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生产许可证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11/20 | 颁布日期: | 2011/11/20 |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11/20 | 
              
              	| 颁布日期: | 2011/11/20 | 
            
          
         
        
(豫工信煤〔2011〕698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主管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炭生产许可证期限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和安生产许可证是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全省煤矿已取得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长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要求延续或被暂扣,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要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止生产。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期满未办理延期的,责令停止生产。
  三、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和安全生产。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