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中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1/01 |
(榕政办〔2011〕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现将榕委发〔2011〕1号文件中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分解并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到2020年在安全水利方面: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闽江、敖江、龙江、起步溪及重要支流(大樟溪、梅溪)(简称‘三江三溪’)的重点河段堤防达到国家规范标准,重点海堤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潮标准,市区及7个县(市)城关和省、市级试点小城镇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其中福州市区及福清、长乐、闽侯等重点市(县)达到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规划内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险水库和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全面完成”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到2020年在民生水利方面: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和高效利用体系,沿海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得到缓解,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基本完成,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农办、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关于“全市平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80立方米以下”问题。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统计局、水利局、水务公司等部门及单位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关于“到2020年在生态水利方面: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江河健康保障体系,‘三江三溪’等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闽江下游河道及75条内河生态环境有效提升,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00万亩,主要水土流失区得到有效治理”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执法局、经委、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关于‘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1处大型灌区、2处重点中型灌区及6处一般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新建、改造节水灌溉工程25万亩,新增滩涂围垦面积2.9万亩。实施2200处山地水利工程,新增蓄水能力45万立方米,解决山地易旱面积4.5万亩”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六)关于“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市级财政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七)关于“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力度,按照成片区开发、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渠系及田间管道灌溉工程、小型拦河坝修复改造、小型机电提灌工程、排水沟渠等田间工程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山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全面推进罗源、闽侯、福清等7个县(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建成闽清县、马尾区2个初级水利化县,继续做好土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促进中低产田改造,提高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覆盖面”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八)关于“提高农田水利节水措施投入比例,加快排灌机械、抗旱机具、节水灌溉设备等推广,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大力发展保护性耕作,采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化肥深施等技术”问题。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九)关于“推进‘三江三溪’等重要河流的防洪治理,继续加大我市城区和县(市)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力度,巩固提高沿海堤防标准。在防洪排涝工程方面,建设福州闽江下游南港(盖山、义序、禄家洲)防洪工程、闽江下游南港北岸农大洪塘段、南江滨东段防洪排涝工程三江口段(壁头-乌龙江大桥)、闽江下游南港南岸防洪排涝工程及闽江下游永泰段、闽清段、琅岐岛防洪防潮排涝工程和魁岐排涝站二站工程,2015年底前实现闽江南港南岸及南台岛防洪堤全线闭合;建设连江敖江南岸(文新至牛村)、江南片、塘坂水库至贵安段防洪排涝工程,罗源金港工业区防洪排涝工程和长乐莲柄港主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等一批重点工程。实施小流域治理工程,抓紧连江潘渡溪、福清龙江、闽清梅溪等21条、总长73公里洪涝灾害易发的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固堤岸,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在防潮工程方面,加快长乐市滨海堤防(漳港至文武砂)、首祉腿头围垦、梅花围垦、外文武垦区回填及排涝工程,连江马鼻北埭围垦和罗源牛坑湾围垦等一批重点工程建设”。“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列入规划的全市70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加快病险海堤除险加固建设,今年启动列入国家重点的8座小⑴型和22座小⑵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推进列入规划的16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2015年底前全面消除规划内重点病险水库和水闸安全隐患,及时对新出现的各类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各类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关于“健全完善防汛防台风‘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防灾减灾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台风、旱涝灾害自动测报、防御、风险评估管理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设‘数字防汛’工程,建成‘福州市洪水风险图’和闽江河道物理模型,完善市防汛办洪水预警系统、工情查询系统,推进乡镇防汛指挥中心建设。加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力度,2013年底前完成福清、长乐、连江、闽清、永泰、晋安、马尾等7个县(市)区建设任务。完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立市、县、乡三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完善防汛应急通讯系统”和“加大岛屿和沿海突出部等易旱地区抗旱供水体系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编办、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规划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一)关于“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加快避难避灾场所和易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安置点建设,今年建成2240个避灾点”问题。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二)关于“积极推进重点流域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在沿海县(市)建立1个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示范基地”问题。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加强榕台水利科学技术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互访考察、合作研讨等常态交流机制”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台办、科技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到2012年底,完成36.53万人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任务,其中今年力争完成18万人的饮水工程建设;2013年至2015年,全面提高63.23万人的农村饮水标准。按照保障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提高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采取整乡整村推进方式,积极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完善净化消毒设施,延伸供水管网,实现‘一户一表一龙头’,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积极引导组建用水户协会,落实管护主体,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五)关于“按照‘一市三区’的战略格局,把全市分成闽江下游片、敖江片和闽江南港以南片等三大水资源分区进行水资源工程配置,把大樟溪作为福州第三水源加以保护开发利用,完善以闽江为主、敖江和大樟溪为辅的水资源保障体系。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或省级立项,建设‘八蓄八引’水资源配置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八蓄’工程:推进罗源霍口、傍尾、坑里,长乐新田,连江凤山,闽清文定溪,马尾天台山等8处蓄水工程建设,新增总库容4.5亿立方米,年设计供水量3.2亿立方米,总投资12.6亿元,其中‘十二五’投资8.5亿元。‘八引’工程:规划建设福州第二水源(二期)供水、连江塘坂二通道(隧洞)引水、罗源湾敖江供水、马尾长安供水、福州琅岐供水、闽侯青口汽车城供水、长乐闽江引调水、福清(龙高、江阴半岛)引调水等8处大中型跨流域引调水工程,总引调水量34.6立方米/秒,年供水能力10.8亿立方米,总投资41.1亿元,其中‘十二五’投资21.9亿元”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库区移民开发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六)关于“扶持开展海水综合利用,在淡水缺乏的偏远海岛渔村和海上养殖区开展中小型海水淡化试点工程”问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七)关于“开展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继续实施中央投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和省级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进一步加强坡耕地整治,改善坡耕地农业生产条件,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效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十二五’期间,计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万亩,减少水土流失面积20万亩,全市水土流失面积下降到土地总面积的6.9%,50%以上的重点水土流失区和因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修复整治”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八)关于“推进‘水系森林’建设,加大江河两岸、水库周边造林绿化,加强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重点区位的森林、湿地生态功能”问题。由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十九)关于“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在暴雨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脆弱区、重要对象保护区及资料稀疏区增建一批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气象雷达观测网。加强暴雨短时临近预报预警,提高雨情、汛情、旱情和潮情等预测预报水平,健全完善预警信息传输网络,实现全市水文、水利、气象信息实时共享”问题。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 关于“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力度,完善市、县、乡三级水利科技推广网络。继续加大水利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市、县、乡计算机网络体系、水利数据中心和水利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数字办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一)关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会同市水利局、农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给予配合。
