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9/07/21 颁布日期: 2009/07/21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9/07/21
颁布日期: 2009/07/21
(新人社发[2009]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常学治 (0991)8875379   自治区财政厅   阿巴拜克热(0991)2816756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自治区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9]8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   (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自治区境内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二)吸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与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内进行在岗培训的企业在岗农民工。   (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补贴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四)根据新政发[2009]18号文件有关程序认定的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补贴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第三条 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由企业组织开展培训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选择参加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三项中的一项。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   持有《登记证》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1次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以享受不超过3次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享受1次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用汉语培训补贴。   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A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1200元,鉴定补贴160元;   B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800元,鉴定补贴120元;   C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600元,鉴定补贴110元;   D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300元,鉴定补贴100元;   E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200元,鉴定补贴90元。   2、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   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鉴定:   A类职业能力培训补贴300元,考核鉴定补贴30元;   B类职业能力培训补贴200元,考核鉴定补贴30元;   C类职业能力培训补贴100元,考核鉴定补贴20元。   4、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300元。   5、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500元。   6、汉语言培训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时,增加实用汉语言培训,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每人按不超过100元给予实用汉语言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   (二)培训结束后,在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参加培训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在岗职工除外。   (四)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实现创业,办理企业(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带动3人(含本人)以上就业。   第八条 职业培训的补贴方式:   (一)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参加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采取直接补贴给个人的报销方式。   (二)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同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由承担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三)持有《登记证》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由承担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四)困难企业在岗职工、企业在岗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实施职业培训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   (五)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学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第九条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程序:   (一)个人报销方式申请培训补贴程序:   1、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培训机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对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参加培训人员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在1年内实现创业的人员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机构所在地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学员的《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培训机构应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中标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个人报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学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3)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4)学员的《劳动合同书》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5)学员的企业(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4、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并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人报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二)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程序:   1、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同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时免交相应补贴标准部分费用并与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   2、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学员的《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培训机构应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中标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   (2)学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3)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4)学员的《代为申请协议书》。   3、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并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的6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向职业培训机构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4、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培训后6个月内就近、就地实现就业或1年内实现创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的《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相关就业证明(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创业证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技能培训剩余补贴资金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的4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向职业培训机构核拨剩余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三)申请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程序:   1、培训结束后,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学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3)学员的《劳动合同书》。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按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向企业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四)申请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程序:   1、培训结束后,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复印件;   (2)学员的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劳动预备制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按照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向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补贴资金。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程序:   1、鉴定结束后,鉴定所(站)持培训机构填写的《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鉴定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鉴定补贴:   (1)学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登记证》复印件;   (2)学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3)学员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在《再就业优惠证》或《登记证》和《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鉴定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全部人员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   第十条 自治区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一律纳入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在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有实力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应打破培训资源地限制,择优选择。各类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实现成功就业的,由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培训补贴,任何单位不准以培训机构隶属关系或注册地为由拒付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教学课时,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各级各类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在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时,在开班5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相关基础资料,以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抽查和定期检查。基础资料主要有:(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培训或鉴定对象(下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意向或去向;(二)培训情况,主要包括: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期次、培训时间、鉴定(考核)结果、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聘书)复印件、教学课时安排、考勤表等;(三)鉴定情况,主要包括:准考证、鉴定试卷、考评记录、质量督导报告、职业技能鉴定名册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名册;(四)补贴情况,主要包括:补贴申请表、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证明(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职业培训补贴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其他   (一)《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和《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各地可按规定样式复制。   (二)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和《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新劳社字[2008]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职业培训(工种)补贴范围及分类(略)   2、专项职业能力补贴范围及分类(略)   3、个人报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略)   4、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略)   5、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