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国家电力公司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企业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9/08/20 颁布日期: 1999/08/20
颁布机构: 国家电力公司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企业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9/08/20
颁布日期: 1999/08/20
(1999年8月20日 国电调[1999]438号)   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注意收集试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网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网调度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调度机构   第四条 调度机构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的机构。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辖市(地)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对尚未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的县(含县级市)电网,原则上不再设立县级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或供电)企业的组成部分。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活动中,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六条 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按本规定规范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工作制度、行为准则、业务考核。   第七条 五级调度机构的名称依次对应为: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以下简称:国调);   ××(跨省电网名)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   ××地区电力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   ××市、县电力调度所(以下简称:县调)。   第八条 五级调度机构负责人称谓依次对应为: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任;   ××(跨省电网名)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任;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任;   ××地区电力调度所所长;   ××市、县电力调度所所长。 第三章 调度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市场调度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   第十条 国调依法负责全国电网调度管理工作和国家电网的直接调度工作,具体的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全国的电网调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2.负责组织制定调度有关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考核等行业标准;   3.参与制定电网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负责国家电网的直接调度工作,调度管辖有关发电厂、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及其相应的二次设施;   5.负责全国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有关专业管理;   6.负责全国电力专用通信业务的专业管理;   7.负责全国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电力数据网络的规划、建设协调及专业管理;   8.负责电力燃料的专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国发电燃料的供应工作;   9.监督全国主要水电厂水库的安全经济调度,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汛期防洪调度管理;负责有关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工作及水电厂水库调度专业管理;   10.负责划分跨省电网、省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包括确定直调厂);   11.参加电网、重要发电厂、输变电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审查,参加制定跨省电网联网方案,负责组织跨省电网联网工程的调试;   12.配合计划部门编制年度发、供电计划和编制全国月度发电计划。监督、考核各电网电能质量;   13.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调度管辖的网间联络线的互换电力、电量计划;   14.负责全国电力市场的分析和组织网间电力电量交易、结算的组织工作;   15.国务院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网调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负责本网的调度管理,负责组织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   2.负责组织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本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4.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全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本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并按国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5.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航运以及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本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6.组织本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并执行主网的运行方式,核准省电网中与主网相关联部分的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大区电网联络线的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以及有关调度协议;   7.配合计划部门编制本网的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依据国家确定的年度预期目标计划制定本网及网内各省的月度发、供电计划;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包括省间联络线的互换电力、电量计划,直调厂发电计划等,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执行国调下达的大区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   8.负责本网的调峰、调频,指挥主网的电压调整;   9.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10.指挥主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11.负责本网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2.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与本跨省电网内跨省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跨省电网互联工作;负责组织网内有关新设备投产的调试工作;   13.负责本网通信主干网络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4.负责本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5.参加跨省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6.负责本级电力市场运营的分析和组织工作;   17.电网管理部门或者国调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省调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负责本网的调度管理,负责组织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   2.负责组织实施上级调度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4.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全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或合同组织发、供电;并按上级调度的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5.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跨省电网内的省调要参加全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本网运行方式中涉及网调管辖设备的须报网调核准;   6.配合计划部门参加编制本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本网月度发、供电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本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7.指挥并实施考核本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跨省电网内的省调要根据网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省间联络线潮流,并指挥本省电网的调压;   8.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省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10.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加本省电网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本网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   11.负责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2.负责本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则、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3.参与协调本省电网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本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本级电力市场运营的分析和组织工作;   16.上级和本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地调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负责本网的调度管理,负责组织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   2.负责组织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电网管理、电网运行技术措施方面的规定;   4.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全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   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按计划或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   电网运行信息;   5.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参加上级调度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该调度核准;   6.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7.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并实施考核本地区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8.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地区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10.负责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负责实施本地区电网通信网络、继电保护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县调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负责本网的调度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上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网的有关规章制度;   2.服从上级调度的统一调度,维护全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按计划或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   3.参加上级调度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   4.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   5.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并实施考核本县电网的调峰和调压;   6.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县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8.负责实施本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并负责运行答理和技术管理。 第四章 调度机构关键岗位职责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级调度第一负责人的职务变动,应事先征求上级调度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第五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网的实际情况与下级调度机构建立和完善下列联系和工作制度:   1.重大事件汇报制度。遇有重大事件,下级调度机构必须及时、规范地汇报上级调度机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电网、电源运行重要或异常事件事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调度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有关规程、规定的制定和修订情况,专业部门和专业部门负责人调整情况等。   2.调度机构干部、专业人员交流锻炼制度。在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下,上下级调度机构之间每年保持一定数量的人员参加挂职锻炼。   3.电网调度安全工作汇报制度。   4.调度工作活动中的责任制。   5.上下级调度机构负责人工作例会和各专业工作例会制度。   6.对下级调度机构定期检查、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调度机构要建立健全电网调度系统内部奖惩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   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要建立健全廉政、勤政的监督机制。 第六章 调度机构的编制、专业设置及专业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的编制及专业设置既要符合电网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又要符合精简、效能的要求。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调度机构的编制应征得国家调度机构的同意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网省电力公司调度机构的编制应商上级调度机构并报国家调度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要从建制方面,切实把电网调度机构建设成为电网的指挥中心、交易中心、结算中心。   各级调度机构一般应设置调度专业、运行计划 (方式)专业、继电保护专业、电力   通信专业、自动化专业、技术综合管理以及电力市场运营所需要的其他专业处(科、室)或岗位。水电占一定比重的电网,应增设水电调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调度机构专业处(科、室)分级负责所辖调度机构相应专业的指导工作。   在各专业的管理工作中,下级调度机构各专业处(科、室)应当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专业指导、协调和监督,上级调度机构应按照专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制度及指导下级调度机构制定相应的专业工作规范。专业工作规范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年度工作汇报制度;   2.专业管理规程或规定;   3.专业工作联系制度;   4.专业工作考核办法;   5.专业技术中长期滚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6.专业人员培训计划。 第七章 调度值班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电力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2.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政策理论水平;   3.国调、网省调调度值班人员应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地、县调度值班人员应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   4.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上岗前应具备一定的从事本岗位和上级、下级相应岗位实习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变动,需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国家调度机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下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应在其上级调度机构指导下进行。   各级调度机构对新调度值班人员,在上岗培训中应安排在其下级调度机构和上级调度机构相应岗位实习。   第二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连续脱岗三个月及以上者须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本规定修订和完善本网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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