(二十二)关于“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三)关于“大幅度增加财政专项水利资金”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重点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财政投入比例从10%提高到30%”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五)关于“加大水利建设基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基金和规费的征收力度,并确保足额用于水利投入。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建立水利前期专项经费,滚动使用。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水利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六)关于“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水利建设贷款投放”问题。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农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七)关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问题。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福建银监局给予配合。
(二十八)关于“鼓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峡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问题。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农业银行福州分行、福州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福州分行给予配合。
(二十九)关于“积极申请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重点投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发改委、重点办、农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关于“支持有条件水利企业通过上市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问题。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给予配合。
(三十一)关于“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对具有未来收益权的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项目未来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问题。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经委、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给予配合。
(三十二)关于“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发水利建设领域的保险产品,支持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参加保险”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给予配合。
(三十三)关于“对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山地水利、蓄引调水、防洪挡潮、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及以电代燃料生态工程的水利项目,享受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贯彻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国税局、水利局、经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五)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六)关于“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普查工作,加强监测,对超采地下水的区域,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推进取水许可计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要和取水量较大的取水户的监管力度”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七)关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按照‘一市三区’的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确定全市用水总量上限和分阶段控制目标,制定实施流域分水方案。修订全市行业用水定额,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严格用水总量控制”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质监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大生活和生产节水器具与工艺普及力度”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节水型社会试点县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关于“十二五”期间“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均降低3%以上”问题,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水利局、统计局、水务公司等部门及单位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一)关于“制订完善全市水功能区区划,全面启动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至‘十二五’末全市水功能区监测率达80%。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普查、河流漂浮物和河滩垃圾清理以及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工作”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和“推进‘三江三溪’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及水源保护,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问题。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经委、水利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三)关于“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地管理,公布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编制全市水库水源地保护建设规划”和“‘十二五’期间开展2个县级以上水库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发改委、林业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四)关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五)关于“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成立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试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建立多部门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环保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予以补助,组织引导各地建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七)关于“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问题。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市物价局、水利局、建委、商贸服务业局、水务公司等部门及单位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建立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直补惠农机制”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农、林场)农业服务中心必须配备专业水利技术人员,水利重点乡镇(农、林场)应设立水管站,配备专业水利技术人员,聘用水管员,负责管理本乡镇(农、林场)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建制村应配备一名农民水利技术员,可以由农技员兼任。扶持推进农村用水户协会组织建设,强化农村水利能力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编办、财政局、农办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实行防汛抗旱防台风、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水土保持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一)关于“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抓紧制订《闽江下游河道管理办法》和《闽江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等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和实施细则”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二)关于“坚持水利建设和移民安置协调发展,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问题。由市库区移民开发局牵头负责,市农办、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三)关于“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和教育局共同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公务员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四)关于“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问题,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五)关于“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公务员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之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利局水利处(联系人:陈禄,联系电话:13859019596)。市水利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年度将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