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7/29 颁布日期: 2011/07/29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7/29
颁布日期: 2011/07/29
(浙政发〔2011〕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加快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清洁土壤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在实施“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中,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加以部署推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呈恶化趋势,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和有机物污染问题凸显,已对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全面开展清洁土壤行动,着力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既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又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开展清洁土壤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农业用地和污染场地为重点,以土壤污染源头治理为切入点,以土壤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为支撑,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全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从以治理为主向“预防、控制、治理”相结合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清洁土壤行动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理顺机制。统筹兼顾城镇和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协同推进源头监管、调查评估、监测监控和治理修复。充分整合各级、各部门资源,切实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积极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主要农产品基地等敏感区域周边工业企业的设立和发展。着力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同步推进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积极推进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全面强化耕地质量保护的基础上,在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和台州等市重点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其他地区侧重开展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和监控。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污染程度等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土壤污染防治法制体系基本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省,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大土壤环境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1.源头控制水平。   --全省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降低5%以上(从40.9吨下降到38.8吨以下),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降低5%,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降低20%。   --重点行业(再生有色金属生产、铁矿石烧结、炼钢、废弃物焚烧)单位产量(处理量)二噁英排放强度比2008年削减1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设区市本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重点企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农田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不低于80%,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积达到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   2.监测监控能力。   --建立重点企业和主要工业集聚区土壤监测体系,重点行业新源二噁英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建成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控体系,标准农田长期监测点覆盖率不低于80%。   --基本建成全省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3.控制修复工程。   --建立全省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确定主要污染场地的范围、污染程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推进污染场地治理,实施11个污染场地控制修复试点工程。   4.环境质量指标。   --主要农产品基地土壤重金属指标达标率不低于80%。   --新增的工业用途转非工业用途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执行率不低于90%,新建的非工业用途建设项目场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90%。   (二)实施步骤。   第一个阶段为启动实施阶段(2011-2012年):建立省市两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初步建成省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开展重点企业和主要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管理和环境风险评价办法。各地组织排查重金属等污染场地,确定污染场地的位置、污染面积和程度;完成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和重点污泥产生单位的年度整治任务。   第二个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2013-2015年):全面开展工业、废弃物焚烧、农业等领域的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建立全省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工程,重点地区的示范工程要取得明显成效。建成农产品基地、重点工业区土壤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建成较为完善的省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基本解决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全省农业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基本实现规范化。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综合整治。   1.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重金属排放企业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建设电镀园区,推进电镀行业“圈区管理”。加快铅蓄电池、金属冶炼和制革企业的同类整合,规范铜、铅、锌等重金属再生利用行业发展。严格产业和环保准入,实施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加大重点防控区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推进重金属排放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着力推动制革、冶炼、金属表面处理、铅蓄电池和电石法聚氯乙烯等行业的技术革新,降低重金属生产原料用量,提高重金属物质回收率。制定实施18个重点防控区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整顿提升铅蓄电池等5个重点防控行业,完成305家重点防控企业的达标整治。   2.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加快实施《浙江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大力推进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炼钢、铁矿石烧结等重点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严格新建二噁英排放项目环保准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二噁英污染防治专项审核,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措施,强化环保“三同时”验收二噁英排放监测。完善《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加快淘汰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炼钢、铁矿石烧结行业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重点改造年处理能力大于3万吨(含)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逐步关闭年处理能力3万吨以下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加快多氯联苯电容器及污染物清运处置,加强多氯联苯污染场地监督管理。深入调查杀虫剂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现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污染源优先治理目录,按步骤实施无害化处置。到2015年,已识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无害化管理率达到100%,已识别杀虫剂类污染物安全处置率不低于85%,18个封存点的多氯联苯电容器完成清运处置。   3.深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基础情况数据库。抓好危险废物源头监管,重点落实台账、申报、转移申请和联单跟踪等四项基本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引导持证经营单位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加强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有效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延伸。重点围绕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积极推进市、县(市、区)区域内污泥处置设施共建共享,鼓励规范的污泥处置单位跨县(市、区)服务。到2015年,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制革等五大行业408家企业达到污泥规范化处置要求,污泥管理台账和联单制度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污泥处置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积极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推进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降低有机质垃圾填埋比重。