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7/07/24 |
颁布日期: |
2007/07/24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7/07/24 |
颁布日期: |
2007/07/2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新劳社薪字[2007]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有关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抓紧落实的原则,尽快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上报我厅。在推动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厅。
劳动用工备案所需电子表格式样,可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xj.lss.gov.cn
联系单位: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联 系 人:程 强
联系电话:0991-8877980 0991-8879101(传真)
邮 箱:chengqiang@xj.lss.gov.cn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自治区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区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各类用人单位必须采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附件2)。在制度建立初期,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2006年底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整理,形成单位及劳动者基本信息和劳动用工情况基本信息,2007年10月30日前,各用人单位应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对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
(三)《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实行年报制,由用人单位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上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由用人单位在其与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按规定时限报送。鉴于各地区信息网络建设水平不同,目前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的次月上报,待网络完善后实行随时上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3)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报送地(州、市),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报送《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均一式两份,主要采取直接报送和通过网络传送电子数据两种形式。用人单位直接报送的报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签收手续,并加盖用工登记专用章,注明登记日期,一份留存,一份退还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的主要材料之一。按照指定的网址传送的报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使用电子文档进行回复,用人单位应主动查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回复。无法通过网络传送报表的用人单位,应在按规定的时限内直接报送报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信息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在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中央驻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地(州、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对外省驻疆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二)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明确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资源和条件,加强网站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一体化建设,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逐步实现区、地(州、市)、县(市)互联互通。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制式表格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资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存档,应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三)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从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
(二)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可与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相结合,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手段,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出示《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帐)》等资料。对不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三)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