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颁布机构: 浙江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3/01 颁布日期: 2011/01/27
颁布机构: 浙江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3/01
颁布日期: 2011/01/27
(浙农政发〔2011〕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维护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卫生杀虫剂的除外。   第三条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未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市辖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由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四条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1名取得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的植保及相关专业人员、具有与植保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业植保工,并不得在其他农药经营单位兼职相同岗位。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仓储场所。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同时,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农药经营、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设施、消防安全设施、防盗设施,经营门店内不得经营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所经营的农药应有专柜存放,摆放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四)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农药销售记录制度、农药仓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考核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应的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正面观照片;   (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目录及其正面观照片;   (五)相关规章制度的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农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经营门店的,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一并提出申请,各经营门店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经营门店增加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门店减少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农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可以统一配置符合规定的仓储场所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经营门店等事项。许可证格式由省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农药经营者需要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已经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所属经营门店的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换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统计报送有关规定,将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上报省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农药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诚信经营。在营业时间,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农药经营的,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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