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9/27 | 颁布日期: | 2011/09/27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9/27 | 
              
              	| 颁布日期: | 2011/09/27 | 
            
          
         
        
(浙交办〔2011〕265号)
各市交通局(委),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厅水字〔2011〕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同时,请各单位加强普通货船运输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船舶市场准入管理。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核对各种证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严格按部、省有关要求把好审核关。
  二、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申请开业,其运力若是自建新船,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企业筹建之后方可开工建造;若是购买船舶,原经营人须事先办妥新增运力登记手续。
  三、加强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船舶日常监管和年度核查工作,建立诚信经营、安全运输、遵章守法等经营行为档案,建立健全企业、船舶诚信制度和经营资质预警机制。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