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1/11/18 颁布日期: 2011/11/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1/11/18
颁布日期: 2011/11/18
(沪食药监药安〔2011〕884号) 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67号)要求,本次换证现场检查由省局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企业应按国食药监安[2011]467号文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换证申请,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换证申请、换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我局;   2、我局将组织换证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拟在11月底12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为做好本次换证工作,我局将组织换证检查条款有关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67号)(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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