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办法
颁布机构: |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6/04/01 |
颁布日期: |
2006/04/01 |
颁布机构: |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6/04/01 |
颁布日期: |
2006/04/01 |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工作,提高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技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职业技能岗位,是指建筑业和市政公用事业从事生产操作的辅助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三条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实行行业自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并接受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负责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考核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考核的技术性规定;
(三)成立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工作;
(四)对考核机构工作进行评估,审查评定建设职业技能考评员、督导员资格;
(五)组织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咨询服务。
(六)组织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设立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核指导中心,该中心在各地、州、市设立建设职业技能考核站,具体负责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 考核机构的设置条件:
(一)具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有专、兼职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有与考核的岗位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
(三)有完善的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考核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技能考核发证工作;
(二)负责建设职业技能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考核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试题库;
(四)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建设职业技能考核工作;
(五)开展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考核站(以下简称考核站)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地区中级及以下(含中级)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发证工作;
(二)开展本地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荐本地区建设职业技能考评员、督导员人选;
(三)负责本地区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九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每两年对考核机构工作评估一次,对成绩突出的考核站予以表彰、奖励;经评估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考核站,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考核站的设立。
第十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应当对考核机构下列工作进行评估:
(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
(二)考评员、督导员资格条件;
(三)设备及检测手段;
(四)工作制度、考核计划、考核标准、考核收费情况;
(五)考核档案建立情况。
第十一条 自治区考核指导中心应当根据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总体规划,制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批准。各地、州、市考核站根据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年度计划,制定本地区考核工作计划,报自治区考核指导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考核站应当根据考核计划,在当地发布考核公告。辅助工、初级工、中级工的考核公告由各地考核站发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公告由自治区考核指导中心发布。
考核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依据、考核岗位、申报条件、收费标准、报名期限、考核时间及考核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十三条 申请辅助工、初级工、中级工岗位的,向当地考核站申报;申请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向自治区考核指导中心申报。
各技能岗位的具体申报条件、申请资料、申报程序由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规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实行岗位培训的,生产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依法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统一确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大纲、考核内容、考核教材。
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积极鼓励引导生产企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培训机构,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指定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组织考评员和督导员,对培训合格的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岗位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操作和模拟操作形式。考核程序以及考评员、督导员条件由自治区建设教育协会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经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建设部统一监制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初级工、辅助工和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地、州、市考核站核发;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自治区考核机构核发。
第十九条 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和生产业绩情况由考核机构在《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记载。
考核机构每两年对《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证情况核查一次,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无生产业绩的,岗位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条 生产操作人员因违章操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由证书核发机构收回《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事故处理后再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前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考核鉴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