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11/21 颁布日期: 2007/11/21
颁布机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11/21
颁布日期: 2007/11/21
(财驻甘监〔2007〕96号) 各市州财政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的规定,制定了《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甘肃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甘肃专员办开展节能改造贷款贴息审核工作,应遵循规范、效率、服务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对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审核程序,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出具对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认定意见。   第四条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基础上,中央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50%。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之内;建筑节能改造贷款必须是用于建筑节能改造直接支出而发生的贷款。   第五条 甘肃专员办在收到上报的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资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后再受理。于收到申请报告的30日内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甘肃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授权,对申报的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审核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第七条 甘肃专员办在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后,出具对申报的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认定意见。   第八条 审核人员草拟审核认定意见时,要说明审查核实过程,对剔除的数据要注明原因,经处领导复审,提交分管领导和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核认定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并同时抄送甘肃省财政厅、建设厅。   第九条 申报部门向甘肃专员办报送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和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的审核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对各地州市所报项目单位提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贴息材料审核的汇表及审核意见;   (二)项目单位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及其他设备购置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复印件;   (四)事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实际贷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实际贷款期计算财政贴息;项目实际贷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计算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对节能改造贷款、设备采购等相关事宜进行论证和审核时,应通知甘肃专员办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甘肃专员办负责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制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报送建设部及省政府。   第十三条 甘肃专员办审核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审核程序,规范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处领导要对审核岗位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复审。审核岗位人要建立台帐,对审核的各项资料进行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