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12/18 | 颁布日期: | 2008/12/18 |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12/18 | 
              
              	| 颁布日期: | 2008/12/18 | 
            
          
         
        
珠海市国《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聘任工作的通知
(珠国土字[2008]1325号)
各分局:
  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构建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市、区、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防灾减灾系统,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我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聘请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聘任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请各分局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分布情况,与各区、镇(街道办)政府一起,在镇(街道办)、行政村(居委会)聘请一名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经镇(街道办)审核后由分局报市局统一核发聘书。
  2、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新闻媒体的聘任由局地矿科负责。
  3、市局将对聘请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组织培训及发放应急用品。
  4、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由市局(分局)、区政府、镇(街道办)三级管理。名单分别报区政府、镇(街道办)备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构建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设立市、区、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防灾减灾系统,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的要求,在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辖区配置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巡查员主要负责及时发现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对隐患点进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报告隐患点情况,以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的聘任期为三年,对聘任的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每月给予一定补助。为加强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条件:
  (一)地质灾害巡查员由镇(街道办)、行政村(居委会)正式工作人员中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三防”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的人员担任。
  (二)地质灾害巡查员要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积极参加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三)巡查员应做到“四应知”:
  应知辖区内隐患点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
  (四)巡查员应做到“四应会”
  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易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二、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的任期
  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的聘任期为三年,对聘任的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每月给予一定补助。
  三、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具体工作职责:
  (一)及时发现上报辖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二)日常定期检查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状况,发现险情及时上报。
  (三)汛期要加强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进行每日巡查并如实填写巡查记录。电话通讯24小时开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发现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群众及时避让避险,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安置。
  (五)保护好地质灾害危险点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牌、隔离带等设施。
  (六)上报和劝阻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七)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奖罚制度:
  (一)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奖励。
  1、及时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准确提供具体地质灾害将要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时间,地点、强度等。
  2、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群众及时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巡查员的本职工作,没有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有下列行为的,应予扣减补助费,甚至取消资格。
  1、在发现地质灾害明显前兆时没有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2、未能认真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3、未能尽职尽责做好地质灾害巡查工作;
  凡有以上行为的扣减补助费,情节严重的取消巡查员资格。市国土资源局、各区、镇(街道办)联合组织在年底对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进行考核。