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8/09 |
颁布日期: |
2011/08/09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8/09 |
颁布日期: |
2011/08/09 |
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省能源管理师制度建设,规范能源管理师培训和考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节能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省节能协会负责能源管理师培训工作。
第三条 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第四条 符合《河北省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能源管理师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五条 报名须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统一向所在设区市节能监察机构报名,经审核后报省节能中心,省节能中心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
第六条 省节能协会按照考试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人员档案,组织教学和培训。
第七条 能源管理师资格培训按照综合、热能和电气三个科目进行,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省节能中心负责选定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热爱能源管理事业;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掌握能源管理相关法律、规章及专业知识,并有较丰富的节能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
培训教师应填写《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教师基本情况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省节能中心选定后,发放聘任证书。培训教师资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省节能中心根据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命制试卷,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节能中心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 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设《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综合科目和《热能工程学基础与节能技术》、《电气工程学基础与节能技术》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在《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十一条 报考能源管理师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每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每科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当年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下年度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由省节能中心组织统一阅卷,评阅后的试卷统一封存。
第十三条 对在有效期内,取得综合科目合格成绩和热能或电气科目合格成绩者,省发展改革委颁发能源管理师证书,同时在河北节能监察信息网上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省节能中心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省节能中心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考试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考试成绩,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节能协会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对能源管理师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