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要求部分申报重点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做节能评估审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11/11 颁布日期: 2011/11/11
颁布机构: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11/11
颁布日期: 2011/11/11
(杭经信资源〔2011〕213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你们申报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的相关材料悉。经审查,部分变压器增容800千伏安以上项目未按杭政办函〔2008〕366号文件规定,报市经信委节能审查。现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对变压器增容800千伏安以上、未按规定上报市经信委节能审查的项目,暂缓发放资助资金。   二、有关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在11月10日前出具承诺,在两个月内按规定补做相关项目的节能审查。待收到承诺报告后,我委可先将相关企业的资助资金下达给区、县(市)财政。   三、有关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要积极督促企业补做能评报告书,并按规定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通知相关区、县(市)财政将资助资金发放到企业。   四、从2012年开始,申报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及市经信委的其它资助资金的项目,必须附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材料。对未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将不再受理,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五、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省、市有关节能评估审查的规定,促进重点产业项目节能管理,优化工艺设计和设备配置,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产业发展竞争力,促进重点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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