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2008修订)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其他机构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3/07/15 | 颁布日期: | 2008/12/30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其他机构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3/07/15 | 
              
              	| 颁布日期: | 2008/12/30 |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修改(修改内容: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京文物〔2003〕457号)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在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计划任务书(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在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纸及管理规定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提出具体要求,书面通知申报人。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市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