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2/19 |
颁布日期: |
2009/02/19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2/19 |
颁布日期: |
2009/02/19 |
各有关单位: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相继印发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有关财税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认定程序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区(县)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区(县)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时由相关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取得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后,由区(县)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委,通过天津市经济委员会网站(www.tjec.gov.cn)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经委公告名单。通过公告的企业将全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审批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认定材料转送区县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市经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审核制度,不进行公示、认定,不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通过认定的企业凭《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经委提出变更认定证书名称申请;变更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重新申报认定。
认定工作每年三批: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底,4月底前完成认定;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底,8月底前完成认定;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底,11月底前完成认定。
二、认定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市将每年组织重点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县)经委、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认定管理,认真做好认定初审等有关工作,同时加强与同级财税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出现问题及时交换意见,以便协调解决。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并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表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表
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表》(一式五联)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4、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当年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抽样检验)
5、废渣等废弃物来源及有关证明材料
6、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认定需增加申请免税产品工艺配方
7、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需增加以下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并网调度协议;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及相关销售合同;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8、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需增加《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表》(不需报送《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表》)
9、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需增加以下材料:
(1)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
(2)市经委公告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企业除外)
附件2
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表
年度 津经环资第[ ]号
单位:万元、吨
(一式六联)
企业(项目)基本情况(上年度)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电话
主管部门
联系人
手机
营业执照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上年度减免税额
增值税
主要产品
所得税
年生产能力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申报年度)
综合利用废弃物名称
预计年利用量
废弃物是否有稳定来源
每吨价值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预计年产量
预计年销售收入
预计年利润
废弃物在生产原料
中所占比例(%)
综合利用产品
是否环保达标
综合利用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免税种类
1、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
即征即退
3、增值税即征即退50%
4、增值税先征后退
5、企业所得税减免
预计免税额度
增值税
所得税
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企业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所涉及事项均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或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专
家
评审
结果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执行标准
综合利用废弃物名称
废弃物在生产原料中所占比例(%)
市经委认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表
所属年度: 年
金额单位:元
申报企业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申报产品名称
申报产品
执行标准
申报产品上年度减免税额
申报产品预计减免税额
申报产品简介:(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及生产经营概况)
申报企业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经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