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9 |
颁布日期: |
2011/09/08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9 |
颁布日期: |
2011/09/08 |
(穗城管委〔2011〕296号)
各区(县级市)城管局、萝岗区建环局、增城市城乡建设局,各城管执法分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业已按照市法制办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
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秩序,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行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实现扶持优质企业、淘汰劣质企业、打击非法企业的管理目标,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企业和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
未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和《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从事建筑废弃物进行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在运输活动中,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查实、处理所形成的记录。
本细则所称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根据企业遵章守法情况所评定的等次。
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记分,记分结果是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和车辆的不良行为记录和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统一实施。
第五条 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自企业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之日开始,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车辆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自车辆领取《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之日开始,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重新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和《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从核发之日起重新记分。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相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曝光报道为依据。
第七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登记不良行为记录时,应当向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发出《不良行为记录登记通知书》,同时告知相关部门。
被登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释,市建筑废弃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解释和说明。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将企业和车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录入市城管委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相关部门及基层执法单位开放不良行为录入端口,及时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每季度通过余泥政务网将企业和车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企业和车辆的不良行为记录按以下标准进行记分:
(一)到未取得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工地运输建筑废弃物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无有效准运手续承运建筑废弃物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
(二)运输过程中,未保持密闭的,对相应的责任车辆或企业每车次记1分;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密闭、不冲洗或冲洗不干净等原因造成建筑废弃物漏撒污染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
(三)向城市道路、绿地、管网设施、水域和其他未经允许倾倒的场所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相应车辆每车次记5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3分。
(四)伪造、涂改证件、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业务审批和监督检查等欺诈行为的,对相应的车辆每宗次记5分,所属企业每宗次记3分。
(五)在营运时不开启GPS 装置、不及时维修损坏的GPS装置或者故意干扰、破坏车载GPS装置等影响车载GPS装置正常运作的,对相应车辆每宗次记2分,所属企业每车次记1分。
(六)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在该记分周期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责任后,按《责任交通事故记分表》(见附表)进行记分;造成非常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增加记分。
(七)围攻、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破坏执法工具等暴力抗法行为的,对相应车辆每宗次记20分,所属企业记10分。
(八)违反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经行业协会认定存在企业在承接运输业务过程中,通过恶性压价,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对企业每宗次记10分。
(九)公司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席管理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的,每次对企业记1分。
(十)企业变更各种登记信息、停车场地址等基本情况,不及时报告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每宗次对企业记1分。
(十一)车辆强行驶离现场拒绝现场执法检查、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或是收到城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文书逾期不接受调查的,对相应车辆每宗次记10分,所属企业记8分。
在本细则试行阶段,各企业的最终记分分值公式为:最终记分的总分值=(1-企业运力/全市合法运输企业总运力)×原始积分。
第九条 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结合企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年审进行。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企业年审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考核周期内记分结果,将运输企业由高到低依次评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等次,向企业发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结果通知书》,并依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条 企业首次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管理类别统一评定为C类。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不良行为记录登记结果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第十一条 企业类别评定标准如下:
(一)不良行为记录最终记分的总分值小于或等于30分的,可在下个考核周期评为A类企业;
(二)不良行为记录最终记分的总分值大于30分且小于或等于60分的,可在下个考核周期评为B类企业;
(三)不良行为记录最终记分的总分值大于60分且小于或等于90分的,可在下个考核周期评为C类企业。
第十二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及其所属车辆行为的不良记录分值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企业积极参加自然灾害的救灾、工程事故抢险等社会公益活动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或者受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每宗次记减5至10分。
第十四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需求,结合企业的数量和类别等级,合理调节企业的运力总额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
责任交通事故记分表
企业
车辆分
未致死亡
致1人死亡
致2人以上死亡
致3人以上死亡
全部责任
4
7
6
10
10
15
15
20
主要责任
3
5
5
8
8
12
12
18
同等责任
2
3
3
5
5
8
8
12
次要责任
1
2
2
3
3
5
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