁布实施后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区划》共新增一类环境功能区14个;为了满足福建省海洋产业开发基地建设和产业布局调整海域环境管理的需要,新增三类环境功能区19个;为了满足沿海港口发展海域环境管理的需要,新增四类环境功能区62个。
沿海各地市环境功能区调整情况见表4-3。
表4-2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汇总表
沿海地市 海域名称 标识号 功能区
名称 范围 中心坐标 面积(平方公里) 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 水质保护目标
主导
功能 辅助
功能 近期 远期
宁德市 沙埕港 FJ001-C-Ⅱ 沙埕港内湾三类区 长屿岛以西沙埕港内湾海域。 27°15′27.36″N,120°14′34.8″E 50.95 养殖 港口、纳污 二 二
FJ002-D-Ⅲ 沙埕港八尺门四类区 八尺门跨海大桥东侧至下尾沙海域。 27°14′53.52″N,120°14′24.0″E 1.40 港口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03-C-Ⅱ 沙埕港外湾三类区 长屿岛至南镇海域。 27°12′27.72″N,120°22′33.6″E 23.23 养殖 港口、航运 二 二
FJ004-D-Ⅲ 沙埕港北岸四类区 沙埕流江至虎头鼻沿岸海域。 27°10′42.6″N,120°24′39.6″E 3.28 港口、航运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05-D-Ⅲ 沙埕港南岸四类区 巽城至南镇沿岸海域。 27°11′43.08″N,120°21′57.6″E 13.03 港口、航运、一般工业用水 纳污 三 三
福鼎东部海区 FJ006-C-Ⅱ 福鼎市东部海域三类区 北起交椅坪,南至渔井,包括晴川湾大部分海域及过境岛、二跳岛、跳尾岛和小跳尾岛附近海域。 27°3′14.76″N,120°18′18.0″E 84.78 一般工业用水区 纳污、旅游 二(水温执行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二(水温执行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FJ007-B-Ⅱ 福瑶列岛周边海域二类区 福鼎市福瑶列岛周围海域。 26°56′36.24″N,120°20′42.0″E 36.07 生态保护、旅游 养殖 二 二
霞浦东部海域 FJ008-C-Ⅱ 牙城湾三类区 牙城湾内侧海域和牙城村到横岗沿岸海域。 26°58′29.64″N,120°11′24.0″E 7.17 港口、纳污 养殖 二 二
FJ009-D-Ⅱ 三沙港四类区 三沙青官兰、烽火岛、青屿、东澳连线内海域。 26°55′27.12″N,120°13′44.4″E 7.59 港口、航运 一般工业用水、旅游 二 二
FJ010-C-Ⅱ 霞浦东部海域三类区 三沙东壁、大目岛、火烟山岛、北岐连线内海域。 26°54′2.52″N,120°6′57.6″E 32.74 港口、纳污 养殖、旅游 二 二
FJ011-B-Ⅱ 浮鹰岛-西洋岛周边海域二类区 霞浦浮鹰岛至西洋岛周围海域。 26°31′52.32″N,120°6′25.2″E 109.70 生态保护、旅游 养殖 二 二
白马港 FJ012-C-Ⅱ 东冲半岛东部海域三类区 东冲半岛东部海域。 26°34′28.56″N,120°2′38.4″E 22.46 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二 二
FJ013-C-Ⅲ 白马港三类区 赛岐以南、白马角-台角连线以内海域。 26°50′26.52″N,119°40′58.8″E 35.65 港口、航运、纳污 养殖 三 三
FJ014-D-Ⅲ 白马港西侧四类区 白马港口门西侧。 26°45′29.52″N,119°41′52.8″E 12.13 港口、纳污 三 三
FJ015-D-Ⅲ 白马港东侧四类区 半屿码头至青屿仔连线沿岸海域。 26°46′21.72″N,119°43′19.2″E 9.59 港口、纳污 三 三
盐田港 FJ016-B-Ⅱ 盐田港二类区 大楼、岱岐头连线以内至盐田。 26°47′2.04″N,119°47′34.8″E 58.59 养殖 航运 二 二
FJ017-D-Ⅲ 盐田港四类区 福安湾坞半岛东侧,猴湾、浮溪、青楼下、青屿仔连线沿岸海域。 26°44′45.96″N,119°45′39.6″E 5.99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三都澳西部海区 FJ018-C-Ⅲ 云淡门岛西侧三类区 云淡门西侧海域。 26°46′4.8″N,119°34′40.8″E 4.69 一般工业用水 港口、纳污 三 三
FJ019-D-Ⅲ 漳湾四类区 雷东、樟屿岛、鸟屿、官沪岛、水上连线沿岸海域。 26°43′18.12″N,119°37′37.2″E 18.31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纳污 三 三
FJ020-B-Ⅱ 三都澳二类区 三都澳海域。 26°40′5.52″N,119°43′40.8″E 196.20 养殖、旅游 航运 二 二
FJ021-C-Ⅱ 铁基湾三类区 三都岛西南海域。 26°37′17.76″N,119°37′8.4″E 65.50 一般工业用水 航运、纳污 二 二
官井洋 FJ022-D-Ⅱ 溪南半岛南部四类区 溪南半岛南部傅竹、岱岐头、长腰岛、雷江岛、东安岛连线沿岸海域。 26°41′6.72″N,119°51′7.2″E 65.31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纳污 二 二
FJ023-D-Ⅱ 城澳港口四类区 龟鼻、渔潭北、青屿、叠石、打石场、白称潭、斗帽岛、鸡公山岛、虎尾顺次连线所围的海域。 26°35′50.28″N,119°44′34.8″E 9.8 港口、纳污 一般工业用水 二 二
