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4/02 颁布日期: 2010/04/02
颁布机构: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4/02
颁布日期: 2010/04/02
(浙商务联发〔2010〕40号) 各市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   自商务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项目)建设工作以来,在我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杭州市、宁波市、永康市和慈溪市再生塑料产业基地等4个城市(项目)已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初步形成了集回收、分拣和初加工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有效带动了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了循环经济发展。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加快推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在总结国家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拟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有效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试点先行,省级示范带动的总体思路,在全省各市、县中选择一批政府领导重视、部门管理规范,并拥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的地区,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逐步向全省推广。争取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两级试点示范同步推进,逐步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全省一半以上的市县达到省级示范城市标准,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功能齐全、管理科学、有效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范围选择和基本条件   以市(含设区市和非设区市)为单位申报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已列入国家试点的3个城市除外),申报示范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台经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2.建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商贸、财政、公安、工商、环保、供销、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机构;   3.具备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承担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符合基本条件的市(以下简称“申报城市”)由当地商贸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申报材料,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2);   2.申报城市政府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建设的目标、重点和工作措施等相关内容);   3.申报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组织协调机构及相关文件;   4.申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图纸等证明材料);   5.申报城市商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申报文件;   6.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龙头企业的相关材料,包括愿意承担项目建设的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承办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以电脑打印的形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5月15日前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收到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后,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试点城市,并按照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经试点城市申请,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进展情况及地区分布等因素,分批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命名为“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并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   四、工作要求及政策支持   申报城市被确定为试点城市后,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实施工作,以便尽快申请示范城市验收。   (一)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商贸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充实工作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扎实推进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工作进程;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建设规划、供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再生资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抓好工作方案的实施。试点城市商贸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根据上报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并加强对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三)加强工作联络与信息反馈。试点城市商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针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和考核,总结成功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并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可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落实支持政策。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城,并且根据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情况,通过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资金给予支持(宁波地区的财政补助事项由市贸易局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同时,逐步向全省推广示范城市经验和做法,带动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蒋欢欢 电话:0571-87056297,87057547(传真)   省财政厅:夏慧民 电话:0571-87058472(兼传真)   附件:1.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规范   2. 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表(略)   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承办企业情况登记表(略)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规范   列入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一般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方可申请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城市验收。   一、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回收站(点)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3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四)回收站(点)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五)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六)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七)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八)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九)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应建成功能完备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设区市申报示范城市的,一般应建成1个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市场应设置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并符合相关的功能配置要求。   (一)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集约用地。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三)市场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集中治理废弃物排放,消除二次污染。   (四)市场商品交易区应依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当地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   (五)市场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六)仓储配送区建筑面积根据市场交易量而定,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提高整体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七)配套服务区与培训中心以培训及其他服务功能为主,按照消防、环保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三、逐步探索发展网上收废等新途径   示范城市应鼓励设立在线收废网站、统一公开的服务电话及互联网络设施,以方便居民及企事业单位预约投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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