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1/30 |
颁布日期: |
2010/11/30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1/30 |
颁布日期: |
2010/11/3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0〕56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促进铁、铜、铝、镍、铬、锰、钾盐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地质找矿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一)科学统筹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
自治区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基金优先安排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将紧缺矿产明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找矿358部署方案》重点勘查矿种组织实施, 并将崇左地区铝土矿勘查纳入国土资源部地质找矿行动计划着力推进的全国21个省46片重点勘查区之一。
(二)适当调整铁矿探矿权出让方式
1.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立铁矿探矿权(或原已登记铁矿探矿权需变更扩大范围)的,除沉积变质型和沉积型铁矿外,将其他成因类型的铁矿由《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出让通知》)文中规定的第二类矿产调整为第一类矿产,按照相关规定出让矿业权。
2.《通知》下发之日前登记非铁矿探矿权需变更勘查矿种为铁矿的,按《出让通知》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处置,并按《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明确的变更要求办理,但不再执行《规范通知》明确铁矿普查资源量应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20%以上(含)的变更矿种要求。
(三)提高认识切实推进紧缺矿产的勘查工作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对提高我国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勘查开发投资环境,促进我国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为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做好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勘查外部环境,引导探矿权人切实加大紧缺矿产的勘查投入。有关地质勘查单位要切实加强紧缺矿产资源的野外勘查施工,加强综合研究和质量管理,努力实现紧缺矿产的找矿新突破;要结合全区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优先申报紧缺矿产的勘查项目立项。
二、加大紧缺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梳理本辖区紧缺矿产资源的情况。对于前期勘查工作程度已满足出让采矿权的紧缺矿产的矿产地,要抓紧编制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做出出让计划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加快紧缺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对紧缺矿产资源采矿权申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环节上给予大力支持。采矿权申报其他材料备齐报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后,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优先审查并抓紧出具调查意见。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