FJ024-A-Ⅰ 官井洋一类区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及紧邻海域。 26°31′15.96″N,119°51′36.0″E 191.17 大黄鱼繁殖保护 航运、养殖 一 一
FJ025-D-Ⅱ 东冲半岛内侧四类区 北壁乡刘前至大屿沿岸海域。 26°37′9.84″N,119°54′50.4″E 24.28 港口、纳污 一般工业用水 二 二
东吾洋 FJ026-B-Ⅱ 东吾洋二类区 大屿、东垵连线以内东吾洋海域。 26°44′30.12″N,119°58′48.0″E 142.62 养殖 航运 二 二
宁德东部域 FJ027-B-Ⅰ 宁德东部海域二类区 宁德东部海域。 26°47′20.04″N,120°26′38.4″E 4803.31 海洋渔业、新鲜海水供应 养殖、航运 一 一
福州市 罗源湾外北部海域 FJ028-D-Ⅱ 鉴江海域四类区 罗源县鉴江镇井水至圣塘沿岸海域。 26°32′10.32″N,119°47′13.2″E 12.28 一般工业用水、港口 二 二
FJ029-B-Ⅱ 罗源鉴江海域二类区 罗源县鉴江镇圣塘到黄澳沿岸海域。 26°29′9.6″N,119°48′25.2″E 8.56 养殖、渔港 二 二
罗源湾海域 FJ030-D-Ⅲ 罗源湾北部四类区 罗源湾东北部海域。 26°26′49.92″N,119°42′43.2″E 38.19 港口、航运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31-D-Ⅲ 罗源湾南部四类区 罗源湾东南部海域。 26°21′19.44″N,119°44′20.4″E 39.81 港口、航运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32-C-Ⅱ 罗源湾中西部三类区 罗源湾中西部海域。 26°24′59.4″N,119°41′2.4″E 126.17 航运、一般工业用水 滨海旅游 二 二
连江东部海域 FJ033-B-Ⅱ 连江东部海域二类区 连江东部海域。 26°13′39.36″N,119°52′30.0″E 1316.44 海洋渔业、养殖、渔港 滨海旅游 二 二
闽江口海域 FJ034-D-Ⅲ 闽江口象屿港四类区 福州闽江口海域。 26°3′40.32″N,119°31′4.8″E 0.31 港口、航运 三 三
FJ035-D-Ⅲ 闽江口长安港四类区 福州闽江口海域。 26°6′9.0″N,119°32′9.6″E 1.72 港口、航运 三 三
FJ036-D-Ⅲ 闽江口琅岐港四类区 福州闽江口海域。 26°7′28.56″N,119°34′44.4″E 0.46 港口、航运 三 三
FJ037-C-Ⅱ 闽江口三类区 闽江口亭江至琅岐外海域。 26°5′52.8″N,119°34′1.2″E 38.12 航运、港口、旅游 纳污 二 二
FJ038-A-Ⅰ 闽江口与长乐东部海域一类区 闽江口的长乐潭头,以及梅花、文岭、漳港、江田镇海域。 25°57′56.88″N,119°42′7.2″E 241.12 湿地系统保护、海蚌资源保护 旅游 一 一
长乐东部海域 FJ039-B-Ⅱ 长乐东部海域二类区 长乐东部海域。 25°53′5.64″N,119°49′55.2″E 1038.17 水产养殖、海洋渔业 旅游、航运、锚地 二 二
FJ040-D-Ⅲ 松下港四类区 长乐东部及福清湾海域。 25°43′12″N,119°36′3.6″E 15.71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海坛海峡海区 FJ041-C-Ⅲ 福清龙江口三类区 福清湾西北部海域。 25°39′56.52″N,119°28′8.4″E 5.60 纳污 三 三
FJ042-D-Ⅱ 平潭苏澳四类区 海坛岛苏澳镇北侧海域。 25°37′41.52″N,119°42′39.6″E 5.12 港口、航运 二 二
FJ043-D-Ⅱ 平潭东庠-流水四类区 海坛岛东庠-流会附近海域。 25°34′55.92″N,119°51′21.6″E 21.37 港口、航运 养殖 二 二
FJ044-A-Ⅰ 平潭海坛湾一类区 海坛岛海坛湾海域。 25°30′38.88″N,119°50′34.8″E 16.21 仙女蛤资源保护 旅游 一 一
FJ045-D-Ⅱ 平潭金井四类区 海坛岛西南侧吉钓岛附近海域。 25°26′44.52″N,119°41′6.0″E 7.21 港口、航运 一般工业用水 二 二
FJ046-D-Ⅱ 平潭澳前四类区 海坛岛东南侧澳前附近海域。 25°27′46.08″N,119°49′51.6″E 4.00 港口 旅游 二 二
FJ047-B-Ⅱ 海坛海峡及海坛岛周边海域二类区 海坛海峡西部海域,北起屿头-东璧连线,南至万安沿线近岸。 25°33′16.2″N,119°50′9.6″E 1366.85 养殖、生态保护 渔港、旅游 二 二
兴化湾福清海区 FJ048-D-Ⅱ 万安港口四类区 万安附近海域。 25°21′34.2″N,119°37′4.8″E 39.96 港口 航运 二 二
FJ049-D-Ⅱ 牛头尾港口四类区 兴化湾东北部。 25°21′58.68″N,119°30′43.2″E 30.99 港口 航运 二 二
FJ050-C-Ⅲ 兴化湾前薛三类区 兴化湾东北部,前薛附近海域。 25°26′24.72″N,119°25′37.2″E 99.24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51-B-Ⅱ 兴化湾前薛二类区 兴化湾东北部,前薛附近海域。 25°24′47.16″N,119°28′58.8″E 23.06 养殖 二 二
FJ052-D-Ⅲ 兴化湾下垄四类区 兴化湾东北部,下垄港码头附近海域。 25°33′28.8″N,119°21′14.4″E 11.34 港口 三 三
FJ053-D-Ⅲ 兴化湾江阴壁头四类区 兴化湾江阴半岛南部海域。 25°24′57.6″N,119°18′28.8″E 47.07 港口、航运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54-B-Ⅱ 兴化湾江阴西部海域二类区 兴化湾江阴半岛西部海域。 25°30′21.96″N,119°16′22.8″E 30.42 养殖 二 二
