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河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25 颁布日期: 2007/12/25
颁布机构: 河南省林业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25
颁布日期: 2007/12/25
(豫林种〔2007〕299号)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林业局:   现将《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良种壮苗的供应,优化造林树种结构,丰富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河南省育苗技术规程》(DB41/T 383-2004)。   第三条 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坚持“创新机制、公平竞争、阳光操作、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林木种苗,是指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急需、育苗技术复杂、繁育困难的优质生态用材树种、经济林树种、珍稀濒危树种、生物质能源树种、彩叶景观树种等林木种苗,重点扶持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并向社会公告的林木良种和优良乡土树种。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本省范围内的国有、民营、集体等各种所有制的林木种苗生产单位。   第六条 被扶持单位所繁育苗木自行销售,收益归己,风险自担。   第七条 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程序为申报、评选、验收、资金拨放等。   第八条 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种苗站)负责优质林木种苗培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九条 河南省林业厅根据林业生态省建设造林树种需求和财政扶持额度,确定扶持树种(品种)、数量、规格和补贴标准,在河南林业信息网(www.hnly.gov.cn)上进行发布,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且苗圃生产规模平原地区不少于100亩,山区、丘陵区不少于50亩。育苗用地应集中连片,权属明确;   (二)苗圃地水肥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   (三)具有2名以上相关的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具有优良、充足的苗木繁育材料,且来源清楚;   (五)申报培育珍稀濒危树种的,需有相应的资源条件和一定的繁育技术基础。申报培育具有品种权的林木品种,需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1);   (二)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土地证(林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林木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或专业培训合格证、学历证等原件、复印件;属于外聘的,同时附聘用证明;   (四)年度育苗方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和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种苗站。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省种苗站对优质林木种苗培育生产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评选条件的,可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省种苗站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会专家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奇数),与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选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排序,按照排名顺序确定生产单位。入选单位因特殊原因,放弃资格的,依照排序,依次顺延。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确定后,在河南林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有异议的,由省种苗站组织有关人员复核,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取消入选资格。   公示期过后,向入选生产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协议。   第十七条 省种苗站将评选结果报省林业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验收与资金拨放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完成协议规定的生产任务后,省种苗站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于9月中旬进行验收。验收调查方法见附件2。   河南省林业厅于9月下旬组织稽查组对验收结果进行稽查。   第十九条 省种苗站可根据验收结果在未完成协议任务和超额完成协议任务的生产单位中进行余缺调剂。   第二十条 省种苗站根据扶持协议规定的补贴标准、验收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发放意见,10月上旬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按程序下拨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协议签订后,入选单位不得转让,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否则,将取消两年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资金扶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优质林木种苗生产单位评选、验收过程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河南省优质林木种苗验收调查方法   一、调查内容   协议规定的树种、繁殖方式、育苗数量和规格(苗高、地径)。   二、调查方法   (一)划分调查区   将树种、繁殖方式、苗龄、作业方式相同,长势相近的苗圃地划为一个调查区,然后测量每个调查区的施工面积(毛面积)和净面积。   (二)确定样地   1、样地数量:样地数量由调查区内的育苗净面积决定,样地最低数量如下表。   样地的数量 育苗净面积 样地的数量 2000m2以下 每250 m2设1个,但不少于4个 2000 m2~4000 m2 每350 m2设1个,但不少于8个 4001 m2~8000 m2 每500 m2设1个,但不少于12个 8001 m2~15000 m2 每700 m2设1个,但不少于16个 15000 m2以上 20~30个   2、样地面积: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对调查区进行踏查,在此基础上选接近苗木平均密度、长势相近的地块,以20-50株苗木所占面积的大小为样地面积。样地面积最低不小于1m2,相同树种(品种)的样地面积大小一致。   3、样地设置:对形状规则的调查区采用对角线法设置样地,对不规则的调查区划分为相对规则的地块,再采用对角线法进行设置。在对角线上每隔若干距离布设一个样地,所有样地均匀分布在二条对角线上,并按顺序将样地进行编号。   (三)调查   1、苗木株树调查:数清每块样地内的苗木株数,求出样地的平均株数,以此来推算调查区内的苗木总数。   2、苗木规格调查:按照样地序号采取机械抽样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测。   (1)实测样地的确定:样地总数为4个的全部实测,总数5-10个的抽1/2(不少于4个)、10个以上的抽1/3(不少于5个)的样地进行每株检测。   (2)实测:对抽取样地内的每株进行实测,判定合格和不合格苗,苗高读数精确到1cm,地径读数精确到0.1cm。   (3)根据样地实测合格苗株树所占比率,推算出合格苗木的总量。合格苗木的判定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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