继续推进垃圾填埋设施改造,加强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淘汰乡镇简易垃圾填埋场。按照“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处置”的原则,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力度,试点推进先进适用的农村垃圾生态化处理技术。到2015年,淘汰15座简易垃圾填埋场,改造21座垃圾填埋设施。加快进口固废拆解园区化步伐。建成台州金属再生工业园区、宁波镇海再生金属园区三期工程。加强进口固废总量调控,督促拆解企业提高技术工艺水平,逐步淘汰拆解作业中的热解工艺。   4.强化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深入实施畜牧业“西进东扩”发展战略,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实行畜禽养殖区域、总量双重控制,推广农牧结合、资源利用等生态化治理模式,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到2015年,全省7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治理。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推广“三新”病虫防治技术,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积极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业生产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到2015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3200万亩,减量控害增效施药示范面积达到100万亩。   (二)加强土壤污染监测监控。   1.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围绕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排放等两大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废水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制度,逐步开展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并督促企业加强相应废水、废气排放自主监测。建立敏感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再生有色金属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全面实行建设项目土壤污染评价制度,落实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排放项目用地事前监测和定期回顾性评估要求,督促企业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治理。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省18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所在县(市、区)加快建设重金属专项实验室,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到2012年,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和联网;到2013年,18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具备开展污染源及周边水、气和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到2015年,全省废弃物焚烧企业二噁英定期监督性监测执行率达到100%。   2.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重点开展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菜篮子”基地等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及其成因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在主要农产品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溉区等敏感区域新建1000个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长期定位监测点,建立300个(含原有的200个地力监测点)农田土壤污染综合监测点,建设20个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控试验站。完善农产品基地土壤污染监控机制,强化产品和土壤环境质量双重监督,定期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抽查,定期通报相关农产品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3.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制定实施《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建设一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覆盖全省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源和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省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实现污染场地状况和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互通共享。研究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土壤污染监测技术规范,适时启动省级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三)加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1.排查场地污染风险。深化污染企业原址调查,开展在产企业场地环境风险识别。编制全省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为污染场地治理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深入推进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抓紧启动全省山地丘陵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全面掌握全省污染场地数量、分布、类型和污染程度。   2.规划治理修复任务。有污染场地的县(市、区)要根据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水平,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分类处理措施。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调整用地规划;对拟治理修复的,要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技术路线和资金渠道;尚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要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单位。   3.推进治理修复试点。积极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修复。针对不同场地污染类型,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区域,建设场地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工程。到2012年,完成台州市路桥区和温岭市拆解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二期工程;到2015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工程。   4.规范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建立化工、制药、农药、重金属排放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收储污染评估制度。推行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将非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对已确定的利用污染场地的非工业用途新建项目,其场地经评估需治理修复的,环保部门要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加强对治理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污染场地进入开发利用环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由省生态办(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保监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分析土壤污染防治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全省清洁土壤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清洁土壤行动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清洁土壤行动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按年度进行考核,并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修复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和治理修复验收规程,确定风险评估和修复的主要内容、评价方法和风险控制程度。探索研究土壤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形成工业企业源头防控土壤污染的约束机制。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环保财政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科研试点、重大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示范和污泥处置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各类生态环保补助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四)加强技术支撑。充分利用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攻关。重点抓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热脱附、重金属污染物去除和生物治理等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推广。加强危险废物、新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态毒理和环境行为生态效应评估,健全高风险人群环境与健康评估体系。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加快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装备国产化步伐。大力培养土壤环境管理、监测评估和治理修复专业人才,积极培育污染土壤治理修复专业技术机构和骨干企业。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多种载体和科普教育、干部培训、热线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清洁土壤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清洁土壤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重点任务及责任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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