FJ055-B-Ⅱ 兴化湾江阴东部及南部海域二类区 兴化湾东部及南部海域。 25°27′12.24″N,119°31′8.4″E 511.21 养殖 港口、旅游 二 二
福州东部海域 FJ056-B-Ⅰ 福州东部海域二类区 福州东部海域。 26°6′57.24″N,120°12′3.6″E 2409.43 海洋渔业、新鲜海水供应 航运 一 一
莆田市 兴化湾、平海湾海域 FJ057-D-Ⅲ 木兰溪河口四类区 高速路大桥至湾口之间的木兰溪感潮河段。 25°24′57.6″N,119°6′57.24″E 2.33 港口、航运 纳污 三 三
FJ058-D-Ⅱ 兴化湾江口-三江口四类区 莆田市兴化湾江口-三江口附近海域。 25°26′25.8″N,119°11′16.8″E 33.3 港口、航运 养殖 二 二
FJ059-D-Ⅱ 兴化湾澄峰-美澜四类区 莆田市兴化湾澄峰-美澜附近海域。 25°21′51.84″N,119°11′56.4″E 26.79 港口、航运 养殖 二 二
FJ060-D-Ⅱ 兴化湾石城四类区 莆田市兴化湾石城附近海域。 25°14′4.92″N,119°20′31.2″E 41.61 港口、航运 养殖 二 二
FJ061-B-Ⅱ 兴化湾平海湾二类区 东至莆田与福州的分界线;西至莆田与泉州分界线;南至赤山屿、大麦屿、外麦屿、鹭鸶岛、湄洲岛下山、剑屿连线;北至三江口海岸线、埭头半岛海岸线、忠门半岛海岸线、大竹岛与文甲大屿连线。 25°12′44.64″N,119°18′54.0″E 971.53 养殖、旅游 二 二
湄洲湾 FJ062-C-Ⅱ 内湄洲湾三类区 东至秀屿岸线以及秀屿港口区边界;西至莆田与泉州分界线;南至龟屿、蟹屿连线;北至海岸线或河海分界线。 25°15′44.64″N,118°58′1.2″E 44.14 航运、一般工业用水 纳污 二 二
FJ063-D-Ⅲ 湄洲湾秀屿港四类区 石头鼻、莆头、前黄、龟屿沿岸。 25°14′21.84″N,118°58′37.2″E 14.70 港口、航运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64-D-Ⅱ 湄洲湾石门澳四类区 东至海岸线;西至莆田与泉州分界线;南至泉州后龙与东埔连线以及东吴港区边界;北至海岸线以及秀屿港口区边界。 25°12′28.8″N,119°2′34.8″E 49.21 港口、航运、 一般工业用水 二 二
FJ065-D-Ⅲ 湄洲湾东吴四类区 青屿、罗屿、泮湖、梯亭、东吴、门峡中海堤沿岸。 25°8′46.68″N,119°1′51.6″E 23.08 港口、航运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66-C-Ⅱ 湄洲湾盘屿三类区 东至文甲与大屿连线;西至莆田与泉州分界线;南至大竹岛与文甲大屿连线;北至忠门半岛海岸线以及东吴港口区边界。 25°7′1.92″N,119°4′19.2″E 41.94 航运、一般工业用水 二 二
莆田东南海域 FJ067-B-Ⅰ 莆田东南海域二类区 南日岛与湄洲岛连线外,至领海基线处的海域。 25°1′39.36″N,119°22′15.6″E 1170.73 海洋渔业、新鲜海水供应 航运 一 一
泉州市 湄洲湾 FJ068-D-Ⅲ 湄洲湾肖厝-鲤鱼尾四类区 界山镇下朱尾以南、后龙镇割山以北,肖厝航道以西的肖厝、鲤鱼尾港区的港池和调头水域。 25°11′53.52″N,118°57′28.8″E 15.89 港口、纳污 三 三
FJ069-D-Ⅲ 湄洲湾斗尾四类区 鲤鱼岛-尖屿-后屿连线以南,东周半岛以东、黄干岛以西的斗尾规划港区的港池和调头水域。 25°02′47.66″N,118°58′20.33″E 30.20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三 三
FJ070-D-Ⅲ 湄洲湾小岞四类区 小岞镇东部近岸海域。 24°57′57.84″N,119°00′28.44″E 3.90 一般工业用水、港口 三 三
FJ071-C-Ⅱ 泉州湄洲湾三类区 除湄洲湾肖厝-鲤鱼尾四类区、湄洲湾斗尾四类区和湄洲湾小岞四类区外,剑屿以北,泉州市行政区北界围合而成的湄洲湾海域。 25°04′58.71″N,118°59′01.54″E 185.14 一般工业用水、航运 旅游、养殖、纳污 二 二
惠安东南部海域 FJ072-D-Ⅲ 大沪湾四类区 小岞半岛南侧大沪湾附近海域。 24°56′35.32″N,118°59′47.19″E 0.82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73-B-Ⅱ 大港湾二类区 剑屿-大岞附近的大港海域。 24°55′43.68″N,118°57′25.2″E 67.89 养殖 二 二
FJ074-D-Ⅲ 惠安南部崇武四类区 惠安南部崇武一带近岸海域。 24°52′41.36″N,118°55′05.91″E 0.88 港口、纳污 三 三
FJ075-B-Ⅱ 惠安南部崇武-青山湾二类区 自大岞向西至浮山一带,向南至约10m等深线海域。 24°52′33.14″N,118°53′02.45″E 26.50 旅游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养殖 二 二
泉州湾 FJ076-D-Ⅲ 泉州湾秀涂-浮山四类区 泉州湾秀涂-浮山一带近岸海域。 24°51′18.51″N,118°47′26.00″E 21.28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纳污 三 三
FJ077-A-Ⅰ 洛阳江河口一类区 白沙以北、前园以西的洛阳江河口区域。 24°56′24.04″N,118°41′21.62″E 3.41 自然保护、养殖 旅游 一 一
FJ078-A-Ⅰ 晋江河口一类区 泉州湾蟳埔-下海队连线以南,晋江入海口近岸海域。 24°49′48.36 ″N,118°40′22.8″E 16.17 自然保护、养殖 旅游 一 一
FJ079-D-Ⅱ 泉州湾后渚四类区 泉州湾内后渚港口区附近海域。 24°53′19.94″N,118°40′51.72″E 0.30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三 二
