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

颁布机构: 武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武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18 颁布日期: 2011/08/18
颁布机构: 武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武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18
颁布日期: 2011/08/18
(武政办〔2011〕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通知》(武政〔2009〕56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建立投资平衡机制,促进公共停车事业良性发展,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提出意见如下:   一、为促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良性发展,允许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部分商业开发设施(其中,含有商业配套的公共停车场称综合公共停车场,不含商业配套的公共停车场称纯公共停车场)。综合公共停车场非公共停车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以内,具体开发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国土规划、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公共停车泊位需求、投资平衡等因素核定。   二、综合公共停车场项目,土地供应按照协议方式供地;纯公共停车场项目,土地供应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目标确定投资建设经营主体组织实施。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照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建设经营主体。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规划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联合向社会发布拟建公共停车场地块信息通告,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社会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必须在1年内实施项目建设,否则收回该项目予以重新招标。   用地权属单位利用单位院内、废弃厂房等空闲用地自建或采取与社会企业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主体明确为原用地权属单位。   四、公共停车场项目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综合公共停车场项目中非公共停车设施部分,按商业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政府投资公司依据市人民政府的选点批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到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市环保部门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   社会投资的公共停车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投资建设经营主体按照中标的规划条件和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核准报告,同时到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市环保部门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用地权属单位利用单位院内、废弃厂房等空闲用地自建或采取与社会企业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备案制,由权属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后,编制规划方案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   各审批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加快公共停车项目审批进度,积极支持停车场建设。   六、项目业主取得用地许可手续后,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应向所在区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征收主管部门应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视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建设经营单位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七、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地面权属不变,地下土地权属为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所有;地面设施在施工期间被毁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状恢复。   八、公共停车项目应按照智能交通的要求,建设交通配套设施,完善停车诱导系统和交通标志。   所有新建、改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应预留充电装置和设备空间,二环线以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应结合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加油(汽)站等。   九、公共停车项目建成后,市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一经发现,责令其恢复停车功能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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