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5/23 颁布日期: 2011/05/23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5/23
颁布日期: 2011/05/23
(兰政办发〔2011〕133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兰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种养殖环节。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抓好种养殖环节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加强生猪、奶牛养殖户和生鲜乳收购和奶站管理,从源头上防控禁用农、兽、鱼药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农产品和乳品中;要指导督促种、养殖企业(场、户)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及卫生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等制度,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逐步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加大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以及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生鲜乳中违法添加违禁药物和非食用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生产加工环节。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强化添加剂安全标准生产,严格规范添加剂出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加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厂家的监管,严防产品流入非法渠道,流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指导督促生产企业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并严格实行出厂检验制度。从严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和生产无标签、无说明书、无包装的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物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市场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索票索证、查验和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加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加大对粮油、鲜冻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调味品、水果、蔬菜、糕点、酱醋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和检验力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中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以及在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索票索证制度、质量验收和记录制度,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执行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示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督促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5月31日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要对提供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和加大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中旬前)。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措施,深入动员,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组织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并建立相关档案和台帐。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清理整治阶段(6月中旬-11月中旬)。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整治,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根据整治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管理、发现、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各区县、各部门将清理整治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考核评估阶段(11月中旬-12月中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全市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安排部署。食品安全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全力督促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坚持一周一报制度,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周一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一周整治情况(邮箱8483623anweiban@163.com),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加强协作,严打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情会商、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做到上下衔接、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严字当头、重典治乱,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措施、持久的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切实解决这一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坚决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多发的势头。要严格界定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从事非法添加的人员和企业,依法从严从重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对不及时有效组织查处以及在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履职的监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新方式,完善长效机制。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长效机制,将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区域网格化监管,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落实问责制和重奖重罚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消除监管死角。要进一步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落实“红黑”名单制度,大力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提高抽检监测频次,扩大抽检监测范围,规范公布抽检结果和非法行为查处情况。要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规范渠道,强化源头治理。要完善食品添剂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索票索证和质量验收及记录制度,积极探索电子监管。要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依法加强监管,要求有关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五)加大宣教,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整治措施和成效,曝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要结合“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五进”、“大讲堂”等活动,深入街道社区、农村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做好媒体报道及互联网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的监测、分析、研判和引导工作,做到及时核查、及时回应。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整治活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落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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