FJ080-D-Ⅲ 泉州湾石湖四类区 泉州湾南岸石湖角规划港区的港池和调头水域。 24°48′48.08″N,118°43′29.94″E 4.28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三 三
FJ081-D-Ⅲ 泉州湾人工岛四类区 泉州湾秀涂人工岛港口区附近海域。 24°49′36.12″N,118°44′45.6″E 3.78 港口 三 三
FJ082-D-Ⅲ 泉州湾祥芝四类区 泉州湾南岸祥芝镇以北规划港区的港池和调头水域。 24°46′38.32″N,118°45′59.74″E 1.86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083-B-Ⅱ 泉州湾二类区 西屿-祥芝角连线以内,除上述功能区外,其余的泉州湾海域。 24°50′7.8″N,118°42′36″E 95.13 养殖、航运、新鲜海水供应 纳污 二 二
石狮东部海域 FJ084-D-Ⅲ 石狮东部锦尚四类区 石狮东部锦尚镇近岸海域。 24°43′17.86″N,118°44′52.72″E 4.03 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接纳温排水 三 三
FJ085-C-Ⅱ 石狮东部祥芝角-新沙堤三类区 祥芝角-新沙堤连线一带近岸海域,向东至约10m等深线海域。 24°43′41.20″N,118°45′42.28″E 18.21 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二 二
FJ086-B-Ⅱ 石狮东部新沙堤-浯沙二类区 新沙堤-浯沙连线一带近岸海域。 24°40′44.40″N,118°42′58.05″E 5.74 旅游 二 二
深沪湾 FJ087-D-Ⅲ 深沪湾梅林四类区 浯沙-梅林,梅林港口区附近海域。 24°39′58.41″N,118°41′14.56″E 0.81 港口、纳污 三 三
FJ088-B-Ⅱ 深沪湾二类区 深沪湾内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之外的近岸海域。 24°39′34.80″N,118°39′47.08″E 18.08 养殖、旅游 二 二
FJ089-A-Ⅰ 深沪湾一类区 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深沪湾海域。 24°38′19.20″N,118°39′38.81″E 5.17 自然保护 旅游、养殖 一 一
FJ090-D-Ⅲ 深沪湾深沪四类区 深沪港口区附近海域。 24°37′55.62″N,118°40′48.34″E 0.47 港口、纳污 三 三
晋江东部海域 FJ091-C-Ⅱ 晋江东部深沪-溜江三类区 深沪角-溜江,向东至约10m等深线海域。 24°34′45.87″N,118°39′48.59″E 15.88 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二 二
FJ092-B-Ⅱ 晋江东部溜江-围头角二类区 溜江-围头角近岸海域,向东至约10m等深线海域。 24°31′25.14″N,118°35′39.86″E 6.59 旅游、海水浴场 二 二
围头湾 FJ093-D-Ⅲ 围头湾围头四类区 塘东-围头角一带的围头港口区附近海域。 24°31′36.80″N,118°33′52.10″E 3.65 港口、纳污 三 三
FJ094-D-Ⅱ 围头湾塘东-白沙四类区 东起金井镇塘东,西至东石镇白沙沿岸海域 24°35′24.0″N,118°32′2.40″E 36.73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旅游 二 二
FJ095-B-Ⅱ 围头湾二类区 东起围头角,西至石井沿岸海域。 24°33′52.92″N,118°29′2.4″E 138.93 养殖、旅游 二 二
FJ096-D-Ⅲ 围头湾石井-淗江四类区 促进-淗江一带的近岸海域。 24°36′2.16″N,118°23′49.2″E 19.53 港口、纳污 三 三
安海湾 FJ097-D-Ⅲ 安海湾四类区 石井-白沙头北连线以北的安海湾海域。 24°40′18.48″N,118°26′20.4″E 17.06 一般工业用水、港口 三 三
泉州东部海域 FJ098-B-Ⅰ 泉州东部海域二类区 泉州东部海域。 24°42′53.28″N,118°53′52.8″E 1455.18 海洋渔业、新鲜海水供应 航运 一 一
厦门市 西海域 FJ099-A-Ⅰ 厦门西海域一类区 第一码头和嵩屿连线以北、高集海堤以南海域。 24°31′15.6″N,118°3′39.6″E 37.66 航运、中华白海豚和白鹭保护 旅游、纳污 一 一
FJ0100-D-Ⅱ 厦门西海域东渡四类区 厦门岛西北部,自同益码头至高崎附近海域。 24°31′37.2″N,118°5′9.6″E 5.26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中华白海豚保护 三 二
FJ0101-D-Ⅱ 厦门西海域排头四类区 东渡港区对岸,朝阳水库南到海沧大桥北侧附近海域。 24°30′26.28″N,118°3′57.6″E 0.56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中华白海豚保护 三 二
FJ102-C-Ⅱ 马銮湾三类区 马銮湾。 24°32′39.48″N,118°0′0″E 10.59 旅游 生态修复 三 二
同安湾 FJ103-C-Ⅱ 同安湾三类区 刘五店和钟宅连线以北及高崎海堤以东同安湾海域。 24°35′36.96″N,118°9′28.8″E 80.67 旅游、航运 纳污 三 二
FJ104-A-Ⅰ 同安湾口一类区 钟宅、五通、澳头、刘五店四点连线的同安湾口海域。 24°32′42.36″N,118°11′24.0″E 7.91 中华白海豚保护 航运 一 一
FJ105-D-Ⅱ 同安湾刘五店四类区 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村至欧厝村附近海域。 24°32′47.04″N,118°12′43.2″E 8.15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中华白海豚保护、纳污 三 二
