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08 |
颁布日期: |
2011/10/08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08 |
颁布日期: |
2011/10/08 |
(深府办〔201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应急物资储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为全面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我市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效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确保受灾群众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避难场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储备原则
(一)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规划、调度,纳入市政府重要物资储备管理范畴,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要根据市、区、街道管辖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应急物资储备数量,重点保障我市常发、易造成群死群伤灾种(如台风、暴雨、滑坡、交通事故、火灾、危化品安全事故等)的应急物资储备。
(三)形式多样,节约实效。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放大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重要物资执行现行管理制度;基本生活物资主要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实物储备为主,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实物商业储备为辅;专业应急物资以政府有关单位实物储备为主,委托企业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实物商业储备为辅。
三、工作任务
应急物资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猪肉、食盐、药品、医疗器械、成品油、燃气等重要物资;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被服、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等基本生活物资;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装备器材等专业应急物资三大类。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下达全市应急物资(三大类)储备年度计划,并负责跟踪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市科工贸信委: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粮食、猪肉、食盐、成品油等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储备;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险情事故、一般工业企业事故、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协调深圳供电局组织实施全市供电网、变电站的应急抢修通用专用物资储备;负责协调深圳通信、网络相关单位落实通信、网络等应急装备抢修和通信物资的储备。
市财政委: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各区(新区)各部门落实处置地质灾害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实施环境污染(含辐射事故)事故应急等应急物资储备。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实施运力、交通公用设施抢险工程机械等处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储备;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交通事故拯救、消防救生(包括海上消防)、反恐、防爆等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灾民衣、食、住等生活安置方面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动植物疫病防治、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等应急物资储备。
市审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应急储备物资发生重大变化后,应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燃气重要物资储备,并负责对存储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处置建筑工程、城市供气等突发灾害事故抢险救灾装备、器材及应急物资储备。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防汛防旱防风应急物资及水源、供水、排水设施应急抢修的专用物资储备。
市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医药存储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照明市政设施的抢险物资及森林防火物资、森林和园林病虫害防控应急物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和环卫设施设备的储备。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方面的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应急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落实联席会议决议;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汇总;负责审核紧急情况下非计划内应急物资采购计划。
深圳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海上污染处理及海难救援应急装备及物资的储备。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深圳基地:负责组织实施海上应急处置海难救援装备和水上交通应急装备与物资的储备。
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需要储备相关应急物资。提倡全市各社区、企业、学校及社会组织和居民家庭,根据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储备基本的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四、运作模式
(一)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制定下一年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即年度预算,包括实物储备和商业储备),科学确定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金额及方式。各单位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于10月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下达的计划同时抄送市应急办备案。
在紧急情况下,各单位非计划内采购应急物资,应报市应急办审核,所需资金可在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专项经费中列支,市财政委应将有关资金核拨情况送市应急办备案。
各区(新区)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应于每年一季度前报市应急办备案。
(二)采购。
应急物资年度储备计划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原则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情况紧急的采购项目,依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保管。
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专物专用”。各区(新区)、各单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包含应急物资采购方式、储备轮换机制、物资检查方式、报废认定与处置方式等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各单位应做好应急物资的保管、养护、补充、更新、使用、调用、归还、接收、报废工作,自行加强应急物资管理。
(四)调用。
一般情况下,各区(新区)、各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或实际需要调拨本单位、本辖区的应急物资。
跨部门、跨辖区调用应急物资时,由使用单位向市应急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品种、用途、数量、运输方式、目的地、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应急办下发应急物资调用函。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使用单位向被调用单位结算。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情况下,实行“先调用,后补办手续”的办法。
(五)征用。
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可对有关企业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征用物资结算由市应急办负责审核,在应急专项经费中列支,结算价格参照政府采购或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
市政府建立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应急、科工贸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职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市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确定我市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总量及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目录、数量、金额,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统筹全市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仓储场地布局;必要时请省政府支援应急物资;指导各区(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应急办负责。
各区(新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指定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二)加强资金保障。
我市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调配补贴等。当存储物资价格调整、贷款利率变动时,要适当调整补贴额度,切实保障存储企业的利益和积极性、主动性。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为应急救援捐款、捐物。
(三)加强动态监管。
各区(新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立本系统的应急资源图谱,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技术能力等信息数据库,接入市政府应急平台,按季度更新上报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等的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市应急办要牵头组织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日常联合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
(四)加强运输保障。
各区(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覆盖全市的各类交通工具和应急队伍的动态数据库,调动社会各方面运输能力,形成以陆路运输为基础,空运、水运多种方式相结合,陆地、水上、空中多维立体的应急物流交通运输网络,根据运输任务、地形特点、气象情况,充分发挥各种运力的优势,实施无缝衔接,确保应急物资运输及时、高效。
六、本意见规范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各区(新区)可参照本意见制订本区应急物资储备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