FJ106-D-Ⅱ 同安湾五通四类区 厦门岛东北部五通附近海域。 24°31′59.52″N,118°11′13.2″E 0.84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滨海旅游 三 二
FJ107-C-Ⅱ 五缘湾三类区 五缘湾。 24°31′40.8″N,118°10′8.4″E 2.85 旅游 生态修复 三 二
河口区 FJ108-B-Ⅱ 厦门九龙江河口二类区 嵩屿象鼻嘴至龙海市打石坑连线以西海域。 24°26′29.4″N,117°59′20.4″E 15.66 航运 纳污 二 二
FJ109-D-Ⅲ 九龙江河口海沧-嵩屿四类区 嵩屿至海沧连线附近海域。 24°27′10.08″N,117°59′34.8″E 6.61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旅游 三 三
南部海域 FJ110-B-Ⅱ 厦门南部海域二类区 第一码头-嵩屿-龙海市打石坑连线以东,厦门岛白石炮台遗址至青屿和岛美连线以西的厦门岛的南部海域。 24°25′25.68″N,118°5′13.2″E 31.31 新鲜海水供应、旅游、航运 浴场、纳污 二 二
东部海域 FJ111-A-Ⅰ 厦门黄厝海域一类区 厦门岛南部文昌鱼自然保护区规定的范围。 24°25′54.84″N,118°10′22.8″E 19.18 厦门文昌鱼保护 旅游、航运 一 一
FJ112-B-Ⅱ 厦门东部海域二类区 厦门岛东部海域。 24°31′23.88″N,118°17′24″E 117.17 新鲜海水供应,旅游、航运、厦门文昌鱼保护、渔业用水 浴场、纳污 二 二
漳州市 九龙江河口、厦门外港 FJ113-D-Ⅲ 九龙江口角美四类区 厦漳跨海桥梁区北侧白礁至渐鸿近岸海域。 24°28′11.39″N,117°55′49.08″E 2.33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区、纳污 三 三
FJ114-C-Ⅲ 九龙江口南港三类区 九龙江口乌礁洲周边海域。 24°26′30.84″N,117°51′18.0″E 10.83 港口、纳污 三 三
FJ115-C-Ⅲ 九龙江南溪河口三类区 九龙江南溪河口海域。 24°21′25.92″N,117°53′45.6″E 2.99 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三 三
FJ116-A-Ⅰ 九龙江口甘文一类区 九龙江北港与中港汇流处,沙头农场东侧近岸海域。 24°26′47.65″N,117°54′44.71″E 2.22 自然保护 一 一
FJ117-A-Ⅰ 九龙江口大涂洲一类区 海门岛西侧,大涂洲东侧近岸海域。 24°24′21.49″N,117°55′25.61″E 0.50 自然保护 一 一
FJ118-D-Ⅲ 九龙江口招银四类区 厦漳跨海桥梁区南段,霞威至屿仔尾近岸海域。 24°24′25.92″N,118°0′18.54″E 5.14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区、纳污 三 三
FJ119-B-Ⅱ 漳州九龙江口二类区 厦漳跨海大桥连线以内的九龙江河口区域。 24°25′54.12″N,117°55′1.2″E 49.89 红树林保护、养殖 二 二
FJ120-B-Ⅱ 漳州厦门外海二类区 除上述海域外,浯屿、岛美南连线以北至厦漳跨海大桥的近岸海域。 24°22′58.94″N,118°4′28.78″E 71.94 旅游、新鲜海水供应 二 二
龙海、漳浦东部海域 FJ121-D-Ⅲ 龙海东海域后石四类区 破灶屿至流会近岸海域。 24°19′42.67″N,118°6′30.02″E 14.61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三 三
FJ122-B-Ⅱ 佛昙湾二类区 渡头、井尾连线以北。 24°11′26.52″N,117°57′0″E 29.27 养殖 二 二
FJ123-D-Ⅲ 佛昙湾南部四类区 井尾沿岸海域。 24°9′15.48″N,117°58′40.8″E 1.51 港口、纳污 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124-C-Ⅱ 赤湖-将军澳三类区 前湖湾赤兰溪入海口以南至将军屿近岸海域。 24°3′24.98″N,117°54′21.71″E 16.34 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二 二
FJ125-D-Ⅲ 大澳湾崂岈山四类区 大澳湾崂岈山南部近岸海域。 23°57′18.29″N,117°46′56.71″E 2.72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三 三
FJ126-C-Ⅱ 漳浦东海域六鳌头三类区 六鳌镇六鳌头附近近岸海域。 23°54′29.74″N,117°45′38.34″E 2.42 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二 二
FJ127-B-Ⅱ 龙海-漳浦东部外海二类区 北起浯屿、岛美南连线,经佛昙湾口,南至六鳌营里近岸海域。 24°5′35.16″N,117°56′31. 2″E 262.48 旅游、新鲜海水供应 养殖 二 二
旧镇港 FJ128-D-Ⅲ 旧镇港六鳌四类区 旧镇港东南侧,大澳村附近近岸海域。 23°57′37.51″N,117°45′17.64″E 1.59 港口 三 三
FJ129-B-Ⅱ 旧镇港二类区 湖里、营里连线以内近岸海域。 23°58′40.12″N,117°43′49.55″E 115.38 盐业、养殖 港口 二 二
浮头湾 FJ130-C-Ⅱ 浮头湾港口村三类区 古雷港口村东侧约10m等深线区域。 23°52′18.08″N,117°39′24.95″E 8.37 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二 二
FJ131-B-Ⅱ 浮头湾古雷二类区 北起湖里,南到古雷头近岸海域。 23°51′9.58″N,117°39′25.06″E 59.28 养殖 二 二
FJ132-C-Ⅱ 浮头湾古雷头三类区 杏仔南到古雷头近岸海域。 23°44′26.77″N,117°36′45.36″E 14.86 一般工业用水、纳污 二 二
东山湾 FJ133-D-Ⅱ 东山湾古雷四类区 北起半湖,南至古雷口近岸海域。 23°48′57.96″N,117°35′24.0″E 41.15 港口、一般工业用水 养殖 二 二
FJ134-A-Ⅰ 漳江口一类区 漳江口附近,湖坵至白衣连线以内近岸海域。 23°55′37.96″N,117°25′57.36″E 17.77 自然保护 一 一
FJ135-D-Ⅱ 东山湾列屿四类区 北起青径,南到龟头角近岸海域。 23°49′3.36″N,117°29′56.4″E 39.56 一般工业用水、港口 纳污 二 三
FJ136-D-Ⅱ 东山湾东山四类区 铜陵以北至西崎附近近岸海域。 23°45′10.30″N,117°30′25.56″E 2.89 港口、纳污 二 二
FJ137-B-Ⅱ 东山湾二类区 铜陵、大坪屿以北的东山湾大部分海域。 23°49′28.56″N,117°31′37.2″E 161.38 养殖、旅游、浴场 盐业、港口、航运 二 二
东山东、南部海域 FJ138-A-Ⅰ 东山东海域塔屿一类区 东山湾口塔屿、大坪屿、虎屿岩近岸海域。 23°44′15.32″N,117°33′26.86″E 11.27 自然保护 一 一
FJ139-A-Ⅰ 东山东海域赤屿一类区 东山南屿到赤屿一带近岸海域。 23°42′18.07″N,117°30′35.28″E 17.62 自然保护 一 一
FJ140-A-Ⅰ 东山东海域鸡心屿一类区 东山岩雅鸡心屿附近近岸海域。 23°39′50.29″N,117°29′47.18″E 6.04 自然保护 一 一
FJ141-B-Ⅱ 东山东海域前港二类区 前港康美镇附近近岸海域。 23°43′12.43″N,117°29′46.07″E 1.83 旅游、浴场 二 二
FJ142-B-Ⅱ 东山东海域后港二类区 东山后港部分近岸海域。 23°41′0.64″N,117°29′37.82″E 9.88 旅游、浴场 二 二
FJ143-D-Ⅲ 东山东海域冬古四类区 冬古至岩雅近岸海域。 23°39′6.55″N,117°27′50.58″E 2.88 港口、纳污 三 三
FJ144-B-Ⅱ 东山乌礁湾-宫前湾二类区 东山乌礁湾到宫前湾一带近岸海域。 23°36′16.49″N,117°25′12.76″E 70.34 旅游、养殖 港口 二 二
FJ145-A-Ⅰ 东山澳角一类区 苏尖角龙、虎、狮、象屿近岸海域。 23°34′35.4″N,117°26′31.31″E 10.18 自然保护 一 一
诏安湾 FJ146-B-Ⅱ 诏安湾二类区 宫口头、诏安头连线以内的大部分海域。 23°40′30″N,117°19′46.34″E 211.00 养殖、盐业 旅游 二 二
FJ147-D-Ⅲ 诏安湾赭角至后湖四类区 北至赭角港口头(田厝),南至东门近岸海域。 23°37′19.56″N,117°16′12.79″E 8.29 港口、纳污 三 三
FJ148-C-Ⅱ 诏安梅岭南部海域三类区 西至宫口头,东至东门,南至诏安南部海岸线以南约4.1km处。 23°35′28.32″N,117°14′7.69″E 11.53 一般工业用水 二 二
宫口港 FJ149-B-Ⅱ 宫口港二类区 宫口半岛西侧,宫口头与铁湖港连线之东北面。 23°39′12.24″N,117°13′40.8″E 27.29 养殖、旅游 港口 二 二
FJ150-B-Ⅱ 诏安南部外海二类区 宫口头、诏安头连线以南,除三类区外的诏安县境内的近岸海域。 23°34′37.67″N,117°14′14.32″E 42.52 养殖、海洋渔业 二 二
漳州东部海域 FJ151-B-Ⅰ 漳州东部海域二类区 漳州东部海域。 23°46′21.36″N,117°45′3.6″E 2610.12 海洋渔业、新鲜海水供应 航运 一 一
地市 环境功能区类别 原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个数 调整后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个数
宁德市 一 1 1
二 5 6
三 3 9
四 0 11
福州市 一 0 2
二 5 8
三 2 4
四 0 15
莆田市 一 0 0
二 5 2
三 1 2
四 2 7
泉州市 一 0 3
二 5 8
三 3 3
四 2 17
厦门市 一 0 3
二 3 3
三 1 3
四 0 5
漳州市 一 1 7
二 8 14
三 0 7
四 0 11
注:原区划按海区划分,因此各地市原区划环境功能区数量之和超过全省功能区个数;
修编区划的官井洋一类区包括福州市部分海域
第五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与保障措施
5.1 环境功能区管理措施
(1)一、二类环境功能区禁止兴建污染近岸海域环境、破坏景观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强海洋与海岸工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危害保护区环境的项目建设和其他经济开发活动;
(3)重点监督和控制沿海工业区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对污水排放量大于100t/d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控,严格控制各工业集中区入海污染物总量;
(4)对现有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限期治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不符合区域规划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
(5)严格控制旅游区的污水、生活垃圾的排放和科学处置,禁止直接排海;
(6)加强对功能区内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研究与监测;
(7)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工程,严格控制入海流域污染;
(8)完善港口船舶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港区污染物的排放;
(9)建立溢油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并配备与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溢油应急力量(包括设备、器材和人员);
(10)强化船舶相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法向海洋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11)一类环境功能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功能的水质保护目标;二类环境功能区,经特批新建排污口应严格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按90%保证率下初始稀释度应≥55;
(12)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13)实施深海排放的,混合区的划定按《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中有关混合区规定确定。
5.2 区划保障措施
5.2.1监督保障
(1)加强海域环境执法
依法管理近岸海域环境,建立健全海域环境执法队伍,提高执法队伍业务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和管理程序,加强海上环境监测和执法。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单位,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关闭。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级政府对影响海域环境的重大决策必须实行论证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查工作,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污染严重且海洋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凡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涉海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审批制度。严格把好项目选址、环境影响报告、“三同时”和环保验收关,对“三废”治理技术、排海技术施工和竣工验收都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应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必须杜绝事故排放的发生,对建设项目切实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防止污染,以确保达到《区划》规定的水质控制目标。
5.2.2政策保障
(1)建立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建立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总量控制要求进行环保管理严格把关,对近岸海域新上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满足总量控制指标,旧企业改造应严格执行增产不增污原则。
对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近岸海域,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近岸海域的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2)建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赔偿和补偿机制
对福建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损失赔偿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和治理。加快建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解决河海之间、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区域对受损区域等利益补偿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实行受益区对保护地区的近岸海域生态补偿制度,以保证重要近岸海域功能区的保护和建设,从根本上协调区域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5.2.3组织保障
(1)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2)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止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3)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划》,统筹兼顾近岸海域与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要求,按照入海河口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海湾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形成以流域为单元的管理理念,并落实到各断面的水质目标和总量控制指标,并纳入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4)在充分协商、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的权限与职能、理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的基础上,建立陆海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流域与海域的环境政策与规划,以保证各项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任务顺利实施和目标的实现。
5.2.4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以全面掌握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规律为目标,合理布设和优化环境监测站点和监测项目。每个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均有代表其环境状况的监测站位,且每个功能区内的监测站位能覆盖所属环境功能区的全部海域。
(1)面积在5km2以上的环境功能区,至少布设1个监测站位。面积较大的环境功能区,应根据海域的环境状况和自然特征,进行优化布设。
(2)面积小于5km2的环境功能区,如功能区内及附近有污染源,必须布设监测站位;如功能区内及附近没有污染源,且其附近有监测站位,其环境状况可参照邻近功能区的监测站位。
(3)内部有污染源的环境功能区,至少有1个监测站位布设在排污口混合区的外边界上。
5.2.5宣传教育
(1)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多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海域环境保护知识、海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违章排污的危害性,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保护海域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报道和表彰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和批评污染海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海域环境保护氛围。
(2)完善公众信访、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疏通渠道,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5.2.6区域合作
加强与浙江和广东省以及毗邻地市的合作,共同监督管理毗邻海域环境质量和海洋开发秩序,协调解决跨省市、跨区域的恶性排污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六章 区划的实施与考核
(1)《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水质保护目标,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实施《区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区划》作为制定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的重要依据。要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各级领导负责的政府目标责任制。
(3)《区划》是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的重要参考。所有区域经济发展与开发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将《区划》作为重要依据,根据项目所处的环境功能区类型、水质保护目标、管理措施等,进行认真论证。
(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划》的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状况检查和考核,并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
(5)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强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定期公布海域水环境质量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1)本《区划》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2)本《区划》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区划》自行废止,《福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闽政文〔2008〕279号)和《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闽政文〔2008〕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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